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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报法规、程序、CTD和eCTD格式文件简介分享部门:杰科(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分享人:刘万磊分享时间:2019年4月23日生物药研发和注册专题分享分享前的思考和倡议:项目立项再评价(含IV期临床试验)、变更、再注册药品注册申报、产品顺利获批临床或生产以法规以依据+文件管理和项目管理,非临床研究及临床试验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MR1MR4MR3MR2MR5MR62PharmaceuticalProductDevelopmentLifeCycle•基于项目管理从注册申报的角度工作定位的思考:药品注册申报法规贯穿于整个研发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关乎项目目标产品能否最终上市。基于项目管理从注册申报的角度审视,我所在部门的工作定位?我所在岗位的工作定位?从这两个定位出发要Match研发项目不同阶段注册申报顺利审批通过需做哪些法规知识储备?•注册申报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团队坚实的信任基础和紧密紧密无间的协作方能成功:药品注册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是企业基于充分的技术资料按照法规程序提请行政许可的行为。要想取得行政许可,遵守A行政许可法规程序/格式+B充分的技术证明资料=C取得行政许可,A和B缺一不可。除遵守行政许可法规程序以外,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根据“法言法语”提报我们的申报资料,所谓“法言法语”,这里除了法律规定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参照实操层面的行政许可部门、审评部门发布的指南以及CDE网站的电子刊物等。药品注册的成功,是充分的技术证明资料通过合规的法规程序实现通过行政许可的成功,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所能解决,需要不同专业模块通力合作共同实现。分享前的思考和倡议:3目录: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BCDE架构职责及注册工作法规、程序C生物药注册CTD与eCTD格式文件4•法规部门归属(横向)法律部门划分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法规层级归属(竖向)法规层级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政府间条约指导原则广义法规层面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1.我国药品注册管理法规定位5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2.药品管理法规发展趋势6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2.药品管理法规发展趋势整体趋势:从无到有,逐步规范。《药品管理法》颁布,1985年7月1日起施行自1980年启动《药品管理法》(原名为《药政法》立法《药品管理法》20010228修订后发布,当年12月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20150423第二次修正《药品管理法》20171023第三次修正征求意见稿《药品管理法》20131228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1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全文征求各界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2019年4月20日讨论,4月23日提请审议表决。71978年1999年2005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颁布《新药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发布《新药审批办法》、《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GCP和GLP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附件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卫生部发布《新药审批办法》1985年2016/2017年2.药品注册法规发展趋势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附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02年修订颁布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局令第21号)20151108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201807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20171107整体趋势:从无到有,逐步规范,但立法层次仍有待进一步梳理,目前正处在阶段变革期;已经并将继续有重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2019年4月20日讨论,4月23日提请审议表决。《药品管理法》颁布,1985年7月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20171023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2015年8广义法规范畴(指南、指导原则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3)药品注册管理4)药物临床前、临床研究管理5)直接接触药包材容器管理6)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3: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5: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附件6: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说明:除以下情形的新药不设立监测期)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2017年第194号)1.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3、5.1)(试行)2.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4、5.2)(试行)3.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4.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5.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审批受理审查指南(试行)6.药品补充申请受理审查指南(试行)7.进口药品再注册核准受理审查指南(试行)8.进口药材批件核发受理审查指南(试行)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2.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小结)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四十五号20010228•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次生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0、33、34、35•次生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药品管理法》10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2019年4月20日专业委员会讨论,4月23日提请审议。1、将药品行业的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2、将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3、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支持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的新药研究。4、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明确伦理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5、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如实说明风险,取得受试者同意,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6、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符合条件的药物,可免费用于临床试验机构内的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7、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8、对符合条件的急需药物可以附条件批准。9、经过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注册证书,并明确受让方的条件和义务。10、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实行分类管理,重大变更应当审批,其他变更应当备案或者报告,并应当对变更事项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验证。11、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备案,履行资质审查、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并明确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1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1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1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研究工作。1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1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1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进行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企业签订协议,保证这些企业持续具备质量保障和风险管理能力。18、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19、国家实行短缺药品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20、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21、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短缺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2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23、增加应收处罚的行为种类。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代表机构或者指定的企业法人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查、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以及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四类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24、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倍数予以提高,提高罚款额度。落实处罚到人,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规定。25、增加惩罚性赔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11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2019年4月23日人大常委会审核,要求再次修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表示,修正草案1)主要是对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作出规定,其他有些规定也应根据药品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将2)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按照药品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要求完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规范,将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同时,要3)处理好与正在制定的疫苗管理法的关系。对于公众关注的网售处方药、药价监管、保障药品供应、惩处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等方面,此次修订草案进行了相关修改与完善。审议结果:12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60号20020804•第三十条【新药临床注册审批】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13A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及主要法规-《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60号20020804•第三十三条【药品变更补充申请】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第三十四条【新药监测期保护,爱国条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注:下位法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三节新药监测期以及附件614话题插入:几个药品的保护期概念•新药保护期99年《新药审批办法》中的新药保护条乱。“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但对已进口的药不限制。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止了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护期了。•行政保护期我国早期专利法的妥协,85~93年间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受压于国外压力,采取的行政补救措施,凡某外企的品种在85-93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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