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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门县行政事业单位2010-2011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合同采购方:石门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中标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贯彻实施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关于〈印发石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09]6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车辆维修行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1.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甲乙双方愿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觉接受车属单位的监督,支持和主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县政府采购办的监管工作,确保定点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2.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1.凡石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车辆维修应填报《石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申报单》(以下简称《报修单》)在乙方(指五家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公务车辆轮胎修补可由车属单位自行处理))。乙方应做好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石门县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指石门县楚江镇所涵盖的范围),城区以外的可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收取一定的施救费用。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报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得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应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发动机和底盘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定点维修的管理21.凡维修车辆进厂维修,乙方应及时、如实填写好《登记簿》,据此作为维修档案之一。2.凡维修车辆发生保养和维修都必须在定点企业维修,车属单位应及时按下列情形通知甲方委派公务用车监督员到现场核实,概算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负责定点维修的人员、车属单位司机、车属单位管理车辆的负责人、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和维修厂家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同时对更换配件的名称及数量共同认定,概算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维修厂家、车属单位鉴定即可维修,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由维修厂家、车属单位和监督员鉴定即可维修。3.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全额予以赔偿。4.乙方对所修车辆要建立好维修管理档案及台账(档案标准和台账样式由县采购办制定并下发给定点维修厂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保管好原始单据,搞好跟踪服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2年,自出厂之日算起)。5、凡属发动机和底盘总成大修的车辆应在定点维修厂家范围内在县采购办的监督下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四、维修质量标准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维修车辆出厂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天;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发动机和底盘总大修的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百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属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2.乙方所维修的一、二级维护保养及各总成大修的车辆出厂,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凡发动机、底盘大修或总成大修的车辆,必须经县机动车检测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后(第一次检测费用由车属单位负责,复检费用由维修厂家负责),方能发车出厂。3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并保证维修质量,注明保质时效,零配件产品在有效时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除免费维修外,处以所换零配件及维修金额5%-10%的罚款,因此发生安全事故,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发生一次视情节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五、维修费用的结算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按此次公开招标中标方报价的综合价确定,即维修工时单价按大修7元/工时,小修8元/工时,维修材料管理费按8%计算;定额工时按《湖南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九八版)》标准的60%计算;整车油漆(含拆装)即进口漆(含金属漆2680元,国内漆1800元结算(其中8座及以上至12座以下旅行车进口漆另加300元每车,国产漆另加200元每车,越野车进口漆另加200元每车,国产漆另加100元每车)。2.乙方按车属单位车辆《报修单》所载维修内容对车辆验收并出具出厂合格手续,详细填写《石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车辆竣工出厂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经车属单位验收签字后由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核定,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车属单位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然后报送县采购办审核备案确认方可报销。《结算单》的报送时间原则上每月一次,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维修费用由车属单位直接将款项汇入乙方账户或采用其他支付方式,甲方可督促车属单位及时支付维修款项。3.乙方维修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如有特种车辆或特殊情况,可由县采购办、乙方、有关主管部门和车属单位协商解决。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车属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3.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车属单位一起要求乙方限期无偿返工。44.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损失时,或因乙方维修服务质量问题引起车属单位车辆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车属单位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5.接受车属单位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6.对车属单位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连带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维修服务费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车属单位主张或要求。7.对乙方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如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定点维修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湖南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车属单位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如车属单位名录内容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2.尽力协调乙方与车属单位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共同对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依约收取维修服务费。2.有权要求甲方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并有权拒绝监管人员的不当要求。3、有权拒绝车属单位提出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并可对其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4、对车属单位在车辆维修业务中的索取回扣或开具虚假发票等行为,可向县监察局、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控告和检举。55、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经费未落实或经费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二)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车属单位的利益。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合同,做到诚实守信。3.乙方根据车属单位的报修要求填写《结算单》,并由规定的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报修单》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书面告知或书面澄清注明,提示车属单位,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车属单位车辆存在《报修单》以外的问题,但车属单位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应当将该情况作出详细书面纪录并经车属单位签字确认该情况,对车属单位拒绝签字确认该情形的乙方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发票上背书说明,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当维修厂家发现故障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或应当发现未发现的,不得作为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依据或抗辩理由。八、违约责任1.若车属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维修费用,乙方应书面告之车属单位,甲方可参与协调工作,并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车属单位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乙方若无《报修单》维修车辆;或无故拖延修理时间。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3.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损失的,经维修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依法由乙方赔偿车属单位或第三方的损失。若乙方不予赔偿车属单位或第三方的损失,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视情况将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部分或者全部作为违约金收归甲方所有,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法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定点维修投标。其中①-⑤扣除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一万元,⑥-⑧每次扣罚2500元。6①乙方无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拒绝为车属单位提供车辆维修服务一年内累计达2次的;②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仍未能纠正的;③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配合、不接受监督检查,性质恶劣的;④一年内被有效投诉2次(含2次)以上的(确因乙方责任);⑤在维修业务中有贿赂行为或为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⑥为争取维修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串通抬高维修价格或其他违法活动的;⑦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或提供的服务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收取费用,责令限期退还而不予退还的;⑧为车属单位、非定点维修企业及有关人员开具虚假发票的、代开发票的一年内达5000元的。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车属单位或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2万元人民币,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至至少2万元人民币。5.乙方存在以下情形,车属单位可向甲方投诉:(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2)乙方向车属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不满足本合同规定和有关规定标准的;(3)乙方向车属单位提供的服务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车属单位对乙方的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一年内),一年内有效投诉性质严重达二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公务车辆定点汽车维修企业资格。6.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7.本合同中止履行或者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授予的《石7门县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牌匾退回甲方。若乙方不退回牌匾,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九、其他1.乙方在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收款单位:石门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开户行:建行石门支行,账号:43001591068050001227)之后,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履行完毕,甲方凭收据将履约保证金退回乙方(不计利息)。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等,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乙方应积极配合且不得有异议。3.本协议应严格遵守《关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的通知》精神,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申请石门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申请司法程序解决。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政府采购办备案一份,县价格认证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甲方(负责人):乙方(法人代表):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编:邮编:石门县政府采购备案章签订日期:2009年12月30日
本文标题:(一)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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