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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基础知识通过本章的学习,您将了解以下知识点。1.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2.航空运输业务知识;3.航空运输相关知识。建议课程教学安排4学时。近年来,随着航空公司对于发展战略的调整,航空运输市场的格局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航空货运的总体地位大幅度提升。货运市场的强劲增长刺激了货运从业人员队伍的迅速膨胀,对货运知识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也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时代。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一、《芝加哥公约》1783年,法国蒙特戈费兄弟制造的可用于运载的热气球升空。第二年,巴黎市政当局发布了一条治安法令,该法令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放飞”。这大概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1785年,蒙特戈费式热气球由人驾驶,飞跃了英吉利海峡。1855年,出现了第一个重于空气的非机动飞行器—滑翔机。1903年,美国的莱特兄弟,在北卡罗来纳州的基蒂霍克试验成功一种机动的重于第一章·2·航空物流空气的飞行器械—现代飞机的雏形。而在此之前,1902年在国际法学会的布鲁塞尔年会上,法国著名法学家福希尔就提出了人类第一部航空法典的建议草案—《浮空器的法律制度》。航空法的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天然的国际性,航空活动的中间是空气空间,而围绕地球的空气空间是一个立体存在,并无有形的边界可言,这与海运、铁路或公路不同。航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而是用各国千差万别的国内法,航空活动势必寸步难行,进而干扰和阻碍航空活动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人类第一次使用飞行器参与战争,其造成的重大伤亡结果,也使得在战后对航空领域进行国际协作和规范的重要性变得不言而喻。战后的巴黎和会上,顺利地制定了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航空管理公约》(通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第一条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这一规定为国际航空法奠定了基石,至今仍然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把人类的航空科学与技术推向一个更高的新阶段。为规范战后必然会有大跨步发展的国际民用航空事业,1944年召开芝加哥会议,除德、意、日等“轴心国”没有资格派代表出席,苏联因不满某些中立国没有派代表出席之外,实际与会国有52个。这是航空法发展史上规模空前且影响最为深远的盛会,主要成就是制定了被称做国际民航宪章的《芝加哥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和1928年哈瓦那公约,并废止一切与该公约相抵触的协议。因此,《芝加哥公约》是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文件,全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1944年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签订,1947年4月4日起生效,是当前国际上最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之一。我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国,于1974年2月15日通知国际民航组织,承认《芝加哥公约》,并参加该组织的活动。《芝加哥公约》对国际民航领域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除序言外,分为空中航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和最后条款四部分,以及有关国际标准和检疫措施的十八个附件。公约规定: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使用的国家航空器;确认领空主权原则,取消1919年巴黎公约中给予缔约国航空器有在其领土上空无害通过的自由,以更有利于保卫本国领空;航空器必须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航空器在哪个国家登记就有哪个国的国籍;航空器只能取得一个国家的国籍;各国由于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置空中禁区等。《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包括:(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2)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即只作技术性降停,如增加燃油、检修飞机等,而不上下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3)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3·第一章航空基础知识(4)装上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其中,五种空中自由权的第三种、第四种自由权是两国通航的最基本原则,第五种自由权需经双方政府谈判并达成协议。第五种自由权可以细分为三种:一是始发地前一站第五种自由,即飞入授权国领土并在该国领土卸下或装载前往约定航线上位于承运人所属国前一站的第三国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二是中间降停地第五种自由,即飞入授权国领土并在该国领土内卸下或装载约定航线上位于承运人所属国以远地第三国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三是延伸地(或以远地)第五种自由,即飞入授权国领土并在该国领土卸下或装载约定航线上位于承运人所属国以远地第三国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二、《华沙公约》传统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即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航空法中,1919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约》和取代它的现行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就是为解决航空中遇到的公法问题而缔结的。另一方面,在私法领域,不论是财产权利、合同法还是侵权行为法,各国间的法律规则的差别与冲突如丛生的荆棘,采取统一的原则和规则是国际航空运输的必要前提条件。1929年9月,在华沙召开第二次航空私法国际会议,在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提供的草案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制定了至今仍在有效运转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这个公约名称虽称做“某些规则”,实际上却相当完备地规定了航空运输凭证和航空承运人责任的一整套国际统一规则。即使在整个国际私法领域,它也堪称统一规则的成功之作。在航空运输凭证规定中,《华沙公约》规定了运输凭证的法定形式、法定内容、法定效力和对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并体现了航空运输以合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在航空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规则中,《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原则、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索赔期限与诉讼期限、损害赔偿责任正义、司法管辖与程序,以及仲裁等事宜。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华沙公约》的统一规则今天依然通行于世界。这个公约是在人类航空活动的幼年时期拟定的。当时的飞机还不能飞跨北大西洋,即使在航空最发达的欧洲,也只限于各国首都之间。之后,《华沙公约》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随着国家与边界的变幻更迭,联盟和意识形态的分裂与更迭,该公约经数次补充与修订,并引起许多矛盾和潜在的危机。但是,今天它仍保持着生命力,究其原因,除了归功于当初参与制定它的欧洲法律专家们的智慧、创造力与精心缜密的·4·航空物流设计外,基本上也能够达成这样的共识:《华沙公约》是国际私法领域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成功范例。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ICAO)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成立了国际民航组织,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芝加哥公约》第44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3)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求。(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6)保证缔约国各国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每一个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7)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8)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四、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AirTransportationAssociation,IATA)是世界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虽是各国航空公司之间的行业组织,却具有半官方的地位。它的立法活动如通过的决议,在程序或形式上需经有关国家批准方能生效,一旦生效就成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意经营定期航班的空运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经营国际航班的运输企业为正式会员,只经营国内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为准会员。该协会在蒙特利尔和瑞士的日内瓦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通过清算所统一·5·第一章航空基础知识结算各会员之间及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联运业务账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宗旨和目的如下。(1)为全世界人民的利益,促进安全、正常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发展,扶持航空商业并研究与之相关的问题。(2)为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协作的途径。(3)与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该协会的主要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运价协调。IATA协商制定国际航空运输客货运价,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通过召开运输会议确定运价,经有关国家批准后即可生效。(2)运输服务。IATA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规章制度,推进国际航空运输各项业务标准化,简化运输手续。(3)代理人事务。IATA在1952年制定了代理标准协议,为承运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设置了模式,并结算会员在企业间联运业务的账目。(4)在法律上,IATA的工作首先是为世界航空的平稳运营而建立文件和程序的标准,如合同;其次是为会员提供民航法律方面的咨询和诉讼服务;再次是在国际航空立法中表达承运人的观点。(5)在技术上,IATA的工作主要包括航空电子与电信、工程环境、机场、航行、医学、简化手续和航空保安等工作。第二节航空运输业务知识一、IATA业务分区及区时计算(一)IATA区域及其分区范围为了便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作和业务联系,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将世界划分为三个业务区,称为“国际航协交通会议区”,其下又可以进行次一级的分区(或次区)。地理性的业务会谈,如运价协调会议等可分区进行。1.IATA1区IATA1区包括北美洲和南美洲的所有大陆部分及其相邻岛屿,还包括格陵兰岛、百慕大群岛、西印度群岛、加勒比海群岛和夏威夷群岛(包括中途岛和巴尔米拉岛)。(1)加勒比海分区:a.美国(不包括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和巴哈马、百慕大、加勒比海群岛、·6·航空物流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之间的地区。b.加拿大/墨西哥和巴哈马、百慕大、加勒比海群岛(包括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之间的地区。c.(I)由巴哈马、百慕大、加勒比海群岛(包括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所构成的区域之内。(II)(I)中所述区域和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之间的地区。(2)墨西哥分区:加拿大/美国(不包括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和墨西哥之间的地区。(3)狭长地带分区:a.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中美洲/南美洲之间的地区。b.巴哈马、百慕大、加勒比海群岛、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和中美洲之间的地区。c.中美洲和南美洲之间的地区。d.中美洲之内的地区。2.IATA2区IATA2区包括欧洲全部(包括俄罗斯的欧洲部分)及其相邻岛屿、冰岛、亚速尔群岛、非洲全部及其相邻岛屿、亚松森群岛,包括伊朗在内及其以西的亚洲部分。(1)欧洲分区:包括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奥地利、阿塞拜疆、亚速尔群岛、比利时、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纳利群岛、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直布罗陀、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德拉群岛、马耳他、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欧洲部分)、圣马力诺、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突尼斯、土耳其(跨欧洲和亚洲)、乌克兰、英国、南斯拉夫。(2)中东分区:包括巴林、埃及、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苏丹、叙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由阿布扎比、阿基曼、迪拜、富查伊拉、哈伊马角、沙迦、乌姆盖万组成)、也门。(3)非洲分区: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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