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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决策•第一节行政决策基本知识•第二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征求意见•三、咨询论证•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所谓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违法决策。•六、会议决定•七、公布结果行政执法概念•(一)行政执法的涵义•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法律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性质上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还是将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的相对人或者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等都是执法活动。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于具体的相对人或具体事件的行为,即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平常所说的行政执法是就从狭义的角度而言的。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这里既包括法定的主管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进行行政执法,但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即执法的主体仍然为主管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第三,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第四,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执法分类•1、以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行政执法。•2、以行政执法的内容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权利性行政执法与义务性行政执法。•3、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救助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执行执法活动必须依据和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不得作出损害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合法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合乎实体法,也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合乎程序法。•(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不得超越。•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而言,就是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为,原则上均不得实施;对公民相对人而言,只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禁止的,原则上相对都可以做。•(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即程序合法,不得违反。•程序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2、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法律理性。•(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平等对待包括两种情形,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平等对待相对人并非意味不分情况、不管差异,一律相同。•(2)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合乎法律目的。•(3)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须、适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即使是依照法律可以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应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执法过程要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开和执法程序的公开。主要内容:(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掌握的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2)行政执法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所提供的行政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充分。(3)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并为行政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提供便利。(4)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5)除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未经其许可,不得公开其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4、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改变行政决定的,对于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3)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某一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从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和要求来看,各类执法行为有它们的共同的生效条件,也有各自特有的条件,前者称之为一般要件,后者称之为特别要件。就一般要件而言,具体包括:•1、主体合法。即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权限合法。即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内容合法、适当。即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所涉及到权利、义务以及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程序合法。即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执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行政执法主体••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能独立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3、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反映了它是否享有独立的行政法律人格。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政,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我国有不少机构,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些部门的内设处(科)对外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书必须以部门署名,不能以处(科)署名。所以,部门内部的处(科)一般不是行政执法主体。•4、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带来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每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视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所针对的事项和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但就一般而言,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效力:•1、公定力或先定力。即行政执法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或服从。•2、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亦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力对于执法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行为。确定力对于相对人来说,不得否认执法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执法行为。•3、拘束力或约束力。即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具有相同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拘束力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完全地履行执法行为的内容或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拘束力对执法主体来说,必须维护原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4、执行力。即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后,执法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执法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执法主体种类••1、行政机关•(1)国家性。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体现国家意志;它所制定的法规,发布的决定、命令,采取的行政措施,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执行。•(2)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相对独立性。•(4)统一性和层级性。•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又称行政授权组织,是指依照单行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非行政机关的组织。•(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权由单行法律、法规授予,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1)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3、行政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行政职能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组织行使的活动。行政委托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1)法律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为依据,而行政委托中有些事项的委托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些事项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便可实行委托。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都必须依法进行。•(2)方式不同。行政授权一般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授权。行政委托以委托决定或者委托书的形式进行,有关委托事项均在委托书中载明。•(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组织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政被授予的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的被委托组织或个人,并不因委托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职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4)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只能是组织,不能是个人,而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个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是法定的个人。行政委托的规则••行政委托尽管有其产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毕竟是由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遵守以下委托规则:•(1)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条件下,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无是无效的。•(2)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即行政机关必须且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受托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有从事委托事项所必须的设备设施。•(4)被委托的组织组织或个人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并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5)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受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被委托组织的类型•行政机关可以将部分行政事务委托给以下组织或个人:•(1)本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2)社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性公司;•(3)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4)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专门设备的各种检验、鉴定等技术机构;•(5)个人,如市场监督员、市容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等协助性行政事务。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依据种类•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各行政执法主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其权利、义务等特定事项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规章•(六)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等级按下列顺序确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这其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会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适用后制定的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是有条件的,新法与旧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即应是同一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如果是不同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则应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方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其他执法依据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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