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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及监督内容、方法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晏吉英电话:0771-5315466电子信箱:yjygx_2005@yahoo.com.cn一、传染病防治监督概述(一)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1、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献血法(1997年)食品安全法(2009年)2、传染病防治方面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1989年)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3、传染病防治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4、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试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对象及主要环节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通运输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健康相关产品经营单位、生物制品单位以及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的主要环节:主要是针对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三个环节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三)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4、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工作中履行法定职责监督: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6、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7、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在职责分工方面:3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在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在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爆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四)检查内容及方法1、查看传染病报告及疫情分析(月报)。查看辖区甲、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监测报告分析情况。2、实验室建设达到《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的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3、疫情报告情况。抽查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是否存在缓报、瞒报、谎报的行为;4、疫苗分发管理情况;5、医疗废物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五)法律责任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2、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以及违法国家规定使用血液4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七十四条处理。3、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一)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1、日常疫情报告的监督(1)疫情报告管理系统(2)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①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义务报告人②责任报告单位2、法定传染病分类及病种法定报告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3、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4、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5、病例分类与分型传染病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监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监测结果仅限于采供血机构填写。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6、疫情报告的原则5属地管理;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效;及时就近7、疫情报告时限及要求报告时限要求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8、疫情报告的登记、审核、汇总、分析(1)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登记、汇总、上报①涉及传染病诊断的科室;②医务人员;③疫情报告部门和人员;④订正报告;⑤补报;⑥查重;⑦疫情报告有关基础资料传染病报告卡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检验科传染病登记表住院登记本以上信息资料保存3年6⑧报告程序与方法网上直报或邮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登记、审核、汇总、上报-疫情报告;-报告数据的管理;-疫情分析与应用;-疫情资料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工作检查和指导;(3)采供血机构疫情报告发现HIV两次初赛阳性结果应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9、现场监督检查方法(1)医疗机构-抽查与传染病接诊有关的科室;-核对传染病报告卡;(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查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值班制度、疫情通报制度、疫情查询电话等;-抽查传染病疫情报表;-网上直报系统的运转、维护等记录;-搜查对医院疫情报告工作指导检查记录。(3)采供血机构查阅献血(浆)人员的监测登记;(二)法律责任1、地方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⑴《传染病防治法》第6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据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流行、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⑵《传染病防治法》第66条第1项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第3款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4项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7的.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对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⑴《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第2项、第3项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3、医疗机构⑴《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第1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应当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8①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②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③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本文标题: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及监督内容、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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