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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劳动法规知识培训主讲:闫少奇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建国-1995年之前,没有统一的劳动法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开始有意识的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是对劳动者保护的完善和加深,也同时体现了双重保护的终极目的。(双重保护)【原则】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的合规要求,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弱势地位群体。【实际意义】劳动合同法要求管理者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减少了劳动用工风险和支出,最终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利益。(公式)利润=营业收入-各种成本营销部门=增加收入=增加利润人资管理=减少成本=增加利润人资管理部门与经营、销售等部门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单位要不断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劳动者参与)新的劳动合同法,不单单是设置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更加要求员工积极参与到人力资源管理中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在我从如下几个方面来一一介绍:一、入职审查二、规章制度三、保密义务四、竞业限制五、离职手续一、入职审查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要避免的风险:1、招用学生及未成年工风险;2、招聘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风险;3、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风险;4、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风险;5、劳动者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风险;6、违法收取履约保证金风险等。如何避免?1、单位会要求每位应聘者提交如下材料,要积极配合:(1)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有效期)、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身份证明。(2)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资格证等学历证明。(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履历证明。(4)健康体检报告(每年一次)等健康证明。2、以上材料需留存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保存于员工档案之中,并随时更新。3、如实填写入职表格。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注意:企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是不合法的。1、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传染病原携带者、农村劳动者、身高、婚育等);2、如实向应聘人员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他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内容)3、向拟录用员工告知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并经员工签字确认(试用期解除必备);4、认真核实员工信息(提交的材料、信息表)。(案例)他是谍战剧《潜伏》中的“盛乡”、《东方红1949》的特务严慧;他曾在多部电视作品中担任主要配角,并有多家媒体对他进行过采访。然而,没有人会想到他竟是袭警潜逃了13年的逃犯。(吉思光案)摄制组没有审查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每个公司必不可少的软件,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公司各种分工、岗位、类型、素质的员工汇集在一起,需要规章制度的指导,才能高效地协同工作,才能使公司稳步发展壮大。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有些员工认为,遵守规章制度不仅仅要求停留在表现好、听话、遵守纪律、领导喜欢的层面,那只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是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与员工日常的考勤、入职离职、工资奖金发放的都息息相关,而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与劳动法规一样可以用作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每位员工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分类)一、综述类:《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公司员工手册》说明:涵盖聘用、入职、工伤、休假……直至离职的流程、各环节要点;二、工资方面:(1)《公司工资支付规定》说明:涵盖工资结构、正常及工伤、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工资发放规定;(2)《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说明:与工资支付条例相配合,影响工资、奖金计算办法;三、考勤方面:《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说明:规定工作时间、加班、考勤方式等;四、休假方面:《员工休假、请假管理规定》说明:涵盖各种假期、请假流程、假期待遇等;五、劳动纪律和奖惩方面(1)《公司劳动纪律》说明:规范员工劳动纪律(2)《公司奖惩条例》说明:规定公司奖励、处罚种类、适用情形、程序等。法规链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2004年1月,某知名公司以连续旷工七天为由,单方解除了高级管理人员张某的劳动合同。3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拿出了自己的请假条及另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用以证明这期间属于请事假而非旷工;用人单位则出具了经张某签收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各级员工的请假审批程序,如“三天以上事假申请程序:……经理、副经理请假应当填写单位统一制定的事假申请表,并经总裁和人事部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勤……”。同时,单位规章制度还规定了“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单位的员工手册合法有效,该员工的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应视为旷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属合法解除。员工要认真阅读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每一条款,有不明白或不理解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全部理解每一条款后,要签字确认。并认真学习,定期参加考试,严格执行。1、要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均要合法;2、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3、员工违纪处理要有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据。三、保密义务1、保密信息的范围2、对员工的基本要求3、员工的实际行动4、法律责任(1)内部商业信息: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计划信息、推广及销售计划、财务资料等;(2)内部技术信息:业务及技术秘诀、产品开发信息等;(3)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等。(1)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2)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合作伙伴)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3)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每个员工要做到“五个不”1、不接触: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不去打听接触保密信息。2、不保存:不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3、不传递:不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4、不发布: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5、不滥用: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在岗期间、离职之后,直到这些信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1民事责任—经济赔偿2行政责任—行政罚款3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四、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照约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案例2008年10月,肖某进入上海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肖某离开公司后,在2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公司对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在离职时给予一次性补助。2010年4月,肖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同意并提出,肖某须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公司给予肖某2万元补偿金。不久,原公司发现肖某投身于另一家上海公司继续从事电控设备销售业务,该公司与肖某原供职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原公司经仲裁后,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员肖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肖某的赔偿范围包括因到同类或相关行业工作的违约金5万元及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2万元,合计7万元。提示员工在与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之后,必须认真遵守,否则在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要赔偿给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异同共同点:都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区别:1、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2、保密义务无时间限制,竞业限制有时间限制。3、保密义务是无偿的,竞业限制是有偿的。(一)协商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对方同意而离职,办理好离职手续。五、离职手续(二)劳动者提出离职-辞职(权利)1、提前30日通知单位《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提前30日提交辞职报告,在30日内与单位办理好工作交接,并办理好离职手续,方可视为解除劳动合同。2、提前3日通知单位《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提前3日提交辞职报告,办理好离职手续。3、无需通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离职手续仍要办理。(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重视)1、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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