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2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的例数日趋增多。医疗纠纷已成为医院管理者、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Medicaldispute,ormedicalTangle)(一)医病关系的定义-1(Parsons,1951)提出的医病关系图人际互动医师患者医学的客观应用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关系(一)医病关系的定义-2(Bloom,1963)提出的修正后医病关系图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一方和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为另一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而形成的关系医学的客观应用医师医疗专业病患家属社会文化的脉络人际互动•“医”即医方,不仅指医师,还包括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这些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单位。•“患”即患方,不仅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员和所在单位,尤其对失去或不具备行为判断能力的特殊患者。(二)医患关系的内容•患方的权利1.患者享有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的权利2.患者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主权3.知情同意权(病情治疗费用知情权)4.隐私权•医方的义务1.诊治的义务2.维护病人健康,减轻痛苦的义务3.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侵袭行为,正当化,医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4.保守秘密的义务当患者的秘密涉及公共利益时怎办?患者知情权不容忽视•李某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2003年11(..\..\患者知情权不容忽视.ppt)月22日因突发冠心病,急性下后壁右室心肌梗死,被120救护车紧急送至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后经医院及时实施手术抢救,挽回了李某生命,并康复出院。李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6.9万余元,已交纳4.2万元,尚欠2.7万余元至今未付。医院遂诉至法院。•李某则提出,其本人及子女都系下岗职工,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在手术前,其就手术费用问题曾咨询过其主治医师,在得到主治医师亲口承诺手术治疗费用最多只需4.5万元的前提下,才决定实施手术治疗。并且,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李某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给李某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支架(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其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造成了患者医疗费用大幅上扬。因此,李某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在为被告李某做心脏搭桥手术时,使用进口支架已征求李某的意见的证据。患者李某也未能提供其主治医师曾作过口头承诺的证据。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与被告李某之间已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李某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服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李某拒不偿还所欠费用于法无据。但原告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告在未征求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使用进口支架,对被告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1.8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法庭支持谁?•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1.8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李某出院后欠医院2.7万余元。•2.7-1.8=0.9(万元)说明法院对于医院的不告知行为是不予支持的.医疗执法力度不及民事维权。•患方的义务1、配合医生诊疗的义务2、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3、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院制订的与患者有关的规章制度•医方的权利1、诊治主导权2、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争执。(二)医患关系的内容医疗纠纷: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方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满意,认为医疗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与医方发生的争执。(三)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特征1.主体是医患双方2.不良后果是诊疗过程中的行为造成的3.医疗后果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焦点是对医疗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性病人及其家属要求追究责任及经济赔偿4.只有通过行政协调或法律裁决才能解决医疗纠纷性质医疗纠纷,尤其医疗事故绝大多数是民事纠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一位患儿在1999年12月29日已死亡,收费单上却显示30日还在享受“危重护理”,2分钟内竟做化验15次,收费952元。这是郑州市儿童医院漏洞百出的帐单。近日患儿的父亲陈荣友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告郑州市儿童医院采取“高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收费”、“无收费证收费”等欺诈手段,非法强行多收其已死亡的儿子陈一鸣医疗费6336.3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出一加一的赔偿诉讼请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解决医疗纠纷单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吗•2005年3月,珠海五龄童严龙明以《消法》告赢了两家医院,共获35.5万元的赔偿。这是珠海首次以《消法》裁判医患纠纷。在国内,首开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适用《消法》先河的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有两个省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由于《消法》第49条有双倍惩罚性赔偿规则,所以,患者往往更多地要求运用《消法》与医院打经济索赔官司。在严龙明一案中,一审判决时,法院引用《民法》,严龙明获赔21.7526万元。上诉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引用《消法》判决,严龙明获赔35.5万元。•然而法律界对此争议极大。赞者称,医患之间就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弹者说,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医疗行为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高服务性和高职务性,患者生命、健康的价值与医疗收费并非等价交换。且《消法》属于经济法部门,《民法通则》属于民商法部门,其基本理念是不同的。•珠海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丹说,甘肃省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后,甘肃省消协收到的医疗投诉逐年增多,但消协很少调解成功,医患关系的复杂性和取证难让《消法》难以发挥作用。张丹认为,如果仅用《消法》来调整全部医患关系可能导致医院“防卫性措施”抬头,即以消极诊疗方式来规避医疗风险,只进行保守治疗,使创新与疾病治疗对立。而依据《消法》是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追究的,受害的仍是患者。同时,如果沿用《消法》平等交换原则,医院就有理由根据《消法》的公平原则,将不交钱的病人拒之门外。•“《消法》第49条双倍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对象是故意欺诈行为,对于医疗行为而言,即使出现重大事故,一般也不能认定医生从事了故意致病人损害的行为,除非病人买了假药。”•张丹认为,对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主要适用法律仍是《民法通则》,在一般医疗侵权纠纷的赔偿及患者知情权上可以选择适用《消法》。•其实,法律界之所以对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法》争论不休,是因为医疗服务立法滞后,缺乏医疗责任风险保险系统。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民事协商;行政调解处理;司法调解或判决。医疗纠纷鉴定与处理(四)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医疗事故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非医疗纠纷医患纠纷案例說明•外科医师甲为罹患急性盲腸炎的乙施行手术,并委由丙护士担任助手,经注射通常剂量的麻醉药后,随即进行手术,即刻乙就因体质特殊,对麻醉药发生过敏反应而休克,经甲急救无效后死亡。那么甲对乙的死亡应否负过失責任?•解答:病患因体质特殊对麻醉药物发生过敏的情形,应为具有相当医疗经验及医疗道德的外科医师所注意,为避免上面情形之发生,在施用麻醉药品的时候,即应谨慎选择所用药品,或先做预试验,如仍未能避免上面結果发生,应该为无过失。(五)医疗纠纷的原因1、医院方面的原因:(1)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2)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3)不良行为引起的纠纷:2、病人方面的原因:(1)缺乏医学知识和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2)病人及家属不良动机造成的纠纷,极少数病人及家属企图通过吵闹来达到某些目的。(3)病人对医学的期望过高。(五)医疗纠纷的原因3.医疗纠纷增长的原因(1)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知识水平提高和法律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增强(2)有些医疗主体因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等原因造成医德水平降低,服务态度下滑。(3)医疗技术日新月异,但新技术的使用还存在许多未知的情况,可能带来一些新的医疗纠纷。(4)医患之间的关系因医疗保险的实施而呈现多元化。(五)医疗纠纷的原因社会结构改变人权观念受到重視国民教育水准提高消費者权利意识提高民众对医疗品质的重視与期待愈來愈高医疗纠纷发生的几率增加!案例•2006年10月12日CCTV2报道,一女士为减肥服了北京九棵树中医药国际研究中心的减肥胶囊后,引起铅砷中毒,险些送命,经查:该机构只有工商许可证,而无卫生许可证???。•问:该事件是不是医疗事故?非法行医概念从法律角度和卫生行政规章角度确定。主要以行医人(包括医疗机构法人和医护人员)主体资格的违法性来界定。凡违反《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或无证(医疗执业许可证)或超出诊疗范围的行医均属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范围。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MedicalMalpractices)(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发生在医疗活动中3、行为的违法性4、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5、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构成要件不法:没有阻却违法的正当事由–如:医师为救治病人生命,经病人同意后将子宮切除(侵入性治疗),此于刑事上不构成重伤罪,于民事上亦不构成损害赔偿責任。–经病人承诺可以阻却违法,医院实务上系在进行各种治疗时要求病人填写同意书。但是,并非有病人承诺即可阻却违法,一般而言,須符合几个要件:1.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应具有医疗之目的3.医师須已尽说明之义务4.承诺者須有承诺之能力案例:某女,2岁,因为腹泻被家长带到某个体诊所诊治,被诊断为腹泻、脱水。该个体医生对小女孩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个体医生在给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查,该个体医生于事发前四个月领取了开业执照,问题:是否是医疗事故?个体开业医生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过失分为两种:(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四)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3.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五、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3.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如果要进行司法鉴定,应委托哪个鉴定机构呢?•委托“行政机
本文标题: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61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