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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姓名:徐小平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张怡20070301中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作者:徐小平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黄延钦农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2006本文的写作出于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三农”问题在当下的时空背景之下,究其实质是一个农民的问题,是弱势农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适应市场化大潮进而致富发家的问题,是关系着我国农民的生存状态,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农业合作社作为弱势农民互助联合的经济组织,正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给出的解决“三农”问题的答案之一。在这一背景下,目前我国各种新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可谓如火如荼,但在立法上,对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规范,却仍是一片空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农业合作社作为重要的一类市场主体,若不尽快用法律规范其行为,保障其权益、促进其发展,对农业合作经济的健康成长及它赖以生存主要环境——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农业合作社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一研究探讨,希望能为我国的农业合作社立法进而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一点贡献。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农业合作社源流考察”,旨在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以及我国农业合作思想与实践的考察,揭示出农业合作社的存在价值与建构基础,从而在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也更长程的历史维度中把握农业合作社不变的本质。第二部分“农业合作社——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路径选择”,旨在解构农业合作社对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价值,是作者对农业合作社进行经济法视域解读的一种大胆尝试。本部分首先通过引入发展经济学城乡二元结构的假设,并借用国家与市场二元辩证的分析路径,指出“三农”问题的滋生、突显与解决都是与国家市场的二元互动休戚相关的,我国目前正处于“三农”问题的突显阶段,要实现向解决阶段的跨越,而国家与市场的互动在此时却形成一种尴尬的境地,即面对农民的贫困和农业的边缘化,一方面需要国家继续推动市场前行,而另一方面又担心弱势的农民会经不起市场大潮的洗礼,成为市场化中的破产者,不得不由国家阻碍市场前行的脚步。然后作者借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通过分析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交易成本与所有权成本两方面的优势,指出农业合作社是打破国家与市场尴尬境地,促成国家与市场良性互动的合格中介者。从而揭示农业合作社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所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第三部分“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基础与制度特征”,本部分主要是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世界各国农业合作社的实践,指出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团体。它以为农民社员服务为宗旨,遵循自由开放、民主管理、经济参与、独立自主等原则,是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合作社法人,并进一步讨论了农业合作社的主要法律制度及其发展的新趋势,从而厘清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基础与制度特征,为后文讨论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建打下基础。第四部分“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国家干预”,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世界各国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国家干预的情况,并从农业合作社市场主体身份的建构以及农业合作社面临的市场失灵两方面论述了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指明国家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干预的内容,并进一步指出我国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国家干预的最优路径选择是经济法。第五部分“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立法的建议”,本部分可算是全文的结论,指出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缺失的现状,并提出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建构的几点建议。2.期刊论文雷兴虎.刘水林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探讨-中国法学2004,(5)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运动飞速复兴,因缺乏法律制度保障而难于健康发展.本文在吸收我国经济学界、社会学界有关农民合作问题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了国外有关农业合作社的立法实践及其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引起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以期为急需创设的农业合作社法提供相应的理论资源.3.学位论文李丽敏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009由于经济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中外农业合作社几乎从成立之日起就走上了迥然不同的发展道路。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实践和理论都己相当成熟,并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以西方农业合作社为主要的比较对象,无疑将帮助我们以一个较前瞻的视野,探寻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走向。在立法方面,农业合作社在各国的经济中尤其是农业经济中的地位都十分重要,于是各国纷纷对农业合作社进行立法。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于西方国家,所以我国的农业合作社立法将受到政府或其他外来力量的影响较大,而不可能是西方国家那样经典的自下而上的模式。在产权制度方面,西方国家把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帮助人们建立交易中的合理性,而我国的产权理论则比较强调在财产上的占有。因此,这也是我国农业合作社产权制度不清晰的原因。在治理结构方面,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是农业合作社的特征。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借助上述三个机构权力分立所产生的制衡,从而达到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这样可以增加农业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使其组织化程度更高,更好的完善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关键词:农业合作社;产权制度:治理结构4.学位论文呼和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2009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但是“三农”问题依然困扰着我们,成为我国经济能否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面临着从小市场到大市场的转变。从目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来看,农业合作社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有效组织形态,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重要渠道,也是协助农民降低市场风险的主要方式。近年来,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迅速发展,对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农业合作社的兴起与发展,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掀起了研究农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的热潮。本文在对农业合作社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对合作社思想渊源及历史发展重新审视的基础上,分别从宏观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微观法律制度的设计两个方面入手,对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进行了一次较为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为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见解。关键词: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5.学位论文杨瑞明农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2008随着农业合作运动160年的历史进程,国际通行的农业合作社含义、属性、原则、机制、治理结构、产权安排等正在发生着深刻的演进。在迈入新世纪的进程中,人们从维持农业合作社长久生命力的角度重新审视农业合作社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加重视农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从总的发展态势看,农业合作社制度是随着整个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向着有利于提高农业合作社竞争力、凝聚力、吸引力的方向发展。农业合作社成功与否、有没有凝聚力和竞争力,关键是看它的内部运行机制,健全的、完善的内在机制是组织存在和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证。而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和产权安排是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方面,合作社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治理机制和产权安排中所蕴含的约束和激励措施。我国长期以来农业合作社事业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业合作社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所导致。本文借鉴新制度经济学有关理论和方法,结合农业合作社的法律界定和法学理论,试图从法学和经济学融合的角度来考察农业合作社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难点,以期为构建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社制度提供有益的探索。6.期刊论文白晓明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完善——基于外部力量主导合作社的视角-宁夏社会科学2010,(2)合作社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符合国际合作社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广大农村也得到较为普遍的推广和应用.但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建设一直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大大限制了该制度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促进作用.尤其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以大户、能人、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外部力量为主导建立的,其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和实践都存在诸多不利于合作社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缺陷和不足,亟须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研究.7.学位论文刘德亮我国农村经纪人法律问题研究——以重庆市为例2010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农村经纪人群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村经纪人之所以产生,源自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处于割裂的状态。在城市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市场却面临着市场机制发育过慢、市场信息闭塞、交易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农民的小规模生产经营与大市场的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我国农村经纪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市场买卖的成交,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已经成为解决农民小规模生产和大市场需求之间矛盾的重要方式。在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经纪人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和特殊的内涵。农村经纪人问题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学问题。农村经纪人现象涉及许多法学理论问题以及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但目前为止法学界还没有从法学角度对此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和解释。目前的民商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在调整农村经纪人问题上凸显出了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合理有效地引导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对农村经纪人进行法学角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农村经纪人相关基本理论问题。第三章为我国农村经纪人发展面临的问题。第四章为国外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模式及启示。第五章为建立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在第一章,对本文的选题背景,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做了介绍。本文认为,农村经纪人在实现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形成,以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文献综述从农村经纪人的概念、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农村经纪人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发展建议四个方面,总结了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指出目前对农村经纪人的法学研究十分欠缺,立法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合理引导和规范农村经纪人现象。本文的研究将综合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第二章,本文对农村经纪人相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从经纪人这一上位概念出发,探讨了经纪人的历史起源和内在含义。农村经纪人不同于城市经纪人,在分析总结了农村经纪人特殊性的基础上,本文对农村经纪人进行了概念界定。通过分析和论证,本文界定农村经纪人的法律性质是居间,而非代理、行纪或其他法律行为。在农村经纪人的法律主体模式选择上,本文界定农村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商人,即商事主体。目前有关民商法学理论和立法规定存在缺陷和不足,本文提出了相应的修正意见。在第三章,本文结合重庆市农村经纪人群体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农村经纪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这些问题包括:专门性法律规定缺位,对农村经纪人的管理缺乏针对性;农村经纪人界定不明,无法准确界定其权利义务;业务范围较窄,各地发展不平衡;个体分散经营为主,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实现组织化和规模化发展;农村经纪人自律组织没有健全完善;政府管理职能发挥不足,无法为农村经纪人的发展提供有力扶持。在第四章,本文对国外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典型模式进行了探讨。以法国农业合作社、美国农业合作社和日本农协为例,通过对这三个国家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情况的介绍,总结了国外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较好国家的特点和经验,认为我国农村经纪人应该向组织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在第五章,本文提出了建立我国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包括五个方面。在立法模式和价值取向上,本文认为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而应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经纪人加以专门的地方性规定;立法应侧重引导而非管理,并应侧重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市场准入设置和经营范围上,应放宽农村经纪人的准入门槛,赋予其合法地位;法律不禁
本文标题:中国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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