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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法律制度山东交通学院文法学院第四章公路养护法律制度•一、公路养护概述•二、公路养护管理•三、公路养护工程•四、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一、公路养护概述•(一)公路养护的含义和特点•(二)公路养护的目的和意义•(三)公路养护存在的问题公路养护工作的特点(1)预防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经常性和周期性:每日、月,春夏秋冬(3)复原性:恢复路面原有使用功能(4)补强性:弥补原有路面强度不足(5)时效性:及时维修,快速恢复交通(6)安全性:保证养护人员和车辆行驶安全公路投入使用后,由于反复承受车轮的作用,遭受暴雨、洪水、风沙、冰雪、日晒、冻融等自然力的侵蚀,以及设计、施工中留下的某些缺陷,如果缺乏养护与维修,使用状况必然快速下降,道路通行必然受阻。因此,公路越发展,越需要养护,建养并重、协调发展是公路交通事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影响公路使用状况的主要因素(1)行车荷载1、垂直荷载——竖向变形2、水平荷载——磨损及剪切破坏3、冲击荷载——破浪及搓板破损4、真空荷载——松散破坏影响公路使用状况的主要因素(2)自然因素1、温度的作用2、水的作用自然灾害水毁•滑坡•塌方•泥石流•沿河路基水毁•桥梁水毁水毁是指暴雨、洪水对公路造成的各种损毁。水毁的预防•是在雨季和洪水来临之前为防止或减轻暴雨和洪水对公路的危害而进行的工作。水毁预防工作要点1.防止漂浮物大量急剧地下冲;2.清疏各种排水系统;3.修理、加固和改善各类防护构造物;4.检修防洪设备,备足抢护的材料、工具以及救生、照明和通信等设备。汛前预防水毁的技术检查内容•(1)河流上游堆积物、漂浮物情况。•(2)桥梁墩台、调治构造物、涵洞、引道、护坡、挡墙基础有否冲空或损坏。•(3)桥下有无杂草、树枝、石块等杂物堆积淤塞河道。涵洞、过水路堤有无淤塞堆积物、漂浮物的情况。•(4)沿河路段的河床冲刷情况及路基受冲击处有无淘空或下沉。•(5)浸水路堤和陡坡路段的路基有无松裂。•(6)边沟、盲沟、跌水等排水系统有无淤塞,路面、路肩横坡是否适当,路肩上的堆积物是否阻碍排水。•(7)养路房屋的基础有无淘空;墙体有无破裂倾斜、剥落,屋顶有无漏水。(二)公路养护的目的和任务•公路养护的目的,就是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地分配和使用养护资金,通过养护维修使公路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以保证公路具有快捷、畅通、舒适、安全、经济、美观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的综合效益。2、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行车安全、通畅,提高公路的运营效益和社会效益。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防治结合,消除公路存在的病害与隐患,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段及沿线设施进行分期改善和增建,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公路养护的法律依据•《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01年颁布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2003年3月21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2007.6.29)二、公路养护管理•(一)公路养护管理主体•《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多年来,我国国内一般公路一直采取公路局、公路分局(总段)、公路段,集路政、养护、施工管理为一体的三级公路养护体制。•问题:出现养护体制僵化、机构重叠、人员膨胀、效率低下、养人不养路等问题。•我国公路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路养护管理主体的具体分工如下:•(1)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养护;•(2)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养护;•(3)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养护;•(4)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5)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养护。•其中,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多样化的模式,按公路技术等级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其一,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公司或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养护工作。•大体分为四种模式:第一,行政事业型管理模式,即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每一条高速公路成立一个或数个管理处承担具体的管理任务。第二,企业化管理模式,即省级成立高速公路(总)公司,每条公路成立分公司进行具体负责该路的经营、养护工作。第三,事企结合型管理模式,即高速公路管理局和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同时存在,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分级管理地方公路养护工作,实行养护管理和养护施工职能分离。第四,“一路一公司”的管理模式,及公司为项目法人,负责对该路的资金筹措、工程建设和养护运营管理。•其二,国省道加上部分县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和养护,在市县设立直属的分局或站段;或由市县设立的公路分局或站段归属地市或县管理,资金和人员编制由省公路局控制,并接受省公路局的业务指导。•其三,县道和部分乡道,以及少量村道,由地市或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下设的县乡公路管理站(所)养管。•其四,乡道和村道,由乡镇及村委会自养。我国大部分省市的乡村两级未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个别省市的乡级设有公路管理站,由乡镇事业干部兼职,村级为村委会指定专门人负责养护施工工作。(二)公路养护管理主体的职责•1.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1)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2)审查批准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3)监督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工作和全省干线公路养护计划、资金使用、工程质量;•(4)监督指导公路养护市场管理工作,并提供协调服务;•(5)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2、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投资标准及公路养护工程、养护市场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2)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规划、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核。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3)负责组织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奖惩,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各项养护工程及设施的技术状况;•(4)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贯彻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5)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认真实行计量支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6)负责协调组织省重点养护工程管理项目的设计审批,招标文件审批,招投标,开工报告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7)参与新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和接养,并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遗留问题;•(8)发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9)掌握国内外公路科技发展动态,积极引进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组织科技交流和人才培训。3、各市地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各市地公路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1)负责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2)承担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法人职责,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省重点管理项目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开工报告审批,组织项目招投标,并负责监督执行合同和检查验收、考核评比等工作;•(3)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规划、计划;•(4)监督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义务的履行。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按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出现大面积病害,一定时间内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维修养护,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级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经营企业拒不支付所发生费用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暂停收取公路通行费,并指定公路所在市公路管理部门代收公路通行费,4、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检查、核验和计量支付工作。三、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养护实行市场准入制度。•2003年3月21日公布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遵守本规定。”•根据《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根据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情况和专业机具设备条件,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二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二类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下桥、涵洞、中段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二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登记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三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三类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者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三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2.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的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向养护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确认从业资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后应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3.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的复审和核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三年复审制,复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4.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的使用与管理•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各个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级从事其他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类、级别的从业资质。•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的取得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事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1)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4)无辜拖延工期的;•(5)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为六个月。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二)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1.交通部的主要职责•(1)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和法规;•(2)指定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3)监督行业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执行;•(4)培育和规范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5)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2)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4)维护本行政去业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5)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3.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
本文标题:公路养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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