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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国际法》课件1——课程简介与导论
国际法主讲:杨署东重庆大学法学院1杨署东简介杨署东,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法律语言学、法律英语与商务英语、英美法律文化与制度研究。1985—1989年在四川外语学院英语系读大学本科,获文学学士学位;2003—2005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攻读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2008年在重庆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博士学位课程,获法学博士学位。2课程简介一、关于国际法课程1、课程意义。《国际法》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生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大会在1947年专门通过176号决议和在1962年通过1816号决议促请各会员国推广国际法各方面之教学。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强调所有大学的法律学科教学中,国际法应占有适当地位。国际上享有盛名的世界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国际法研究院在1997年关于国际法教学的决议中提出:每所公认的大学和法学院应提供国际法一般(基础)课题,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要素和提供在教学过程完成后取得较专门知识的基础;任何学生未完成国际法一般课程不得毕业于公认的法律教育机构或从事法律执业。3课程简介2、课程目的、要求和主要内容。《国际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是: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能运用国际法知识正确解读国际关系问题。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含义、特征、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领土、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和国际集体安全制度等;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具体领域中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包括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和军备控制与裁军法等。4课程简介二、如何学好《国际法》1、把握好《国际法》的整体结构和各部分的关系。在学习《国际法》的各章节具体内容之前,先要对这门课题的体系和结构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国际法》是一门涵盖内容非常广泛的学科,它涉及国际法的含义、特征、性质、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律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居民、国家领土、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和军备控制与裁军法。对《国际法》的内容有了概括了解后,形成一个整体观念,才能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它的各个部分。课程简介《国际法》这门课程内容很多,其中的很多方面都可以独立成为一门学科,因此,需要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分清主次:一些基础理论问题需要我们重点掌握,这些问题对于学习本课程的其他部分有着很基础的作用。同时,学习《国际法》这门课程时,需要全面理解教材中各部分的关系,不能把他们相互割裂开来,要相互结合、相互联系地理解和掌握。6课程简介2、密切联系实际。学习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运用它去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就要主动地有意识的锻炼自己的能力,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去分析研究国际上发生的事件和案例,特别是与我国有关的事件或案例,作到这一点应从以下方面切入:一是要注意从最近的新闻报导中了解发生的事件,然后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研究;二是学习国际法的重要案例,研究和理解法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评论及裁判所适用和阐明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三是同学之间或与教师共同探讨国际事件和案例的法律问题。7课程简介三、教材和参考书目(一)本课程指定教材为: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法》(第二版),邵沙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出版;2、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第三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3、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梁西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4、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出版。8课程简介(二)参考书目有:1、周鲠生,中国文库哲学社会科学类《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4、MalcomN.ShawQC,InternationalLaw(sixthedition),2008,CambridgeUniversityPress.5、邵沙平,《国际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6、邵沙平、余敏友,研究生专题教学用书《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7、慕亚平,《全球背景下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课程简介四、课程教学理念1、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与专题性和热点性问题研究兼顾;2、讲授性引导与研讨性参与相结合;3、课堂重点讲授与课外系统阅读相结合;4、课内以总论学习为重点,分论以课外自学为主;5、任一指定教科书均可作为课外系统性学习的教材,但任一教材均不是课程教学的惟一依据。五、课堂教学要求边听,边看,边想、边记六、课程考核按培养计划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10第一部分国际法总论11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说第二节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第六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第七节国际法的主体12第一节国际法概说一、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三、国际法的分类四、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的关系13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考辩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internationallaw),亦称万国法,其名称并非与国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在17世纪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国际法的专门名称。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gentium”一词,译为“万民法”。万民法本是国内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由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civile)和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成。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oGrotius,1583-1645)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使用“万民法”一语,并称: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也就是国际法。后来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直接称为“万国法”。14一、国际法的概念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Zouche,1590-1661)采用了“lawofnations”(国家间的法)的概念。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这个名称。由于国际法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法称为“publicinternationallaw”(国际公法)。在中国,当19世纪中叶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来的时候,使用的名称是万国公法。后来,到清朝末年,日本使用的国际法一词传到中国,很快被接受,国际法便成为普遍使用的中文名称。警惕二战以后出现的“世界法”、“人类法”、“跨国法(transnationallaw)”、“超国法(supranationallaw)”以及随着全球化风潮中出现的“法律全球化”提法。15一、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定义由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学者给国际法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我们认为: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调整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至此!!!16一、国际法的概念(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特殊的法律体系。2、国际法是各国家共同制订的。国际社会没有超国家的统一立法机构来制定国际法,只能由各国共同制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中的协定法部分只能由各国在平等基础上以缔结条约的方式来制订;至于国际习惯法,也只是在各国反复适用并承认为法律后才予以确立的。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国际法主体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国际法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4、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作用范围是国际社会。国际法产生于国际社会,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17一、国际法的概念5、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主权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不调整国内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6、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而不是靠强制机关。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依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家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等。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司法和执法机构);没有国内法上的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国际法;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强制管辖权,联合国也没被赋予普遍执行国际法的职能。当然,国际法上还是存在某种行之有效的实施机制,如集体安全保障机制等。18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1、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2、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而国际法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共同同意的方式制定,其中的国际习惯法也是由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为各国承认为法律而确立的。3、国内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国际关系。4、国内法是国内社会的行为规范,是国家之内的法律,而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5、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其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国际上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实施国际法。19三、国际法的分类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普遍国际法(generalinternationallaw)是指适用于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又称为“一般国际法”;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internationallaw),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些地区或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尤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中的区域性国际法(regionalinternationallaw)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特殊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的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三、国际法的分类2、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协定国际法是以国际条约为渊源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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