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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受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了《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遵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就《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事项,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愿意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共同构成本所对创达股2份本次挂牌的完整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创达股份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其他目的或用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其他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说明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做出的声明、确认、承诺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3正文第一部分:公司一般问题一、合法合规1.1股东主体适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如下:(1)关于对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的核查,及本所律师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共有7名,其中5名为自然人股东,1名为有限责任公司,1名为合伙企业。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自然人股东简历、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股东出具的声明,公司股东住所均在境内,自然人股东张俊、陈火保、黄威、翁根元、陆南平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锡新投资、绵阳惠力均依法有效合法存续,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因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或其他因任职所限不得担任4公司股东的情形;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也不存在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股东主体适格。(2)关于对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的核查,及本所律师意见。经股东的声明,并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主体资格不存在瑕疵问题。本所律师认为,自公司设立以来,公司股东主体资格不存在瑕疵问题。1.2出资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回复如下:(1)关于对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5验资情况的核查,及本所律师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的意见。①2003年10月,创达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本次出资已由无锡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锡中会验(2003)第958号《验资报告》验证,并确认截至2003年10月10日,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②2009年6月,创达有限增资至1,800.00万元。本次增资已由无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安信验字(2009)第1018号《验资报告》验证,并确认截至2009年6月9日止,创达有限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8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③2014年12月,创达有限增资至26,313,487.00元。本次增资以股权认缴增资部分,由中天评估师于2014年12月9日分别出具了苏中资评报字(2014)第211号《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4)第209号《评估报告》和苏中资评报字(2014)第210号《评估报告》,分别对创达有限、惠利电子和惠利环氧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其中:创达有限净资产为13,736.94万元,惠利电子净资产评估值为4,997.45万元,惠利环氧净资产评估值为1,015.42万元。以现金增资部分,陆南平分别在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22日向创达有限支付了合计25,447,500.00元的现金,银行转账凭证号分别为:14345000012号、14354000001号、14356000003号、14356000004号、14356000005号。2014年12月24日,惠利电子和惠利环氧完成了股东变更为创达有限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2月16日,苏亚金诚出具《验资报告》(苏亚锡验字(2015)第56号),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人民币18,000,000.00元变更为26,313,487.00元,增资部分8,313,487.00元由新股东绵阳惠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和绵阳惠利环氧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认缴及陆南平以现金认缴。④2015年3月,创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本次出资已经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亚锡验字(2015)第5号)进行了审验,根据该验资报告审验:股份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各股东均以持有创达有限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净资产出资,其中实收资本3,000.00万元,余额135,607,299.07元计入资本公积。综上,本所律师审阅了创达有限、创达股份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历次《验资报告》、打款凭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真实,并已经足额缴纳。(2)关于公司历次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核查及本所律师意见。经查验创达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创达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增资均有股东会决议,并将出资款项按时汇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实物出资也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历次出资均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并经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设立或核准变更登记手续;创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全体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事项,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程序,并经主管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程序完备、合法合规。7(3)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核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工商档案、公司历次出资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或缴款凭证、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均已实缴到位,不存在瑕疵。1.3公司设立与变更1.3.1公司设立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回复如下:(1)创达股份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及本所律师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以创达有限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以评估值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下:2015年1月31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亚锡专审[2015]第3号的《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创达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165,607,299.07元。2015年2月3日,江苏中天出具《无锡创达电子有限公司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无锡创达电子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C2006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创达有限8净资产的评估值为22,810.22万元。2015年2月15日,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筹备委员会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将无锡创达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会议选举张俊、陆南平、黄威、陈火保、翁根元5人为股份公司董事,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三年;选举许飚、黄爱民为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监事章志平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三年;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的具体事宜。2015年2月16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亚锡验字(2015)第5号),股份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各股东均以持有创达有限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165,607,299.07元折合为“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创达有限净资产值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由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合法合规。(2)公司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的核查,及本所律师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4月22日,创达股份全体自然人股东分别作出了承诺,承诺若税收主管部门追缴公司净资产折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其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或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改制为股份公司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则纳税主体为个人,非创达股份,且自然人股东已经对此作出了承诺,因此该等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也不会对创达股份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3)关于是否存在股东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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