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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系列培训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法律稽核部-0-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系列培训目录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能否追溯五、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资格的限制六、保险公司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签字的审查义务七、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现金价值的归属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体九、夫妻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十、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限定为被保人十一、保单“受益人”栏能否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十二、能否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十三、能否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十四、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处理十五、保险金与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区别十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客户是否有效十七、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办理保全业务中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有效十八、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手续十九、FC能否代客户办理有关保险合同事宜二十、保险公司清算对保户利益的影响-1-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系列培训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应当及时退还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其超过合理期限退还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赔偿。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成立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主体资格合法;-2-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系列培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死亡保险的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被保险人同意。意义: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尊重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例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但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金额。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能否追溯不能。保险保的是一种风险,即风险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将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追溯到订立合同前的时间,或者将保险责任时间提前至订立合同前,则合同订立前的时间内,风险是否发生已具有确定性。我国《海商法》第22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五、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资格的限制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3-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系列培训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六、保险公司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签字的审查义务保险人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现金价值的归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为不同的人时,投保人不再继续交纳保险费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可以依法行使投保人的权利。◈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得以恢复而后又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费实际交纳情况分别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系列培训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和变更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九、夫妻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十、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限定为被保人不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5-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系列培训十一、保单“受益人”栏能否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存在“法定受益人”。十二、能否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将可能导致受益权纠纷。受益人指定不明的,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十三、能否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不能。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十四、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处理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十五、保险金与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区别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遗产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受益人领取保-6-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系列培训险金属原始所得,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属继受所得。因此,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欠有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用作为遗产的保险金来偿还,但如果有受益人,保险金则不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另外,一旦国家开征遗产税,作为遗产的保险金要先征税,然后才能被继承。十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客户是否有效无效。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双方“平等、自愿”。任何一方所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都以双方的约定为限。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的内部规定对另一方是无效的。十七、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办理保全业务中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有效订立及变更保险合同均属于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民商事法律行为中,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明确约定外,一般都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一般是与特定身份有密切关系的行为,如结婚、离婚等。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订立及变更保险合同都是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注意的是,客户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合同相关事宜,在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增加了受托人这一主体,加大了保险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了保险公司验证授权委托书真伪的流程,并且受托人能否全面、准确的表达客户的意志存在着或然性,因而增大了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因此,一般情况下应提倡由客户亲自办理合同相关事宜,尤其是涉及客户实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如加额/减额、退保、变更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等等,不宜由他人-7-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系列培训代办。十八、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手续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受托人应持有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办理相关签名时,应签代办人的名字而不是客户的名字。另外,应留存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信息。十九、FC能否代客户办理有关保险合同事宜不能。从法律关系上讲,FC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如果再代客户办理保险合同相关事宜,就会形成“双方代理”——即一人代理两方为同一法律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属无效行为。即使不属法定的当然无效,起码存在导致代理行为无效的可能性。尤其是涉及客户实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应禁止FC代为办理。二十、保险公司清算对保户利益的影响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于9月11日联合发布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于寿险保单持有人,寿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其持有的寿险保单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8-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系列培训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可见,有了保险保障基金这道“最后的安全网”,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破产而受到难以承受的损失。-9-
本文标题: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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