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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杨署东《国际法》课件2——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般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内涵第三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变革1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般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1、各国公认。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一项原则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即该项原则为各国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2、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而是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全局性原则,对各个领域都具有指导作用和拘束力,也就是说,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就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关系而言,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础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就无法存在;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就是为了实施基本原则而确立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母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是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强行法,也称绝对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强行法起源于国内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强行法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构成国际强行法的条件或国际强化法的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不得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公约第53条还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第64条又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足见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威性。但是,国际强行法具体指哪些规范,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划定具体范畴。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国公认”和“普遍意义”这两项特征同强行法的“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为”的特征是一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同强行法的“不许损抑”和“不得随意更改”这两项特征相吻合。由此可见,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属于绝对法而非任意选弃的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关系表现在: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也并不等于强行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而强行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例如,有关惩治国际犯罪行为(海盗、恐怖活动等)的规则,被认为具有强行性,但并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不能适用国际法所有领域。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直接享受并承担的带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独立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尊重别国独立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派生出来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相对的区别: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但并非国家的一切基本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中或每一国际法基本原则都蕴含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但国家并不按照这项原则而直接享有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一)《联合国宪章》之前20世纪前,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压迫和禁锢而倡导了适用于所谓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的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国家平等等一般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开始出现,国际法基本原则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等法律文件确立了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二)《联合国宪章》及其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推动了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以及民族解放斗争的发展,《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二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一大批独立国家倡导了若干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阐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决议,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体系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1、《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组织文件,本质上属于多边性的国际条约,但其所述的宗旨和原则等规定,均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均载有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的明确规定。联合国从组织角度提出的一些重要原则,其效力实际上已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文件的范围,而作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接受,构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1)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已拥有192个会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主要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宪章》可谓是已获得了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文献。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2)系统地概括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首推《联合国宪章》,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其确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宪章》中,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在序言、宗旨和原则部分,尤其集中在第2条规定的七项原则上,其给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了法律义务、行动方针以及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3)《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在国际维持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足见《联合国宪章》是一项具有权威的国际文献,它的效力已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文件的效力范围。(4)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其后载有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有其他国际文件具有“渊源”作用。譬如,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被其他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所重申、延伸和发展。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七项原则是:(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宪章这些原则是迄今为止拥有会员国最多的全球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宪章所确立的,是最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的,它们构成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不仅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而且丰富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提出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由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该原则第一次见之于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及其形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还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的精神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十多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除了大批第三世界国家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日本、美国也都明确承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超出了亚洲、非洲的范围,得到了欧洲、美洲、大洋洲很多国家的承认,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范围,得到了发达国家的承认。据统计,至今已有一百多个条约全面承认了这五项原则,还有相当多的条约明确载明了五项原则中的几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在双边条约中得到确认,而且也在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确认。(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与意义。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今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显示出其特别的重要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国家社会承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及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有力武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继承与发展。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了过去已有的各项基本原则,但并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对传统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新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保证措施,就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更加准确地、精炼地表达了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并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意义,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准则。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的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的特色,这对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3、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其他国际文件。联合国成立后,特别是60年代以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或宣言,对国际法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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