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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政策讲座2013-03-05第一部分劳动关系相关法规第二部分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校内政策中国农业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中农大人字〔2012〕30号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8章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由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8日公布并施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共6章38条。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包人对承包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有否决权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双方基本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补充条款:劳动者个人情况、地址、劳动合同期限、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变更补充条款,协议双方协商。建议制订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尽量客观、有操作性劳动合同建立的时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限:从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用工一个月到一年,双倍工资满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者:经书面通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及程序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各执一份合法签订,过程严肃劳动合同解除关键问题:企业是否有违法或违约行为解除的原因解除的程序劳动合同解除形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解除:正常解除通知即解除随时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者非过失解除《社会保险法》起草和审议过程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精神以人为本,着眼于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确立框架,循序推进《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筹资渠道,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确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确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确立框架,循序推进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简介统一征收征缴环节实行一表结算,结算单上涵盖各险种参保数据,一笔缴款缴纳全部险种款项五险合一分别支付按各险种支付政策分险种进行支付,由银行进行全险种代理发放,实现社会化发放我市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简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下限: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20%,个人8%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0.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失业保险:用人单位1%,个人0.2%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用人单位10%,个人2%,农民工住院医保:用人单位1%,个人不缴费。个人负担0.2%3.748.0%149.520.0%0.002%+359.060.0%0.00212.32合计22.43523.3211.21339.3622.42918.74本市或外部农村劳动力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合计基数下限1869元基数下限2803元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单位负担1.0%18.6920.0%373.800.4%11.2110.0%280.300.8%22.42706.42个人负担0.0%0.008.0%149.520.0%0.002%+359.060.0%0.00208.58合计18.69523.3211.21339.3622.42915.00农村户籍人员养老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文件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其它待遇•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现有的养老保险有三种职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主要政策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颁布时间:2005.06《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颁布时间:2012.03在职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2%3元退休人员不缴费3元岁-45岁1%3%45岁以上2%4%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部分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并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由统筹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0.8%-2%的比例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报销70%,个人负担3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统筹支付个人负担统筹支付个人负担统筹支付个人负担起付标准--3万元90%10%87%13%85%15%3万元—4万元95%5%92%8%90%10%4万元—支付10万元97%3%97%3%95%5%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就医流程住院就医流程⑴参保人员患病应持医保卡就医;⑵到挂号处实名制挂号;⑶医院刷卡确认其医保待遇享受情况,就诊后需住院,网上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⑷住院治疗;⑸出院后,网络系统自动计算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和社保基金支付部分,参保患者即时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社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待医疗费明细上传后与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另行结算。工伤保险的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工伤保险政策简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保险政策简介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连续缴费满1年可以申领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每连续缴费满1年申领1个月生活补助费,最长可申领12个月生活补助费。生育保险政策简介自2012年1月起农村户籍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前提是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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