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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文摘要】……………………………………………………………1【关键字】………………………………………………………………1【英文摘要】……………………………………………………………2【英文关键字】…………………………………………………………2引言……………………………………………………………………3正文监督方面的问题及法律对策……………………………………4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8上市公司的选择与退出机制……………………………………11结束语…………………………………………………………………15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对策[中文摘要]:中国的上市公司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已经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有生力量。上市公司健康而稳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近年来先后颁布了《公司法》、《证券法》,但是由于其规定不尽完善,仍存在一些疏漏。我们应从立法上为上市公司的运行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使上市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本文通过一些资料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监督问题;公司上市后仍留有上市前的国有股流通的问题;上市公司的素质是股市稳定的基石,从而上市公司的选择与退出等问题则显得尤为重要。并针对这些问题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角度提出我的一些观点和建议。旨在使上市公司的发展得到进一步规范,使之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关键词]:监督国有股退出机制TheLegalProblemsandRelativeCountermeasureIntheprocessOfListedcompanies’operation[Abstract]:ThelistedcompanyinchinaistheproductoftheReformandOpenpolicy,whichhascometobecomeanactivefactorofnationaleconomy.Thehealthfulandstabledevelopmentofthelistedcompanyrelyonexcellentlegalsystem.AlthoughournationhasissuedTheLawOfCorporationsandTheLawOfsecuritiesinrecentyears,therestillaresomedefectsandflawsinsomenormsandregulations.Thearticle,givesseveralgroupsoftypicaldata,thenanalyzessomesituationaboutsupervisioninstate-ownenterprise,aboutthecurrencyofstate-ownshares,abouteliminationsystemthroughselection.Allabove-mentionedsituation,existintherunningandoperatingprocessofthelistedcompanynowadays,Thusthearticlesgivesomerelativelegalcountermeasuresforthepurposeofmakingthedevelopmentofthelistedcompanymorenormalandlegal,inoneword,makingthelistedcompanycontributetothedevelopmentofournationaleconomy.[Keywords]:SupervisionState-ownsharesEliminationsystemthroughselection引言中国的上市公司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不断得到成长与发展,已经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有生力量。上市公司健康而稳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近年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但由于其规定不尽完善、存在许多疏漏,导致实践中发生了一些本可避免的事件。本文将通过几组典型的数据,来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代表性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旨在使上市公司的发展得到进一步规范,使之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国的上市公司是自8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发展起来的。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1985-1990年的起步阶段,这一阶段企业发行股票的数量较少,且多局限在企业内部或行业系统内发行,筹资规模小,操作也极不规范。二是:1990-1992年的初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上市公司的数量得以增加,B股开始发行,两个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且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得以成立,但上市公司仍处在探索、试点的初步发展阶段。(但两个市场仅定位于区域性的小规模市场,选择企业上市具有较大的偶然性,许多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对上市筹资尚未给予关注,一些人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发行上市抱怀疑的态度,指责是国有资产流失,则一批中小企业成为最早的上市公司)。三是:1993-1995年的规范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我国上市公司与股票市场发展极为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资的规模迅速扩张,许多企业开始积极争取上市,但是由于股市的迅速扩容与进入股票二级市场的的资金形成了较大的供求缺口,因此,从1994年开始,股票二级市场出现了长达两年多的调整,二级市场的调整很快又直接影响到了一级市场的筹资。(1995我国证券市场第一次出现一、二级市场的同步调整。这一阶段,沪、深股市总体而言,实际上还是定位于区域性的证券市场,两个市场的上市公司大多数还是上海和深圳本地的公司)。四是:1996-1999年的快速发展阶段,这是我国股票市场高速发展时期,上市公司的数量也保持增长势头,总数分别为:530家、745家、851家、970家[1],沪、深两个股票市场逐步发展成为统一的全国性市场;上市公司的规模得以迅速扩大;一批重点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或成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上市公司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有生力量,地位更加重要,上市公司的发展得到进一步规范;上市企业的选择与股票发行更加市场化。一、监督方面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市公司猴王A的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已于目前正式宣告破产。猴王集团的破产意味着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猴王A的破产也在所难免。有关资料显示,到1999年底猴王集团已拖欠猴王A8.9亿元,并且让猴王A为其担保2.44亿元。猴王A实际拥有大股东的债权高达11亿元。从目前情况看,猴王集团的总资产为3.7亿元,负债却高达23.96亿元,资产值为负20亿元左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猴王A可收回的资产大致在1.5亿元左右,损失高达7亿元以上。从猴王A2000年中报显示,其资产总额为8.6亿元,资产净值为3亿元,与损失相抵,猴王A的资产所剩无几,加上为集团担保的2.44亿元,猴王A的资产不仅一下被洗白,还将欠下近2亿元的债务,资产已是负值[2]。猴王A从3月7日起被戴上了ST的帽子,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肆意掠夺上市公司的资金,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面对这样的企业,我们不得不思考广大股民该做些什么,我国的立法该做些什么?由于上市公司属于纯粹的资合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使他们之间进行市场交易成为可能。上市公司猴王A便是在与其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的大量关联交易中承担沉重的债务,对其产生很多不利的后果:由于上市公司猴王A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主要和猴王集团发生,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多方面限制,市场主体功能严[1]张后奇:《上市公司究竟怎么样—上市公司发展简要评息》,《人民日报》(海外版)1999.2.6[2]中国市场经济决策信息咨询网络重弱化,且上市公司猴王A向猴王集团提供担保,增加了上市公司猴王A负债带来的风险,猴王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猴王A的资金给上市公司猴王A带来资金周转不畅,盈利能力下降的恶果,这种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进行的交易违背了公平这一法律价值,且其结果造成对上市公司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面对这种侵害,广大中小股东应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监督大股东与经营者的行为,防止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监督机制,对其自身的利益加以保护。《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从中不难看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目的,但是,纵观《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条款却令人千里难觅。“保护弱者”应该是立法的立足点,但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强大的大股东与惟我独尊的经营者。股东在购买股票时,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代理关系:公司的经营者代理股东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股东对公司享有剩余索取权,问题也便随之而来,当经营者的决策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产生分歧的时候,经营者往往利用其对资源的利用权来满足其偏好,股东利益则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由此,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法律监督在我国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它由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统一的法律监督体系;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秩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理性进行监察和督导,是国家机关的一种职能、职权活动,我们这里所说的监督是广义上的法律监督。目前,在证券市场上存在两种监督机制:一是“市场监督”,它通过股东买卖股票所引起的股票价格的波动来完成,即”用脚投票”;二是“企业内部监督”,主要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即“用手投票”。但是,现实情况是小股东因监督获得的收益不能弥补它付出的监督成本,这样小股东便不会再实施监督活动,这便形成了股东代表大会中的“搭便车”(指大股东承担对公司经营者行为的监督费用,而经营改善的收益却由所有股东来分享,“监督”成为公共品)行为,使股东大会成为例行公事。且所有股东都有逃避“监督”的倾向,其实,监督是股东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但一考虑到监督将成为公共品,则大多数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出于“监督成本”的考虑,都只想“搭便车”。《中国证券报》的监督显示,16%的投资者参加过股东大会,还有20%的投资者没有直接参加,但委托他人参加过,而高达82%的投资者则表示没有参加过股东大会(一心,1999,《中国证券报》)。这就使得监督机制出现很大空白。在立法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建立监督中介机构,由股东选择,但由公司支付费用,这样实际上是所有股东为这个监督付费,这样,能提高股东的参与积极性。但同时也应注意,我国立法必须规范这些中介机构,审批式的、少而精的发展几家甚至十几家具有相当实力及影响力的中介监督机构,规定其原则规范,健全法律、法规,使这些监督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并逐步走向市场化,培养其权威性,以便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证券法》中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从第一百六十六条到第一百七十四条共九条,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做了宏观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目前我国以证监会为主,但是给人的感觉好象证监会是在上市公司上面浮着的一个不切实际的架子,下面我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提出我的一点建议:(1)、借鉴我国学者提出的建立银行业自律制度,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也可以向行业自律的方向发展,因为这个行业自律性组织,作为参与上市公司自己的组织,处于证监会与上市公司之间,更容易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从而能为证监会提供更准确的监督决策依据,同时也可以及时代表整个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出宏观监管政策的建议,进而维护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对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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