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展望
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展望劳动保障部法制司闫宝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中国十分重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工作。特别是近十年来,国家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制定了一大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在劳动保障的主要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劳动保障立法的现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收入分配制度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伴随着劳动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保障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根据宪法确定的有关原则,国家制定了劳动法,以及有关调整劳动保障关系的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制定的法规主要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的规章主要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劳动监察规定等。在国家立法取得很大进展的同时,地方立法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制定了一批地方法规和规章,适应了地方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我国批准了一批国际劳工公约,涉及就业政策、最低工资、最低就业年龄等方面,为我国国内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目前,以宪法为根据,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为骨干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所规定的主要制度是:(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在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60%。这项制度的实行,实现了劳动用工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变,也为劳动力结构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企业家组织密切合作,目前在中央和省级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些省的市、县、乡镇、街道也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会议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可与职工代表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虽然在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不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我们指导企业积极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目前,全国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有63.5万户,涉及职工8000多万人。(三)统一实行了基本劳动标准。一是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了最低工资调整机制。二是进一步调整了工时制度。继劳动法确立了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后,国务院于1995年决定将每周工作时间调整为40小时。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年法定节假日由7大增加到10天。各类企业按照规定改善劳动条件,执行了新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加班加点、最低工资标准等标准。(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行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养老金。这是适应中国国情的独特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制度的实行,不仅调动了职工个人缴费并关注企业缴费情况的积极性,同时也由于部分积累机制的建立,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条件。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截止2002年底,中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11128多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3347万人。除国家强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鼓励职工参加储蓄性保险。(五)实行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并规定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交纳夫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截止2002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0182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440万人。(六)建立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多层保障、三改并举(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中央统一原则,地方分散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单位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仅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还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从制度设计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目前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截止2002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9400万人。(七)逐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1996年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由过去企业全部负担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参加统筹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左右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医疗费用、抚恤等待遇。目前,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达4381万人。(八)积极试行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行政规章,其目的是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参加统筹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1%)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产假、生育医疗服务等项待遇。目前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3479万人。(九)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资金来源的渠道,以及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和权限等。保障的原则: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来确定保障的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以全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其他城市居民,可以差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止2002年底,全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为2053万人。(十)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监察员,通过开展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劳动保障年检和组织专项检查等方式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和纠正,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十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建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全国共建立了22.3万多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69.6万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成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92个,配备专兼职仲裁员2.1万人。2001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5万件,涉及劳动者46.7万人,结案率达到92%,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法律是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开展的制度保障和依据。目前,虽然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一些方面还是不能适应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不能适应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主要问题是:一是现实亟需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社会保险法,一些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劳动关系还缺乏规范,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空白亟待填补;二是法律体系结构不合理,现实中大量劳动保障关系依靠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法律规范层次低,强制性不够,还存在法律责任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给法律实施工作带来了困难。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展望中国宪法规定,在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劳动保障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可以说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按照国家关于在2010年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抓紧做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既要有全局观念和发展观点,从宏观上对立法目标和发展趋势作出整体性预测,又要从微观上对立法发展的各个局部有具体的认识;既要研究纵向上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配套,又要在横向上协调一致;既要充分重视制定新法,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形势的变化,对现有劳动保障法律适时进行修改,使立、改、废有机结合;既要保证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自身的协调一致,又要使其与其他部门法律体系及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当前,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以保证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得进行。(一)重视制订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规划。从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看,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应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龙头,以单项劳动保障法律为骨干,其他法律规范一行政法规、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分类组合而成的内容和谐、层次分明、形式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规范的系统。具体要求:一是对现行劳动法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抓紧制定社会保险法,这两部法律是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统帅,是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基础;二是有一系列完备的单项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三是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险基本法律、单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间,内容和谐一致,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位法律规范互不冲突。建立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至少要有8部法律,即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职业教育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标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还要制定一大批与劳动保障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加快立法步伐。根据立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要求,区别轻重缓急,坚持重点突出,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亟需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领域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展开,对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不仅要及时地用法律形式肯定、巩固、保障各项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成果,而且要发挥社会保障立法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我们应将重要的社会保障法律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并切实抓紧抓好计划的落实工作。结合当前就业形势和调整劳动关系、推进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近期比较急需的法律有:一是
本文标题: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展望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457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