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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恒富chenleek有钱人的财富梦想是什么?每个有钱人都有一个梦想那就是让财富代代相传然而真的能够梦想成真吗?胡雪岩的故事:胡雪岩,清末政商界的一个传奇。历数清朝两百多年的史迹,经商获仕、戴一品红顶而又赐穿黄马褂的,仅胡雪岩一人而已。他家有白银2000万余两,田地万亩,可谓“富可敌国”。但后因企图垄断丝业贸易,惹怒外商,联合拒购,亏耗1000万两,家资去半,周转不灵。接着,慈禧太后下令革职查抄,严追治罪。显赫一时的一代豪商胡雪岩,最终一贫如洗,在郊外的草庐中了却残生。他曾经拥有的万贯家财和浮华一生,都没能给后人留下基业与向往。胡雪岩创造了一个财富神话,然而这个神话也在胡雪岩时代便画上了句号。今天再有钱的人,谁能赛得过胡雪岩?浙江,民营企业家的摇篮,创造了多少的财富神话,但每天依旧上演着从白手起家到家财万贯,又从家财万贯变得一无所有的财富更替的故事。让财富代代相传是每个人的梦想,然而中国的富人们真的逃不过“富不过三代”的古语吗?这是为什么呢?企业家财富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什么?最大风险是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不分这在企业正常运转时问题不大,一旦企业出现破产等问题,个人资产将会受到债务牵连,使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陷入穷困潦倒的境遇……那么,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保留财富最后的一片伊甸园呢?——资产保全如何进行资产保全呢?富人理财的核心关键是合理的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总的来说分为两类:进攻型:如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商业房产、实业等不动产防守型:……(不管发生任何情况,有一块财富永远属于你的)防守型的资产配置是至关重要的,但常常人们只想着追求高收益,忽略了防守型的资产配置对于资产的保全的重要性。再激进的足球队,也要有守门员。我们是共产主义社会,杀富济贫,企业经营一旦失败:银行存款——冻结厂房设备——查封房子车子——拍卖……李嘉诚的故事:华人首富李嘉诚有句名言:“别人都说我很富有,其实真正属于我的财富是我给自己和我的家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很多人都认为李嘉诚先生说这句话是谦虚,其实正是因为李先生知道保险是他唯一的、合法的“个人资产”!曾经属于你的,都将不再属于你。唯有保险是政府留给富人唯一的、合法的、隐藏的救生通道!保险到底是什么?有人说保险是保障;有人说保险是储蓄;也有人说保险是投资……但对富人来讲,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资产保全,这种方式就叫保险!保险无法给以富人灵活的存取功能,无法给予富人高额的投资回报,却能帮富人进行资产保全!为什么保险是保全资产唯一的合法手段?这是由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决定的。美国安然公司的案例:美国的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破产清算了公司的资产。并清算了总裁肯尼思·莱所有财产。但是破产后,肯尼思·莱夫妻的生活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原来,肯尼思·莱夫妇2000年2月购买了37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护,肯尼思·莱每年可以领取92万美金保险金,债权人却无权起诉肯尼思·莱要求以保险金偿还债务。你可以不喜欢保险,但一定要懂得利用保险进行资产保全,更要懂得享受保险理财带来的安心!一、资金保证安全《保险法》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一、资金保证安全《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二、避免债务追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避免债务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第一款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二、避免债务追偿三、合理规避税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三、合理规避税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款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合理规避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四、真正的个人资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四、真正的个人资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四、真正的个人资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四、真正的个人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四、真正的个人资产司法解释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唯一的问题:夫妻关系续存期间购买的保单是共同财产吗?倾向于作为共同财产,但也视具体情况2010年7月6日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作者:丁孙莹法治报记者丁孙莹如今,几乎每一个家庭都会购买一份甚至数十份保险。而当购买了人寿保险的夫妻双方遭遇离婚时,这类人寿保险又该如何分割呢?日前,普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分家析产案。案件中,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购买了21份保险,且保险标的较高。三年前离婚时,两人并未对保险财产作出具体的分割。法院依法审理后,对这21份保险予以了“重分”。然而,记者从法院获悉,夫妻双方离婚后,涉及到人寿保险分割的纠纷一直存在。而目前我国《保险法》和《婚姻法》均未对离婚后人寿保险的分割予以明确规定,这一部分的法律法规至今尚处于“真空期”。日前,普陀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案。值得注意的是,妻子张丽玲(化名)与丈夫陈民(化名)离婚时并未就两人结婚后购买的保险予以具体分割,而这21份保险也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普陀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对这21份保险做了重新分配。张丽玲与陈民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便育有一女,取名陈琴琴(化名)。2007年,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12岁的陈琴琴被判令跟随父亲一同生活。2008年,张丽玲身亡。由于她和前夫陈民离婚时并未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具体分割,张丽玲的父亲张天建(化名)遂将陈民以及陈琴琴告上法院,要求对已故女儿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并合法继承,其中包括人寿保险部分。其中,张丽玲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了6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丽玲,受益人为女儿陈琴琴。该6份保险的缴费方式都为年缴,保单均处于“终止”状态,保险公司根据理赔规则核定为“拒赔”,并可退保费3000至18000余元不等。案件中,类似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丽玲、受益人为女儿的保单还包括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6份保单,其中4份保单状态为“死亡理赔”,2份保单的状态为“交费有效”。记者发现,这6份保单缴费数额均较高,最高一份保单年缴款170万元。另外,张丽玲也曾为前夫陈民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了3份保险,投保人为张丽玲,被保险人则为陈民,两份保单状态均为“失效”。然而,陈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购买了5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民自己,受益人则为女儿陈琴琴,保单均处于缴费期。除以上20份保险外,张丽玲还为自己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丽玲本人,缴费方式为趸缴27000元(“趸缴”即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据承办此案的法官、普陀区法院民庭法官王飞向记者介绍:“该案涉及的保险份数较多,非常罕见,且夫妻双方购买的保险品种较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各不相同,情况颇为复杂。”记者了解获悉,目前,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保险的分割往往存在分歧。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人寿保险的分割问题成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比较关注的新问题。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案件中所涉及的保单均系张丽玲与陈民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保,无论投保人是张丽玲或者陈民,保费的资金均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且已经转化成保险合同权利。庭审中,原告张丽玲的父亲张天建与被告陈民和陈琴琴经过协商,就保险的分割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对于被保险人为张丽玲的保单,已经理赔领取的部分保险金,张天建和陈民一致同意归受益人陈琴琴所有。(第一继承人,作者标注)对于投保人为张丽玲、被保险人为陈民的保单,双方一致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陈民。对于投保人为张丽玲、被保险人为陈琴琴的保单,因保单的状态为交费有效,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决定将投保人变更为陈民,但张天建要求获得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对于被保险人为张丽玲的保单,已经理赔领取的保险金,张天建和陈民一致同意归陈琴琴所有,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保险人为张丽玲的其他保单利益,法院认为应该析产后继承。(张父有权继承,作者注)对于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为陈民的保单,鉴于其要求继续履行,可予以支持,但应该给付继承人折价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经过双方协商,对于部分其他“交费有效”的保单,双方一致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陈民,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文标题:保险销售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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