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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教学目的:介绍“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认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明确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引导大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教学重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教学难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法、知法和护法的关系;怎样维护法律的权威;课时安排:7学时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知识链接:新中国的制宪历史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它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适应了当时具体条件,适应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需要制定的。对于当时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到1956年已基本完成,相应地有些条文也失去了作用。然而以后并没有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修改。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中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左”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宪法之中,这部宪法实际很难实行。1978年宪法是粉碎“四人帮”之后,由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由于当时党的指导思想处于徘徊时期,这部宪法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它肯定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总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总体看,1978年宪法并不完善。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建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分宪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宪法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为此,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修改后的宪法对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更切实际,更加符合当今的中国国情。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胡锦涛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宪法的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既具有与其他普通法律的相同之处,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体说来,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在宪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宪法规范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等。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状况,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4.法治原则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其内容包括: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强调农民始终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功的最可靠的同盟军,工农联盟表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强调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政治联盟。它具体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依照宪法,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也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国家的阶级结构,最能代表我国的国体,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完全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因此最适合中国的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等。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根本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统一。同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解疑释惑:为什么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三权分立制度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的政治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并保持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这种制度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维护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它在本质上是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民主形式,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制度内的作用和影响是无足轻重的。三权分立制度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尽管我国的立法和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但在三权之中立法权处于首位,行政权、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最符合中国国情,而且比西方的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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