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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德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年金法律制度比较WilfriedGleitze11583年,意大利传教士马特欧里奇(MatteoRicci)及其随从来到了中国。他在那儿接触到了悠悠几千年古老、丰富但又陌生的文化。从马特欧里奇开始架起了欧洲和中国之间的桥梁。从此,双方在相互谦让、相互尊重中展开了文化和学术上的交流,并持续至今。里奇和他的后人们撰写的关于中国的著作当属我们历史藏书中的瑰宝。要承接这样的事业既是一个挑战但也可能会在数百年后丰富我们的馆藏图书。不过不可比拟的事物是很难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的,至少一定要在共性的基础上进行仔仔细细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其泱泱十三亿人口比拥有八千万人口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了十五倍左右。面积上的差别就更加显而易见了,中国约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是面积为三十六万平方公里的德国的二十六倍左右。除了这些总体数据以外,在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中国约70%的人口属于农业人口,而在德国农业人口仅占1.5%。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大约已有一百一十年的历史,虽然期间被两次世界大战所中断并且遭受了深深的创伤,但它仍然能够继续发展和壮大。在德国,80%以上的人口都在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而人们也可以一如既往地认为,如果多年参加工作和保险,养老保险基本上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标准生活的保障。德国的养老保险拥有2200亿欧元的资金规模,相当于很大一部分的联邦预算,它也遥遥领先于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中最大的保障项目。在连续不中断参加保险的情况下,平均的月养老金水平将近达到700欧元,因此,它依然明显高于提供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基本保障水平。对远在6000公里以外的泱泱大国――中国的养老制度当然很难进行完整的评价,尽管如此还是应该尝试一下。由于国家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式,为了取代以前由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保障,目前正在建立以缴费为基础的独立的养老保险,至少与联邦德国发达的社会保险而言中国的养老保险尚处在建设之中。建设阶段总是很让人紧张,这期间要作出原则性的决策并且也要预先构架原则性的正确的或者错误的岔路口。因此,中国面临的决定是,研究国际上的保障制度,以正确的方式方法借鉴他国经验为己所用。从我们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接触中可以看到,中国正在十分繁忙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学习国际经验。这说明正在进行的国际比较研究几乎可与普鲁士人的认真精神相媲美,因而也为今后的发展方向做好了准备并指明了道路。1WilfriedGleitze,威斯特法伦州立保险局第一局长2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并非要制定一套严格统一的、对全中国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形式,而是要针对各地区各省市在生活条件上的巨大差异只对养老保险设计框架性条件,然后由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整。在进行以上一系列的思考后,中国最终选择了一套混合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其思路既有德国社会保险中的现收现付式也体现了资本积累式。当今的中国与德国相比是一个十分年轻的国家,因为德国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年龄结构压力并在正在向高度老龄化发展。然而,在中国由于实行了独生子女政策也很快会出现显著的人口年龄结构问题。基于这一原因,从现在开始就要想到事物的另一面即运用现收现付式是绝对正确的。与此同时关键在于要在日常的重要政治事件范围内从容地建立起这样的资本积累,而不能由于日常的重要事件而提前消耗掉所积累的资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管司长曾经在其给人留下很深刻印象的发言中再三明确地提出了这一点。他在发言时将建立养老保险形象地比作字母X,令人记忆犹新:X代表交叉的双臂,其说法是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在开始操作时很容易,因为所需要筹集的资本少,而如果人口年龄结构压力一出现,结局就会很困难。这条路线是从压力很小时的左下角开始,等到人口年龄结构压力到来并且对福利国家的极限提出疑问时向右上角走。焦凯平说,与此相反,采用资本积累式在开始时比较困难,在开始阶段存在着很大的缴费压力。因此它是从左上角压力大走向右下角,因为到后来资本积累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益使之走向一个甜蜜的结局。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最好采取一种混合的方式,它可以走出一条直线,对于压力小的情况采用现收现付式,对压力大的情况则在开始时就采用资本积累式,以此使整个制度长期维持在一条平稳的直线上。这些思路也与世界银行的模式有一定的共同性,并且在我们一起进行的各次讨论会上这些思路也完全令人信服,因此,我们也只能祝愿中国在这方面走出一条笔直而正确的道路,即使世界经济的发展在最近几年已经明显地反映出资本积累式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中国模式的出发点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的主要支柱。除此之外,雇主和被保险人应该建立补充性的养老保障。因而如同德国一样要建立起“三大支柱”,即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补充保障。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中遥遥领先占据最为重要的比例。在整个养老金的支付中,法定养老保险的比重平均为百分之八十五,个人的自我保障占百分之十,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只占养老保障的百分之五。其中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经济行业、公司规模和地区的不同而在普及程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每两个男性雇员中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不足一人。而在女性雇员中,这一保障率还要低得多。鉴于将来德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发展趋势,势必要加强养老保险的资本积累式支柱,并且与此同时稳定现收现付式的法定养老保险的前景。因此,德国在2001年度养老金改革框架内在决定降低法定养老保险水平的3同时出台了大量的鼓励措施促使个人和企业建立资本积累式的补充养老保障。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在德国是个人自愿参加的。一年多以来,我们有相应的支持。初步的统计数字表明,个人的养老保障令人遗憾地只有很少的人采用。如果公众不怎么接受就会导致老年时的保障缺口并且因而增加老年贫困现象。这些初步的经验数值肯定会对立法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资本积累式的养老保障是否是比不可少要设立的。据说中国方面在非常仔细地开发建立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也许会走出一条多支柱的、相互补充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由三方共同承担的现代养老保险之路。在与中国方面进行的所有卓有成效的谈话中总是可以看出,保险费的征收和对保险费缴纳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核心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德国基于社会自始至终无可争议的认可而得到了全面的解决。德国所有保险费的约95%都实际得到征缴。这一点对中国方面而言是难以想象的,并且一再引起怀疑的反应。德国高征缴率建立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社会保障制度在雇主处也已绝对深入人心,因而缴费在如今纯粹是技术上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而已,在发放工资时自动将缴费划转到电子数据处理平台。除此之外在德国并没有其他的想法,而是缴费是一个自动的机制,它与对法律的忠诚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可联系在一起。正因如此,德国方面在讨论中遇到的困难很大,因为中国方面再三地追问具体细节,这些细节在德国根本不成问题,只是技术性的问题,因而各有关方面也并没有真正在意,德国对此也不会有任何争论。即使是就福利国家的极限存在争议也不可能真正动摇对缴费的忠实。为了是这一自动机制在实践中保持下去,就要对雇主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在过去,对雇主的检查由作为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来履行,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检查活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检查权完全归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他们在检查后将对企业的检查结果告知保险费征收机构。因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任务就是在征收保险费时(要求补交保险费或出示应缴金额的凭据)落实这些检查结果。如上文所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全部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机构。它们的责任是负责保险费根据规定按时征缴、收取保险费并且继续转移到相关的机构。在此意义上它们的法律地位犹如养老保险的信托机构,对外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但是在内部关系上它们仍然是全部社会保险费的参与机构并有权取得自己份额的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任务和法定义务是负责全额及时缴纳保险费、将保险费转给相关的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细心监督并且在出现滞纳保险费时检查补缴情况。为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门设立了自己的检查部门。全联邦范围大约有三百二十万家企业,共由2500名左右的检查人员负责。除了上文已经列举的方面以外,征收机构的检查人员还有其他重要的检查4内容,检查的作用既涉及到保险费的征收也涉及到为每个被保险人所记录的保险帐户。所以,检查人员要检查雇主所提交的缴费凭据、雇主为保险帐户而制作的工资登记表或者因雇主延误缴费而收取滞纳金的情况。根据缴费凭据可以得出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数额,而工资登记表则是今后计算被保险人个人养老金的依据。通过检查滞纳金的收取情况可以迫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对所有雇主一视同仁,从而不使雇主因变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取得竞争上的好处。另外,理所当然也要对支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征保险费的报酬进行检查。通常每两年对所有征收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征收机构检查人员所确认的事实由保险经办机构的一个特殊内务部门进行审查。它对所收集到的失误和检查注意事项的落实进行监督。在对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框架范围内开发了一套专门的检查程序,该程序允许检查人员不仅仅进行抽样调查,而且可以在某些方面就个案进行详细的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了补偿在征收、管理、转移、结算和核对应属法定养老保险和联邦劳动总局的保险费方面所产生的费用要收取报酬。该报酬的标准由法律规定。对此首先要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人员规模。其中的出发点是,大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比如拥有三百万名以上的参保人员,其费用征收工作就会比一个参保人员不足三万名的小型医疗保险机构更加经济。因此,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管理费是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模来衡量的,不同规模的医保机构取得不同标准的管理费。计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取得管理费的依据是以下四个参数:1.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数量;2.雇主缴费帐户的数量;3.就业关系申报数量以及4.微量就业人员申报数量。从以上几个参数可以看出,征收保险费以及与此相关的申报程序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被分摊到这些参数中,也就是说,每一个缴费帐户的管理费不仅包括缴费帐户自身的记录费用,而且还考虑到了缴费凭据的处理、警告程序、法律审查、数额调整等等的费用。管理费还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模(参保人员的数量)而有不同的标准。因而也考虑到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结构及其不同的工作量。德国的社会保险总体负担到目前已经超过了工资收入的40%,我们肯定已经到了社会保障制度被认可的极限,我们必须大力进行调整以避免在保险费征收方面出现问题。在此程度上我们的社会保险总体负担势必已触及到福利国家的极限,但迄今为止尚未有现象表明秩序井然的保险费征缴发生什么问题。5正因如此,我对在上海的一次经历记忆犹新。数量众多的专家对我进行了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详尽的提问,我的表现大概比较令我的主人满意。在讨论中涉及到了保险费的征缴,然后就有人问我,你们那儿的征缴情况如何?我回答征缴率是95%,主人微微一笑。我反问道,那你们这儿情况怎么样?回答是:在我们的浦东曾经有两家公司到我们的管理部门来询问,可以上哪儿去交保险费。其中一家公司是西门子,另一家是一个美国公司。我们既高兴又惊讶。东南亚国家的商人往往根本就不想到我们这儿来交保险费。对于一个正在建设中的制度有一点必须是置于完全核心的地位:缴纳保险费一定要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必须展开一场讨论明确社会保障并非经济负担,不会造成在国际上竞争力的降低。社会保障是经济良好发展和繁荣的一块奠基石,是稳定劳动力市场情况、劳动岗位以及老年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因而不可被视为负担。这一思路在总体上定然有其极限,但是在中国还没有达到这些极限,当有朝一日社会保障被全面认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时,而与此相关的缴费和经济负担就成为理所当然,到那时中国就可以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支出负担的极限到底在哪儿,这一问题对中国而言是很久以后才需面临的问题。社会制度的稳定从根本上是以社会保障为基石的,其价值不可低估。如果市场经济产生了富裕,而与此同时并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那么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富裕。我们只能祝福中国在政治上
本文标题:中德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年金法律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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