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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培训目录第一节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第二节环境保护标准2第三节环境法律制度3第四节环境法律责任4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公司环境责任现代公司在以营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下,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责任。公司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与其营利性从长期看是互相促进的,但从短期看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承担环境责任是现代公司不可回避的义务。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宪法有关条文国际环境公约刑法有关条文环境保护法环保法规地方环保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农业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法环境标准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国家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护人民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七大法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大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保基本法,是制度其他环保单行法律的母法)立法背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水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0%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行业案例2011年6月5日,杭州余杭自来水厂取水口发现有机物质,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包括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企业涉嫌异常废水泄漏。为此,万马电缆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依法处理”。公司股票于6月10日紧急停牌;公司生产也自6月8日以来一直处于停产检查状态。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万马电缆在排污方面存在问题,除停产整顿之外,还将面对巨额罚款。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大气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大气污染物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危害人体:一是人体表面接触后受到伤害,二是食用含有大气污染物的食物和水中毒,三是吸入污染的空气后患了种种严重的疾病。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又是多方面的,其危害也是极为严重的。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噪声污染)标准值GB12348-90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一部关于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及监督管理的法律。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版本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途径有哪些?人们通过呼吸、饮用水、农业生产等活动,接触到这些有害物质,从而诱发了多种疾病的产生。在一定条件下,垃圾中的废弃物会发生化学的、物理的或生物的转化,并通过水、气、土壤、食物链等途径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二、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和一定区域环境中某些污染物的含量,以及进行某些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要求所作的限值规定的总称。标准的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章中国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二、环境标准体系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允许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最高限额所作的规定。分为:浓度标准:是以经济技术可行性为根据而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所规定的排放标准;总量标准:是以环境自净能力为根据而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所规定的排放标准二、环境标准体系主要环境保护标准介绍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标准生效日期: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三、环境法律制度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排污收费制度三、环境法律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它是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化。三、环境法律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三、环境法律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三、环境法律制度一、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环保局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二、对不超出排污,适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的排放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四、环保局有权对管辖区内已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抽测、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三、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的制度。三、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的范围可分为:(1)区域性治理。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某个水域的限期治理。(2)行业性限期治理。是针对某个行业某项污染物的行业性限期治理。(3)企业限期治理。是针对某个企业的排污超标情况进行限期治理。四、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因从事了环境法所规定的某种行为或不行为,或环境法所规定的某种事实的出现,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可分为三种:1、环境行政法律责任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3、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四、环境法律责任绝对责任制:某些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必要前提,只要排污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制: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意或过失,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原告只要举出能说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由被告来举证证明此事与自己无关或属免责范围;(举证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两罚、多罚制度(行附民、刑附民)四、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5种。环境污染的防治单行法中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等。一、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例:1.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3.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四、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实施了致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不以行为主观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四、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这三种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四、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一、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二、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四、环境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重大环境污染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本罪犯罪主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四、环境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本罪的客观方面: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一般而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直接相关。从理论上讲,作为诉讼的提起者——原告,一般应当承担完全举证责任,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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