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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重点内容1.职业病相关知识;2.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及检测等相关法律依据;3.个人防护用品的如何使用和功能;今天讲哪几个问题?职业病相关知识第一个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篇人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反应过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疾病代偿职业病的概念立法意义上讲,职业病患者需要国家进行赔偿,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职业病防治法》作了限制性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患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②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③必须是在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④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职业病目录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目前法定职业病共有法定职业病10类115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就一定会发生职业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不一定每个人都得职业病,这和防护措施的好坏,每个人接触有害因素的量(或强度)的大小,侵入到机体内量大小、接触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有关。防护措施不好,个人接触量大、不重视个人防护、健康状况差,就容易的职业病。因此,强调改善生产环境,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体检的重要性。职业病的发病现状ILO推算中国跟职业有关的事故造成的死亡每年有7.36万人,中国2003年报道全国发生各类事故有107万起,死亡了3.9万人(包括跟职业无关的)。中国报告的疾病数很低很低,因病死亡的人数也是很少。每年中国有1.5~2万例新的尘肺病人发生,因为漏报情况非常严重,所以报上来的数字只是病例里头很少的一部分。2007年济南市职业病报告的数据:新诊断85例。正己烷中毒三氧化二砷中毒职业病的社会危害---社会影响恶劣各种急性中毒以及中毒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职业危害具有群体性,致死、致残率高,以及难以治愈的特点,社会影响非常恶劣,造成许多家庭、地区乃至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同时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广东发生一宗醋酸乙烯酯接触反应导致1800多工人静坐,3000多家属包围工厂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和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根据国际有关组织的估计,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研究表明,一例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约为3.41万元,如果按照目前尘肺病现患44万人计,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40多亿元,新增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在以每年6亿元左右的速度增加。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用人单位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把住了以下几关,就可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1)把住“三同时”关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用人单位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2)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用人单位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3)把住职业卫生培训关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人单位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4)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5)把住监督检查关。用人单位工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用人单位的义务1、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义务2、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的义务(包括合同告知、作业场所公告、危害警示标志、培训教育等)〈告知后劳动者严格遵守,出问题单位负责,否则劳动者自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义务3、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的义务4、对女工、未成年进行特殊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5、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义务6、对职业病患者安排诊疗、康复,依法赔偿的义务7、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的义务8、接受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的义务9、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10、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11、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体进行保护的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1、督促检查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权利;2、制止违章操作的权利。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受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生命健康权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职业健康权了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措施-知情权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权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权对单位违反职业病法的行为批评、检举、控告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参与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的权利-参与决策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对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依法赔偿权力-赔偿权(具体如何赔偿国家尚无规定)劳动者的义务1、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义务2、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义务3、遵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义务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该条说明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责任。2、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举证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签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有关要求1、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均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2、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3、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其他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4、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名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及档案档案要求有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试卷、培训影像资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总结。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合同告知(在劳动合同中应写明职工所在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告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醒目位置设备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进行危害告知);检测结果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结果应在车间内公布);体检结果告知(职工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应如实通知职工本人)、培训告知。告知有制度、告知后有证据证明已经进行(照片、书面告知证明等)。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发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第189号文)职业卫生监测档案工艺流程主要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的方法:1、最好是进行检测评价。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环境影响、安全评价报告;2、噪声:工作场所产生、不管强度大小;3、高温:只要有产热设备或加热环节就应该有;
本文标题:职业病防治培训课件(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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