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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项目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和《承赤高速公路“阳光工程”实施细则》,按照“十公开”的要求,做到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设计变更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合同履约情况公开、竣(交)工验收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三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公路工程活动的管理、设计、试验检测、监理、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建设目标96总体目标:按照“和谐建设、精细管理、规范施工、质量上乘、安全环保、美观耐久、节约资源、造福社会”的建设理念,依靠精细化管理和科技创新,建成“经得起时间和社会考验,人民满意的生态旅游高速公路示范工程”。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合格率100%,工程质量评分97分以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分数不少于96分,项目验收综合评分不少于95分。第五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在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以及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责任划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遵照《河北省交通厅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冀交基【2009】19号)文件规定的格式,从业单位各负责人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纳入工程档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向筹建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97质量保证体系框图98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公路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工作,规范举报投诉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第三条筹建处负责本项目在建设阶段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在举报范围之内。第四条筹建处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第五条筹建处对工程质量举报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项目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和相关办法;(二)对举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查处;(三)参与、协调和查处本项目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举报。第六条工程质量举报的条件(一)工程质量确实有问题;(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方;(三)有具体的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四)举报时应填写真实姓名、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举报方的单位、真实姓名、电话。99第七条举报应提交的材料(一)工程项目名称;(二)工程所在地址;(三)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四)其他所需资料第八条举报的办事程序(一)举报受理。筹建处接到举报后,接待人应向举报方出示或口头介绍举报的条件和所要提供的材料。对符合举报受理要求的,情节较轻的,由筹建处负责人调查落实。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由高管局负责调查落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举报人,并讲明理由。(二)举报处理。筹建处成立工程质量鉴定小组,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鉴定处理报告,并责成责任单位制定整改处理方案,限期整改。第九条筹建处向全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311—83031241传真:0311—66620999,手机15932339627。邮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工程管理部,电子信箱:zhongxingck@sina.com承赤高速公路筹建处:24小时值班电话:0314—1002273019传真:0314—2274111,邮信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高庙承赤筹建处(原交通疗养院)工程科,邮编:067000;电子信箱:ccgsglgck@sina.com。第十条筹建处鼓励实名举报,经调查,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对于因提供虚假情况,造成筹建处及相关单位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二〇一一年四月101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本项目业主,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是项目具体执行单位,履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第八条筹建处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设计文件开展工作。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配合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组织交工验收,申报竣工验收工作。(一)、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主要人员、设备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下令清除转包和非法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中止合同。(二)、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人自检体系的运行情况。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工序施工质量。进行经常性质量检查活动。(三)、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督导监理、施工活动按规范进行。有针对102性地组织召开工程现场观摩会,定期对监理、施工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奖罚。(四)、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质量问题。(五)、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处理工程设计变更。(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质量通病精细化管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隐患。(七)认真做好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交工前,筹建处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组织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检测,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八)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好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九)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十)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103(十一)、协助、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第九条本项目按省交通厅建设“阳光工程”的要求,公开质量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第三章设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十条设计监理对设计质量负监理责任。要对设计单位的到场人员、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审查勘察设计大纲及进度计划;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第十一条全过程监督设计单位的勘察、测量、调查等外业工作,督导其按规范的方法进行工作,并独立对其成果进行复核、抽查、校验。(一)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计算过程进行检查,并验算复核计算结果。(二)对设计单位的室内试验进行检查,并以平行试验的形式进行校验检查。(三)对设计成果从工程技术标准符合性、安全可靠性、经济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美观协调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四)督促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严格遵照工可成果、相关评价结论,以及业主单位的技术要求。(五)对工程造价实施设计阶段控制,优化设计,审查概预算基础资料,并参与施工招标阶段造价管理工作。104(六)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审查,并出具监理审查意见。第四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服从设计监理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设计单位须对沿线地质地貌作出详细的调查勘测,特别是影响结构物的地质状况,力求准确,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调查疏漏造成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第十四条设计单位须对工程材料进行调查,采用的材料要实用、易取、经济、合理、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五条设计单位须对工程结构进行周密准确的计算,保证选用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可实施性。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编制办法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三)、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耐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切实体现承赤高速公路的建设理念。(四)、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105(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后,由高速公路管理局和有关上级行政审批部门分别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照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期间派驻设计代表,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意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施工现场涉及设计的有关问题。第十九条变更设计按照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筹建处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并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要求要有电子版)。第二十一条由于设计质量导致的工程变更的数量,将作为设计履约评价和奖罚的依据。对于出现过多设计疏漏而造成对工程项目的影响,业主有权追究设计单位设计质量责任。106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设备。未经筹建处批准,不得对合同中规定的人员和设备调整,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离岗,必须委派合适的临时人选代行职权,并同时征得总监办、筹建处同意。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技术规范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监理,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以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和保证工程质量。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及交通厅、高管局、筹建处等对监理资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首件工程施工工艺,审查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纠正施工中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107包合同规定的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和上报。检查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合同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二)、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严把“原材料进场检测关”、“开工审批关”、“首件工程验收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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