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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4年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院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第十一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3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1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面积指标8083868890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规模部门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急诊部33.13.23.33.4门诊部1919.419.820.220.6住院部3636.53737.538医技科室2423.52322.522保障系统998.588行政管理44444院内生活54.54.54.54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4第十九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2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表3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8~104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m2)表4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采暖锅炉房4535535538408401143114314301430磁共振成像装置(MRI)310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900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60超高速CT(UFCT)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X线数字减影装置室310血液透析室(10床)400体外震波碎石机室120洁净病房(4床)300高压氧舱小型(1~2人)170中型(8~12人)400大型(18~20人)600直线加速器470同位素室540ECT室440内照(前装)、钻60、后装机710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230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制剂室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地下车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健康体检按实际需要报批注: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5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二十三条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表5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用地指标117115113111109注: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第二十六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八条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第二十九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6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第三十五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第三十六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第三十七条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第三十八条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四十条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7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医用对讲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第四十五条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综合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六章医院设备第四十七条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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