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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人胡××与火车相撞身亡事故的法律问题2006年2月25日,某饲料厂因主控室电脑出现故障后,经网信部门和北京联系定于2006年2月27日和28日停产去北京修复电脑。为了保证饲料的供应,26日(星期日)必须生产,由于人员不够,车间主任严某通知胡××来厂加班。早7点30分他来厂,车间人员已够,严某便通知胡××晾筛下物,胡××与装卸工王某、刘某将筛下物的苫布拉开,由于刚揭开苫布筛下物比较潮湿,没有晾晒。大约10点30分他们三人骑摩托车回家。当时车间副主任姚某同志说:“小胡,你中午在食堂吃点饭,下午晾筛下物”,他说不在这吃,就走了。胡××与王某骑摩托行至镇政府道口时,王某邀请胡一起去路边商店购买东西,胡见商店门口停放着很多车辆,也就没停留,由政府道口向东回家。此时,一列货车于10时58分由某火车站开车,向下一站方向行驶,运行至某镇政府门前道路与铁路平交无人看守道口时,恰逢胡××骑金城125摩托车从列车运行方向由左向右抢越铁路,列车车头将胡××人撞出50米以外,将摩托车卡住并推至200多米外的线路中心,列车于11时10分在62K309米处停车,胡当时身亡。当地车站站长、工作人员等人将胡的摩托车用撬棍将摩托车从车头上拉出,列车机车前端风管被撞断,11时30分33095次列车开车,32分通过该车站。2在胡××与列车相撞的一刹那,在熟食加工厂工作的女工邹某正骑自行车准备由原供销社东北角向南转弯回家,发现火车即将撞上胡××,刚要呼喊阻止其继续行驶,但已经来不及了,火车已经将胡撞飞,当时的情景将邹某吓得从自行车上跌落下来。从以上事实可以明确认定,胡××确实是在上下班的路上,也确实发生了人身伤亡的事故,但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情节,依据有关法律,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铁道部《铁路道口通行规定法律法规上分析:(1)《工伤保险条例》的肯定性条款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否定性(或排除性)条款规定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胡××显然因为抢越道口,与火车相撞,撞坏机车,并导致列车被迫停止运行,违反交通规则而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行为,不属于工伤。3(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七条……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道部《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三、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车辆、行人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五、凡违反本规定,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危害运行安全,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交通规则处理,由此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该平交道口已经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胡××每次上下班都必经该道口,明知该处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设施的,但他还是违章抢越道口,依据《铁路法》和铁道部《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也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二、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上分析: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提到了“机动车”这个名词,查阅中国目前依然生效的法4律法规,对“机动车”唯一做出明确解释和定义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它是这样定义的: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在轨道内运行的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地铁列车等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车辆范围。因此,火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虽然胡××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但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5过。”的规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已经不属于工伤,《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前者比后者法律效力要高得多,因此,同样也不属于工伤。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营线路上,包括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铁路站场、道口发生铁路机车、车辆与地方道路车辆、行人、牲畜碰撞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由于铁路交通事故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调整的范围,目前处理这类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但因《民法通则》是一般法,而《铁路法》是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铁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于铁路法。《铁路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是法规,前者比后者法律效力要高得多,同理,胡××事件也不属于工伤。(本文纯属于讨论性文章,绝无涉嫌侮辱死者之意,如有巧合,请勿对号入座)《工伤保险条例》中两款相互矛盾的规定。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已已生效。对职工的权益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认定工伤和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中,却存在相互冲突的两款,试解之如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首先,解读第十四条的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文义解释法解释该条,満足两点,即可认定工伤:1、上下班途中发生的;2、伤害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至于,职工是否在该事故中负何责任,在所不问。即便是违犯交通规则,负全责。这一点是显然区别于老的职工工伤认定办法。最大化的保护职工的权益。即使全部责任,也不影响认定为工伤。工伤的认定,不用再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可作出。提高了工伤认定的工作效率。再读第十六条的一)款: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表面上看,似和第十四条的六)款,没有冲突。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交通有没有相关规定呢?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7者警告: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从上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可以看出,违犯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得认定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那么,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犯交通规则而造成交通事故,受伤,可认定工伤吗?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六条,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不得认定工伤的。而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又是可以认定工伤的。冲突,从此凸现。因此,如何理解相关条款,急需有关部门作出后续规定。以上陋见当否,仅供阅者参考。8
本文标题:关于工人胡××与火车相撞身亡事故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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