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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内蒙古人口计生培训中心2011年7月第一节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婚姻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相关法律部门配套规章相关卫生、药监婚姻、统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宪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劳动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监察法(三规)行政许可法民法行政强制法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层次1、宪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2、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婚姻法》、《妇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等3、国家行政法规——三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4、国家行政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5、地方行政法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规定等。三、我国立法变化趋势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0——中国立法60年》四、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3、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国家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5、地方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6、地方行政规章——省、较大的市、特区制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国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十八项权利)。•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国家行政规章。五、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6、其他行政规章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宪法和上位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五、我国法规在执行中的优先顺序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国家对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特殊计划生育政策);新法优先于旧法;属地法规优先异地法规;无法从惯例;法定与约定的法律优先顺序。第二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基本情况:2001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共7章47条。(二)法律主要内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地方生育政策制定授权;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立法的意义和作用•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2、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力(利)和义务。•3、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1、授权地方制定具体的生育政策,涉外生育政策由国家制定。2、改革生育许可制度——取消依法结婚夫妇的第一个孩子需要生育行政许可的制度。3、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8项基本权利、7项特别权利。4、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制度——项目准入、人员准入.未经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非法的。5、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公民应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义务。6、重视计划生育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7、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保障——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五)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得到的特别权利1、生命健康权2、人身财产权3、依法生育权4、参与权5、人格权6、民主权7、隐私权8、夫妻平等权1、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权2、免费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奖励权5、优待权6、发展权7、法律救济权公民生育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选择生育与不生育,禁止歧视、虐待不生育的妇女;•在生育权方面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并获得这方面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公民享有生殖健康的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公民享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就已经从消极保护演进到积极保护。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六)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6、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讨论:公民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怎么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七)国家现行生育政策要点(详见《咨询技能》136-139页)(1)生育政策含义和分类•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准则和规范。•生育政策按调整对象可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按调整范围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2)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法律法规,允许部分夫妻生育二孩,具体规定由各省区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层面的生育政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各地的生育政策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作出规定,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如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生育了病残儿并经鉴定可再生育的、在艰苦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等等,对其作出了再生育的特别规定。(3)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种类4大类:一孩(所有城市、江苏、四川);农民独女户可生二孩(20个省);农民可生二孩(5个省:云南、青海、海南、新疆、宁夏);少数民族、归侨、残疾等可生二孩或多孩。2种情况:全国除河南外均开放“双独”生二孩部分省(市、区)农村开放了“单独”可生二孩(4)国家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计生委《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国计生发[2002]34号)规定:(1)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2)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3)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5)国家对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国家计生委《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国计生发〔2002〕34号)规定:(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主要看第二条,如果他/她的2个儿女不在内地定居(以户籍为准),你可以再生育一个,如果你婚后入港澳籍,按港澳生育政策办。据了解,香港是没有计划生育这个规定的。(6)申请生育的程序(八)其他规定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国家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可以免费享受国家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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