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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一版C-CG-ZX-001门窗供货、安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门窗供货、安装合同1门窗供货、安装合同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1.2工程地点:1.3工程设计单位:1.4工程监理单位:1.5工程总承包商: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门窗供货、安装合同2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C.中标通知书;D.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件;E.投标书及其附件;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G.设计图纸;H.工程量清单;I.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3.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3.4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第四条承包范围4.1承包范围门窗供货、安装合同3。4.2工作内容4.2.1乙方负责对(项目名)所中标的门窗的设计、制作、供货、安装调试、维修及保养,办理与本分项工程相关的一切手续和工作,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答疑文件等所包括的全部内容。4.2.2具体工作内容:见附件。4.3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见附件。第五条工期5.1施工工期5.1.1开工日期:年月日。5.1.2竣工日期:年月日。5.1.3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日。5.1.4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5.1.5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单项工程经甲方、乙方、总包单位、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该部门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5.2乙方应遵从甲方及各总包单位的进度计划的要求,不得提出额外要求。5.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5.4工期延误5.4.1乙方在向甲方承诺工期时,已经考虑到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不得延长工期:A.不可抗力;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5.4.2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延长工期。乙方因为执行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的返工指令而造成工程时间延误,不属于合理延门窗供货、安装合同4期理由,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此造成工期延期竣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4.3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不包括乙方违反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被停工)造成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工期不予延长。乙方违反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被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5.5.4乙方如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或其中任一时间节点的工作,则每一节点工作的延误都将被视为工期延误。5.5工作时间乙方已正确了解了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6.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6.2本合同采取如下第种计价方式:6.2.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A.本合同价格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B.门窗的数量、大小尺寸以甲方在发标时提供的图纸为准,乙方的门窗供货、安装合同5供货应涵盖图纸范围内所需的全部门窗,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投标清单遗漏或对图纸理解失误、对现场情况尺寸测量有误等任何情况,乙方亦不得借此要求对合同总价款予以调整;C.除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乙方深化设计不完善、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结算时不予调整;D.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情形时,双方确认,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6.2.2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见附件。A.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承包方依据发包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承包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B.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C.工程量的确定: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D.结算依据为:a.施工图中由乙方承担供货部分;b.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c.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d.经甲方确认的可作为结算依据的文件。6.3如发生上述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单价由乙方上报,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经审核的工程变更、洽商的费用进入工程结算。门窗供货、安装合同66.4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A、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C、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免费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F、详细的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G、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H、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I、深化设计、检验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的费用;J、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K、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6.5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6.6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6.7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门窗供货、安装合同7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6.8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的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6.9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6.10工程结算6.1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6.10.2双方的结算按6.10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第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7.1工程价款的支付采用如下第种方式:7.1.1一次性支付A.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经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并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结算价款%;B.结算总价的%,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C.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7.1.2分期支付门窗供货、安装合同8A.甲方下达门窗生产指令后30日内支付本合同工程总价%的预付款,合计人民币元整(RMB);B.;C.按标段门窗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该标段合同总价%的工程进度款,本款中对于验收如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则该验收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D.配合甲方完成全部工程向客户集中交房,且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集中交房之日即指甲方向客户发出的入伙通知书上确定的集中交付最终之日);E.结算总价的%,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F.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7.2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7.2.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7.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7.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7.4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门窗供货、安装合同9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第八条履约担保乙方应按如下第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A.履约保函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即人民币元整(¥)。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后90日内。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本文标题:门窗供货、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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