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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破坏■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基层民主选举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导入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运动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并非一帆风顺,经常受到“左”倾错误的干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国家陷入崩溃的边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破坏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红卫兵抄家被红卫兵查封的民宅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红卫兵批斗彭德怀清华大学红卫兵批斗“反动学术权威”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上海“工总司”攻打“联司”的场面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红卫兵破“四旧”。孔庙大成殿明代彩塑孔子像被挖眼、扒心、身上贴满标语。合肥市红卫兵将“成庙庵”内的佛像搬到了马路上焚烧。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你怎样认识“文革”的危害?返回返回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场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刘少奇同志追悼大会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彭德怀、陶铸追悼会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纪念邮票人民群众掀起学习《宪法》高潮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群众在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律师事务所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法庭上律师在进行辩护你怎样理解从“法制”到“法治”这一字之差所体现出来的变化?返回返回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基层民主选举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蒙文文本书影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村民大会召开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村民委员会就职演说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阅读与思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的5年中,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近50万件,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全国法院行政案件受案数从1992年的27125件,增加到2001年的100921件;原告的撤诉率从37.84%下降到32.38%;原告的败诉率从35.93%下降到28.61%;被告的败诉率则从21.98%上升到25.67%。阅读上述材料并思考: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说明了什么?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解析与探究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主要内容是:确认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975年宪法有着严重的缺点和问题,主要缺陷是: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极左思潮合法化。第二,在内容上是对民主宪政和人权的大破坏。第三,随意删减宪法条文,使宪法体系残缺不全。1978年宪法一方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很多内容,另一方面还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持肯定态度。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十一届三中会全以来拨乱反正和民主建设成果的确认和巩固。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等重要内容写入了宪法。你怎样看待修宪问题?如何认识宪法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作用?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自我测评1.结合“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说明民主法制建设的必要性。2.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举措是什么?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结束
本文标题: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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