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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式生效,它引进国际上防范避税的主要措施。该法案反映了中国在反避税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使得与美、德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以及另外30多个国家在操作上保持一致。为了适应法律的变化,企业必须做好准备并且保存好比以往更多的文档资料来支持他们的关联方交易。这些文件必须说明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交易细节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都会受此影响。国务院最近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阐释了新税法将如何具体落实。但是,仍然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关于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以及处罚”等方面的问题。预期有更多的指导性条例出台:现行的法律法规包含了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比如早在1998年出台的59号文件和2004年出台的143号文件,后者进一步修订了转让定价的概念、方法。2004年出台的118号文件主要明确了预约定价安排的操作程序。因为这些现存的文件都是依据原有的税法(它不久将被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所取代),我们预期将会出台更多的指导性文件来进一步明确转让定价条款的具体操作。例如,修订关联申报表、修订转让定价规程(143号文件)、修订预约定价实施规则(118号文件)、制定同期资料管理办法等。对于在新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协议和加计利息,有消息称会出台细化这些条款的实施文件。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转让定价的影响二零零七年十二月第二十五期概要•新税法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法规和概念。•本快讯旨在介绍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所带来的主要变化和其精神,以及介绍对外国投资者的影响。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2007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时也是与瑞士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全球转让定价服务:本期中国快讯由毕马威中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全球转让定价服务组提供。如阁下希望垂询全球转让定价服务信息,请与本所的全球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联系:曾士庭全球转让定价服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86(21)22123408steven.tseng@kpmg.com.cn新定义新税法提出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义。这是中国转让定价法规第一次运用独立交易原则这个概念。该定义接近于经合组织OECD和美国转让定价的规定。在操作中,独立交易原则不仅适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跨境交易而且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交易。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将关联方认定标准延伸到“个人”,即个人也可以判定为关联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对关联方股权控制做出比例规定。但是根据国税总局在和毕马威的一次非正式讨论中谈到,国税总局有意在根据新税法所修订的143号文件中降低股权控制比例,这将给与税务当局更大的权力将转让定价法规运用到更多的合资伙伴、供应商及客户之间的交易上。成本分摊协议在新税法里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原则。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二条允许关联方对于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和提供、接受劳务进行成本分摊。然而,就如所有转让定价所遵循的原则一样,成本分摊协议必须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来进行。尽管在中国关于成本分摊协议的法律条款尚未出台,毕马威和国税总局的讨论中得出以下诠释:第一,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一定要是同一集团的企业,参与方必须具有商业意义,值得投入和承担一定风险。第二,各成员的各种投入的价值必须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计价。第三,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未来收益和风险有合理预期,拥有经济所有权。第四,研发活动所分摊的成本与研发活动将带来的收益要匹配。第五,参与方拥有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不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第六,加入、调整和退出成本分摊协议的程序,要与独立方在同等条件下做出的选择相同或类似。国税总局认为只有在纳税人能够证明成本分摊的必要性时,成本分摊协议才可使用。比如,加工型企业也许不适合参与成本分摊协议。为强调成本分摊的适用性,新法中加入了防止成本分摊协议被滥用的条款,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相关条款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预约定价安排新税法实施细则的草案中包含了对预约定价的以往年度追溯的讨论条款,但在最终稿中被删除了。新税法很原则地提到预约定价安排,没有具体实施条款。由于继新税法的实施,国税总局将会进一步修订中国现有的预约定价实施规则(118号文),相信届时关于单边、双边、多边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已经达成预约定价协议的纳税企业是否还要遵守同期资料规定等相关的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细化。迄今为止,中国有三个成功的双边预约定价的案例。由于预约定价安排增强了转让定价筹划的确定性,而备受企业的欢迎。国税总局官员强调了文档资料在支持企业成功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方面的重要性,并且国税总局将会参考最早到10年前的历史资料。方法:新税法列举了转让定价的方法,这些方法和经合组织OECD及美国相关规定类似,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中国转让定价的方法从旧法中按次序选择,变化成新法中最优方法的选择。然而根据毕马威以往的经验以及和国税总局的交流中得出,除非涉及到商品转让的少数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一般极少应用于转让定价争端中。再销售价格法也很少使用,因为外资全资控股公司只是从2004年开始才被允许在中国开展分销活动。成本加成法在2004年年底前被广泛使用,之后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逐渐成为国税总局推崇采用的方法了。©2007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时也是与瑞士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将准备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要谨慎考虑和关注,准备文档资料以减少以往年度的转让定价在中国被调查的风险。企业应该认识到已经提交税局和即将提交税局的文档,除了提供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形以外,也将会在税企双方预约定价安排的协商中,提供必要的支持。文档资料对于同期文档准备的详细要求在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里没有提及。只是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和“应包括相关资料的有关内容”中简单的提到准备同期文档。要求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以及转让定价的调查中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具体的转让定价文档的规定税局正在进一步讨论中。在和毕马威的讨论中,国税总局的官员谈到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四条款规定了支持关联方转让定价的主要相关资料。除了准备有关关联交易的文件以外,该条款的第三点还提出,其他企业应当提供与被调查企业有关的资料。这个概念与一些纳税企业在日本等其他国家所面临的“逆向审计”相似。逆向审计可以让中国的税务当局核实被调查企业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更深入了解纳税企业的行业特征,并且从企业的供应商、客户甚至竞争对手中获得秘密的可比资料。拒绝提供资料的第三方将会面临转让定价调查。惩罚条款,利息新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对转让定价调整加收利息。该条款是对于企业根据新税法规定准备和提交同期资料的一项激励措施。没有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要缴纳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的利息。而企业依照新税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豁免这5个百分点的加计利息。因为国税总局将有权力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来测试转让定价公允性,所以被调查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应及时准备和提供转让定价方面的相关资料,以避免被调查。另外,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企业在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5%的加计利息所产生的罚款额将是巨大的,因此该条款也将成为督促企业遵守法规的有效手段。未按规定提交文档资料的企业面临的不仅仅是严格的检查和潜在的税款调整,而且要承担数额更大的惩罚。结论:尽管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同期文档、预约定价和成本分摊方面没有详细的操作指导条款,但是他们奠定了中国未来的转让定价法律体系的基石。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文件修订和出台,会对所有在中国经营的企业在转让定价风险管理上带来重大的挑战。毫无疑问,中国政府对转让定价愈益关注,企业也应该愈具有前瞻性,以尽可能降低在中国的转让定价风险。作者:曾士庭(合伙人)阁下可以在互联网浏览所有已出版的中国快讯联系我们如阁下希望垂询税务服务信息,请与本所的中国税务合伙人联系:北京/沈阳何坤明+86(10)85087082khoonming.ho@kpmg.com.cn青岛彭晓峰+86(532)89071728vincent.pang2@kpmg.com.cn上海/成都李定江+86(21)22123402john.lee@kpmg.com.cn杭州吴智广+86(571)28038081martin.ng@kpmg.com.cn广州张少云+86(20)37589283bolivia.cheung@kpmg.com.cn香港/深圳/福州龚永德+85228268080peter.kung@kpmg.com.hk本刊物提供的只是一般性质的资料,而不是就任何人士或公司的情况作个别的探讨。虽然我们的宗旨是提供及时准确的资料,但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阁下收取本刊物当日或之后依然准确。除非阁下已就有关情况取得专业意见,否则不应以这些资料作为决策的依据。©2007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时也是与瑞士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瑞士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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