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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市场经济不仅允许企业保守自已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导致经营上受重创的例子屡见不鲜。其实,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几下途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合同保护在我国,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引起。因此,当雇员正常脱离企业时,企业不应草率地从事。而应当郑重地提醒他们,只有个人的知识与能力才是工作流动的资本,如果泄露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将负法律责任,如果必要,企业应与离职人员订立保密合同,或以备忘录的形式,书面告之义务。《技术合同法》第40条、41条相应规定了“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造成权利人损害时,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但合同保护只能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而且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限制技术进步的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避止是必要的,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所以我们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避止,必须置于合理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竞业避止不与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相冲突。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签署的竞业避止,才不会违背自由择业的劳动用工原则。二、行政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五)款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据此规定,任何一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要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秘密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保护。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得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实施的保护力度不够,使一些被侵犯的无形资产得不到赔偿,但近年来,有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后,而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了泄密的严重性,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已的权益。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被侵害人可以向侵害人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保护,不过同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依据,这些证据包括:权利人合法拥有此项商业秘密的证明,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自已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的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客观条件的证明。如果被申请人否认权利人的指控,也要对其所使用的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如果证明自已所使用、披露的有关信息与申请人的信息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证据等。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依据的,则工商机关可根据《反不当竞争法》,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侵害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违法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成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已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被他人泄露,可以自泄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授予专利权,直接取得《专利法》的保护。三、刑事保护由于这只是一种民事保护,其严厉程度还不足以震慑那些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此,全国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刑法,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列为新增的犯罪行为之一,一旦被定罪,对行为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其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各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悉,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自行泄密而被他人使用,则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目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文标题: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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