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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课101银行法——贷款法律制度
贷款业务法律制度所谓的贷款,指金融机构把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按一定的利率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偿本付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目的,也是商业银行主要的盈利来源。同时,贷款业务也是银行最大的风险源所在。所以,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放贷审查。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不应该是效益至上,而是稳健至上。具体来说就是严格审查贷款合同——主体合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手续完备。第一节主体合格主体合格,指合同的双方都应该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履约能力。对贷款合同而言,指放贷方必须要具备能够放贷的能力、贷款额度权限等,借(用)款人也符合相关的用款条件。一、放贷方的主体资格(一)贷款人: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贷款人资格条件1.具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2.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在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明定有贷款业务范围4.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5.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6.贷款额度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贷方的审查,除了要具备资格,还应满足商业银行本身授权和授信的要求。(三)对贷款人的限制1.不得违反资产负债比例规定发放贷款2.不得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关系人——指商行的内部人员(包括董、监、高管和信贷人员),以及内部人员的近亲属、与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兼职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发放贷款和融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基金会。4.不保护企业间相互融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1.企业间融资的禁止并不是绝对的:①企业有意规避?如个人独资企业。②金融危机背景下,针对中小企业,贷款主体能否放松?2.金融活动并不是非白即黑的:①白色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活动②黑色金融:非法的、扰乱金融秩序的金融活动③灰色金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3.放贷规制的原则:——以央行的货币政策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一)一般资格1.必须是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独资企业2.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对贷款人没有此要求,可以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和国际商业贷款)3.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二)具体审查1.借方法人资格审查——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出资到位情况、验资报告、章程、股权结构等。如:合伙企业——要审查是否推举有合伙负责人+合伙协议关于融资的规定等。2.借款人如果从事许可经营行业,则应审查借方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格或许可证▲需要取得资质证的行业:保险、证券、房地产、建筑、办学、烟草、医药等,以及国家统一资格考试的专业服务业等——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证,直接影响该企业行为的效力。3.借款人资金的用途和贷款项目的真实性①流动资金贷款:以周转为目的②国定资产贷款:以融资、投资为目的如:武汉某公司与深圳某集团合作开办垃圾发电厂——审查环境影响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4.签字人员是否获得充分的内部授权,章程是否对签字人员的职权有限制?——签字人员至少应取得与所签订合同相对应的足够的、合法的权限。如:武汉大学法学院能否向银行贷款?如:武汉大学财政部能否向银行贷款?5.担保人审查①是否具有担保人资格——区分经营性事业和非经营性事业▲法人分立机构要取得对外担保资格,必须有法人的明确授权。②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超出担保人偿还能力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6.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钱借出去不是目的,最终能按期偿本付息才是目的”①再融资条例、贷款通则中,都规定了企业负债率、举债比例等以此控制风险②小额融资(穷人经济学)▲为什么说穷人比富人更有信用?——《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查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小结:任何活动都是主体的活动,对所有问题的审查都应该从主体开始。第二节意思真实合同法上的意思真实包括三方面:是否订立合同的真实;合同相对方选择的真实;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真实。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一)除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外,其他未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现代司法对合同的效力持更宽容的态度,“法不禁止即允许”,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公权不轻易介入私权领域。如:小三协议的效力?如:夫妻协议的效力?二、意思真实还表现在合同条款上:真实、无歧义、尽可能明确如:某餐厅挂出条幅“明天吃饭不要钱”如:某合同中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一切争议,提交武汉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如:某担保合同中,约定“以国有土地所有权质押”——《合同法》解释规则一、二第三节内容合法▲在贷款合同中,合法并不是惟一足够的。在银行经营中,除了合法,还必须合规。一、依《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标准来界定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法条本身的模糊性(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必然无效?1.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的效力2.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二、大多数借款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某些个例条款往往影响合同的效力(一)高息条款: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高息(二)复利——《利率管理条例》(三)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四)借款合同中《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冲突——如股东、高管向利害关联人提供担保第四节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指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手续都履行完毕,包括相关资金是否到位、相关催款记录是否连续等等。一、贷款合同的一般手续(一)要约、承诺(二)转移标的物(货币)的所有权(三)诺成性合同,双务有偿合同(四)签字、盖章▲自然人借款合同(至少一方是自然人)是实践性合同,若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二、贷款合同的特殊手续(一)展期条款:在贷款合同到期日前,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延长贷款期限。1.双方协商,最终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同意2.必须以书面形式记载3.展期利息: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新利率(二)批准生效的合同:如外商投资合同(三)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四)需要履行备案程序的合同如:政府安慰信是否具有担保效力?小结: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生效的合同不一定都有效。
本文标题:课101银行法——贷款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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