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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相关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选编》:三~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究的规定》《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一、有关事故的定义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问答1P40)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建设部3号令)是指在工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3、特大安全事故:(国务院34号令)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二、伤亡事故的类型(参问答)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相当于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事故。5、急性中毒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四个等级一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三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四、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事故报告(《建筑法》第51条)(建设部3号令第六、七、八条)2、调查处理(建设部3号令第九、十、十四条)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第十一条)(1)组织技术鉴定(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子2001年302号令)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情况属于特大安全事故:(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它特大安全事故。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要求:1、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第四—九条)2、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应追究的责任(第十一—十六条)领导责任;审批责任;监督责任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措施(第十七—十九条)4小时内报省政府;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对伤亡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国务院[1993]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4)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分不放过。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粤府[2001]37号)一、要求落实的措施(一)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的防范、监管制度,从制度上杜绝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二)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制度。(三)严格把好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关。要落实好审批后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人。(四)切实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凡是没有按国务院《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的,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将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二、近期的任务1、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认真调整转变部门职能,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2、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同时加强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有效监督,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并经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3、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对查出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排除。4、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属紧急情况的,应果断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预处理。
本文标题:事故处理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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