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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一、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形成——2001年7月23日,财会[2001]1051号《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4年2月25日,财企[2004]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3年1月28日,会协[2003]18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12月30日,中评协[2004]13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5年3月21日,中评协[2005]37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二、解读《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2月30日发布,2005年4月1日施行)总体结构第一章引言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评估要求第四章评估方法第五章评估披露第六章附则第一章引言(1~5条)第一条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A、本指导意见制定的依据和目的B、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C、企业价值的构成:(1)企业整体价值(详见20条)(2)股东全部权益价值(3)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第二章基本要求(6~11条)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A、如何利用财务资料B、审计与评估的关系C、责任界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A、专家的工作B、对专家工作负责第三章评估要求(12~22条)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四)评估目的;(五)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六)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七)评估基准日;(八)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A、委托方与评估报告使用者B、评估对象——范围、重组C、价值类型与其定义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A、基本准则以外第一次明确要求价值类型B、价值类型的作用1、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涵义不同,结果也不一样。《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在运用和理解评估时明确披露价值类型和定义尤为重要,价值类型和定义需要与特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相适应,价值定义的改变会使各种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每一个资产评估价值都是有条件的特定价值,而非资产本身的客观价值和内在价值。价值类型指的是评估价值的类别,是每一项评估价值的具体价值尺度。2、价值类型制约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为了获得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方法获得。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现实工作中,我国更多的采用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应用相对较少。应该说,评估方法无所谓先进和落后之分,只要能够获得满足价值类型结果的方法都是可行和有效的,我国之所以采用成本法较多,主要是受制于市场条件。因此,在价值类型确定的情况下,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和多样性,《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评估市场价值的最常见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资本化或现金流折现法(收益法)和成本法。”3、明确评估价值类型,可以更清楚的表达评估结果,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任何评估结果都是有条件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决定其价值涵义是不同的,评估价值也不相同。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提出评估价值,并明确其价值类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地使用评估价值,避免滥用评估价值。这样也可以规避评估师的责任。C、价值类型的种类经过这些年的研究和争论,对于价值类型的认识取得一定的发展,至少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1、价值类型说明评估价值的涵义、是评估价值质的规定;2、价值类型是必须的,资产评估过程开始就应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导资产评估过程始终;3、评估目的,即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依据,是判断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4、每一种价值类型必须予以明确的定义价值类型划分为(典型)市场价值和非典型市场价值。资产评估中,以《国际评估准则》为代表的价值类型中,所称市场价值是狭义的。《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根据《国际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美国)以及国外有关资产评估论著,非典型市场价值的类型和定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在用价值。在用价值是指特定资产在特定用途下对特定使用者的价值,该价值类型重点反映了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而并不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所能实现的价值量。2、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这一概念将特定的资产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标准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结合起来。3、持续经营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是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公司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假设现有资产将被用于产生未来现金流并且不会被出卖。投资者考虑持续经营价值,并将它与生产终止时的资产价值对比。如果持续经营价值超过生产终止时的生产价值,那么进行经营是有意义的。4、清算价格。清算价格是指在非公开市场上限制拍卖的价格。清算价格一般低于现行市场价格,这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其一,因经营失利而导致破产的企业,必然会急于将资产转让或拍卖;其二,这种交易活动只要取决于买方,占有主动权的买方必定极力压低成交价格,以从中获取利益。5、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可能因危险造成损失的实体项目的重置和(或)重建成本。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认同的某项资产损失或资产群价值的一部分损失。6、纳税价值(税基的评估)。D、价值类型与公允价值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资料和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通常包括:(一)被评估企业类型、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二)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前景;(三)被评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四)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五)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六)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七)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八)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九)参考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股权交易价格等市场信息,以及以往的评估情况等;(十)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收集分析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A、企业本身状况B、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管理状况C、宏观、区域因素D、历史财务资料与财务预测信息资料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分析,履行应有的专业判断程序。详见第9条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具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以下分析调整事项:(一)调整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调整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的收入和支出;(三)调整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事项。A、财务报表的调整a、资产重组与收益法b、账外资产与资产基础法B、资产重组与收益的匹配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的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A、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溢余资产的处理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被评估企业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A、有序清算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A、企业多元化和单一经营情况下区别分析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A、详见第3条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A、控股权与少数控股(50%股权比例)B、溢价与折价C、如何考虑是难点D、解释、披露而非解决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第四章评估方法(23~28条)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A、注册资产评估师自主选择评估方法B、选择一种或多种基本方法C、方法决定与验证第二十四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A、收益资本化法(等额无穷的折现过程)B、未来收益折现法(有限期折现)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成立时间的长短、历史经营情况,尤其是经营和收益稳定状况、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折现现金流模型存在的问题之一是预测现金流的困难。实际上,除非相关的行业具有相当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否则必须承认这是估价过程中最困难、最易出错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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