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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的主体:根据《事业单位国资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的主体是:(1)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3)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2、监督检查的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国资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的制度是:责任制和检查制、报告制。3、监督检查的方式:根据《事业单位国资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1)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2)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3)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二、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1、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国资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者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或者擅自提供担保,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将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责令单位或个人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2)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国资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主要有下面两种情况:(1)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end
本文标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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