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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白求恩医学院临床医学(七年制)张敏7010042自古以来中国便崇尚对法律的建设,春秋战国百家争鸣,韩非子提出了法的概念,要求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治理国家,虽然严厉苛责,是帝王驾驭百官惩治百姓的利器,但立足于那个年代,不得不说是巨大的进步,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代王朝虽儒家学说为治国依据,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但对法律的建设还是相当重视,素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法律的强大约束力可见一斑。古时执行法律的是各级官员,虽不免有世袭裙带关系而涉足官场的不学无术之徒,但多为十年寒窗苦读的士子,他们通晓理义,更崇尚清明的道德,便有了像包拯一样流芳后世的官员。立足当今社会,法律不再是帝王将相惩治黎明百姓的武器,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而是维持社会场之久安,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宝。虽经十年浩劫,中国的文化法律濒临崩溃,落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止十年二十年,但自改革开放后数十年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依法治国更成为了治国根本。我们虽取得了骄人的成果,但中国法制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法律职业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中流砥柱,对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二十一世纪的法律人士不仅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技能,更要有高尚的品格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立足于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是指法学院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为目标,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从教育的一般逻辑来说,法学教育也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其基本依据是:目前的大学法学院不仅承担着培养法律专业精英和法律职业人才的任务,同时还肩负普及和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平、文化素质,改变国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质状况,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的基本任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者不能只具有法律职业知识,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社会责任感、道德修养等,单一具备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并不意味着就能达到法律从业的应有效果;实践证明,一名优秀的法学职业者往往具备相当的人文社科乃至于自然科学的综合素质,法律知识的习得与应用需要以综合素质为基础。因此,面向未来的法学教育改革,必然是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互结合、同时并举。21世纪法学教育应该坚持的方向之一,就是精英教育,即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纵观社会现状,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在中国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尊重,在百姓中评风不佳。究其原因乃是一些法律人士利用所学不但不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反而钻法律的空子以权谋私,更有甚者与贪官奸商狼狈为奸祸害人民,因此“恨屋及乌”,对那些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深恶痛绝。法律职业作为正义的化身,在西方国家受到尊重,而在中国诋毁颇多,对国内法律职业的清廉建设志在必行。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不能置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于不顾,须知德才兼备才是真正的人才,才能真正的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进步既发展。有才无德更会对社会造成沉重的打击。品德教育固然必不可少,但端正作风的根本是要靠完备的考核制度作保障,一个品德端正的人在没有实际约束的情况下面对重利诱惑也不能保证坚守底线,更何况在现代社会浮躁的社会风气下重利轻义者大有人在,道德修养的形成又非一朝一夕之事,倘若只寄希望于做人的良心,那进步改革便如同水中月镜中花。所以对法律职业这群与法律息息相关的人员也要建立完备的法律约束体制,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才能使他们兢兢业业的为人民为社会为国家服务。正所谓道德律令在我心中,道德法律相辅相依,两项并重才能事半功倍,取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相信我们将道德与制度建设并重,在不久的将来便有一支造福国家人民的法律职业队伍。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硬性冷血的规章制度,而是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的人性化约束,这要求法律法律的执行实践者有很强的理解洞察能力,要保障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保证公平正义,也不能生搬硬套,不合情理,灵活运用才是根本方法,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放眼世界,在超级大国美国法律职业是十分受受人尊重的,美国采用三权分立,作为三权之一的最高法院制衡着总统和政府,有力的制止了独权和专制,维护了民主和自由,因此他在美国国民的心目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扮演着为民请命的角色。法律职业不仅有着丰厚的收入,更是自由民主的象征,因此在美国法律职业投身政坛的人大有人在,而且往往身居要职,美国第一位黑任总统奥巴马便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高材生,在从事律师职业的过程中积攒了很高的威望,其雄辩的口才更是赢得了无数选民的心,这不能不说是与他从事律师职业过程中的锻炼有莫大关系。而且法律人士投身政坛后,十分注重法律的建设与发展,国民的法律意识随之提高,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中国,法律职业参与政事只能是做位人大代表或政府的法律顾问,不能像官员一样之间影响国家政事政策,而法律职业人士要想投身官场要从头开始,从公务员到一方领导,其间需数十载光阴也不足为奇。于是置身官场的法律职业甚少,而身居要职的更是凤毛麟角。所以在中国法律人士对国家大事的影响远不及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了中国法制化进程的脚步。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不变,加快法制化进程的建设,就要加强法律对国家政事的影响,途径之一便是鼓励法律职业投身政坛。国家可以针对法律人士制备一套考核制度,对有心为官的法律职业者进行考核,优秀合格者再将其安排到国家各级机关,直接参与政事服务人民,同时有利于提高国民的法制意识与观念。同时对现任的国家各级官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对法律认知的测验,这样上行下效才能更好的使法制观念在十三亿中国人中推广开来。法律职业不仅包括专业的法律人士,更要广泛吸纳非专业人士参与法律的建设发展。现在社会已出现兼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他们本处于不同的岗位,但由于对法律的爱好或对恃强凌弱的社会现状不满而产生的强烈社会责任感使他们不计酬劳的从事这项职业,义务为拖欠工资的民工打官司,因此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法律职业真正需要的不是对法律条文烂熟于心的书呆子,而是拥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士。将一切有正义感的人聚集在法律这面旗帜下,不仅能壮大法律职业的队伍,还有助于正确的伸张正义维护公平,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长治久安。有利于提高法律人士在国民心中的威望,有利于人民知法守法、护法用法、依法维权。有利于国家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有利于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要推断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要立足于历史与社现实。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没有孕育出一种专业化的法律阶层,在古代科举取士的传统模式中多考核诗书理义,没有更细化的社会分工,而入仕者主要从事仲裁判决的工作,其知识背景单一,往往捉襟见肘。而且司法过程也无法成为独立的专业化法律知识得以成长。自1930代中期开始,中国的法律教育以及法律职业的发展由于战争和后来共和国的头30年对法治的排拒而陷入长达40年以上的混乱和停滞。战争期间,法律当然不会发生作用;在战争结束之后,这个国家又陷入和平时期的动荡。传统社会主义学说对法治的天然排斥,阶级斗争理论的急剧强化使得权利话语完全无从发生,法律教育以及法律职业都成为政治的附庸,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法治从这个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已经完全消失。这场持续十年的社会震荡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道灾难,同时也使得中国政府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基础受到前所未有的损害。1970年代末期开始的所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也许跟其他一些正在走向西方化的国家一样,中国的法律教育面临着的不少困难正来自于从法律制度到法律教育都是学习西方的产物这一事实。虽然中国在两千年前就出现了孔子这样的伟大的教育家,但是,法律职业及教育却完全是舶来品,是从西方引进的。同时,在引进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两种主要的西方法律教育模式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正如前面我们曾经提到的那样,由于渴望尽早取消领事裁判权,也由于日本的巨大影响,当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英美法本身的难以借鉴,因此,中国近代型法律制度走上了欧陆法系的模式。与法律制度相适应,法律教育也是以大陆模式为基本样式。这表现在招生对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和法律分析的方式、概念体系以及教学内容与制定法之间关系等各个主要方面大致上都接受了欧洲大陆的模式。,从法学和法律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很容易看到,法学从来就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法律职业是生存在一个鲜活的世俗世界之中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与自治相反的维度,那就是开放。法学和法律职业需要从其他社会科学以及人文学科的研究中汲取营养;在早期,哲学、伦理学等学科对法学研究的推进以及最近数十年间经济学、阐释学、人类学以及文学批评对法律思考的影响都是这方面的例证。法学不能脱离我们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国策以及人民的民主诉求日益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法治的正当性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愈发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界能否敏锐地洞察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地对社会需求作出有说服力的回应,将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大问题。开放当然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更紧密的联系。纵观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我们的司法基础薄弱,不能一味效仿西方国家,必须走出中国自己的法制化建设的道路,法律职业也要有自己的特色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
本文标题:中国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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