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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之三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之刑法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犯罪概述刑罚制度犯罪种类(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犯罪刑罚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犯罪及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分则罪名的规定详细完备、法条的可操作性增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亦可称为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反对特权。•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妇女到县妇幼保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医生忙于做手术,即叫王某代其为已经作完节育手术者在节育手术证明书上盖章。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章”藏在身上。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了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请问,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例分析(二)犯罪概述•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的类型•(一)客体之一:人•作为行为客体的人,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人。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没有人,也就不可能存在杀人这种犯罪。•(二)客体之二:物•作为行为客体的物,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物。例如,盗窃罪中的财物,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没有财物,也就不可能存在盗窃这种犯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客观事物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有价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必要要件,指表现人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选择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选择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犯罪的客观方面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责任能力•14--16周岁,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外,无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1直接故意3过于自信的过失4疏忽大意的过失2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必然+希望”和“可能+希望”。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可能+放任”。间接故意•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预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2、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避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避险起因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危险的来源包括自身的生理或病理所引起、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大自然自发力量所引起的、来自动物的侵袭;危险正在发生;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或大于所避免的损害。•避险的限制:避险的手段必须合理;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不能借口紧急避险不履行义务。紧急避险•甲,某钢铁厂工人,一日下夜班途中,路遇乙手持匕首抢劫。甲瞥见路边有一根木棍,迅速捡起打落乙手中的匕首,趁乙慌张之时,甲又一棍将乙打昏。看着躺在地上的乙,甲想,听说碰上抢劫的,打死了也不犯法。于是,捡起乙掉在地上的匕首将乙刺死。•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案例分析3、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有效避免放弃思考题•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于既遂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犯罪既遂•陈某是某市电厂职工。陈某得知同厂职工赵某将于国庆节期间到外地父母将过节,遂决定到赵某家中行窃。10月1日晚10时许,陈某潜入赵某家中,窃得现金2000余元及其他财物。正当陈某准备离开时,被因事从父母家中赶回的赵某抓个正着。•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案例分析•小偷甲深夜翻窗潜入一大学女生宿舍五楼的一间寝室,月光下,见只有一个女生乙在熟睡,顿起色心,向床边摸去,不小心碰翻了一个搪瓷脸盆,发出很响的声音。甲害怕惊醒了乙,招来其他人,于是夺门而逃。在楼下被逮着。•请问:如何判断甲的行为?案例分析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主体是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客观方面是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条件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包括:(1)认识因素:各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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