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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专升本政策法规的通知各处(室)、系(部):现转发《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文件),望各部门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以把握升本要求,吃透申报条件,为升本目标的实现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专升本迎评领导小组2009年3月4日附件一: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⒈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⒈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⒉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学校类别本科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生均图书(册/生)综合、师范、民族院校1830145000100工科、农、林院校183016500080医学院校163016500080语文、财经、政法院校183093000100体育院校113022400070艺术院校113018400080学校类别高职(专科)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生均图书(册/生)综合、师范、民族院校181514400080工科、农、林院校181516400060医学院校161516400060语文、财经、政法院校18159300080体育院校131522300050艺术院校131518300060备注:⒈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⒉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学校类别本科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生均图书(册/生)综合、师范、民族院校22108300050工科、农、林、医学院校22109300040语文、财经、政法院校23105200050体育院校171013200035艺术院校171011200040学校类别高职(专科)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生均图书(册/生)综合、师范、民族院校2258250045工科、农、林、医学院校2259250035语文、财经、政法院校2355200045体育院校17513200030艺术院校17511200035备注:⒈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⒉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⒊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⒋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学校类别本科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册)综合、师范、民族院校30546.5107104工科、农、林、医学院校30596.5107103语文、财经、政法院校30546.5107104体育院校30886.5107103艺术院校30886.5107104学校类别高职(专科)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册)综合、师范、民族院校20546.587103工科、农、林、医学院校20596.587102语文、财经、政法院校20546.587103体育院校20886.587102艺术院校20886.587103备注:⒈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⒉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附件二: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十五”期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决策,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向地级市延伸、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地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巩固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设置宏观规划不够充分;科类和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完全适应;有些地区重增加设置学校的数量、轻质量提高,不顾办学条件保障的倾向依然存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期间有很大不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为此,高等学校设置要在规模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按需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设置高等学校,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调整、人才需求相协调,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相适应,充分考虑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充分考虑布局结构的合理性,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类和层次,解决高等教育资源供需中的突出矛盾。2.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条件达不到的不予设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地方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3.公平公正、规范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行政许可项目所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批工作。坚持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公开、透明,使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更加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有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针对性,体现差异性。5.加强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应加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管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切实担负起高等学校设置和建设的职责。三、“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置1.应着重考察的几个方面:--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紧迫需要,全面分析其设置的必要性。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与布局。--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状况。高等学校的管理与质量,毕业生就业率、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各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地方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经费保障状况。《高等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举办的高等学校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需进行高等学校设置的,其全省(区、市)近三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须达到5000元;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以上的,从严控制;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拟设置的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学校的设置标准。2.有关具体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不并入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医科学校的,从严掌握。--中等师范学校主要转为培养幼儿教师。部分可以并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初等教育或学前教育系(科)。部分可升格为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个别科类特殊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确实需要、布局合理且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毕业生届数在五届以上,可以适当考虑组建为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在办学条件较
本文标题:关于学习专升本政策法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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