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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一.医疗事故的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旧: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特定的主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包括后勤、管理人员2、特定的范围医疗机构合法医疗场所正常凡不具有合法资质而提供医疗服务的所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属医疗事故,而是“非法行医”的行为。非法行医行为,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3、医疗过错两个判断标准(1)客观标准:违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制度表现:作为不作为(2)主观标准: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4、损害后果状态:已经发生表现:已愈、未愈可逆、不可标准:客观可见、可查、可测不包括人格损害(名誉、荣誉等)和精神损害5、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则。三不定原则:有过失行为无损害后果有损害后果无过失行为有过失行为有损害后果无关系因果关系的判定,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及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三、医疗事故的分级(一)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方免责条件)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的;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医疗事故的预防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二、医疗事故的处置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逐级履行报告制度。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3.尸检(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2)尸检应当由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4.病历开放(1)病历属性客观病历:直接反映病人情况的资料主观病历:反映医务人员思维过程的资料主客观相兼病历:既有客观资料为基础,又有医务人员的分析、归纳、判断(2)病历的保存与举证住院病历:由医院保管医院负责举证门诊病历:谁保管谁举证(3)病历的开放•病历只向病人开放•病历只是部分开放•客观病历全开放•主观病历不开放•主客观病历有限开放(3)病历的证据要素合法性真实性联系性第三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中)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3.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诉讼中)(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1.新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2.医学会的性质:社会团体法人无行政权力;公益性质3.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医疗纠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的医疗纠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首次医疗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式(1.)期限: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2.)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5.中华医学会:全国最高级别的医学会原则:只负责组织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受级别限制,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可负责组织。实践中:只接受一定机构的委托:如: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人民法院。(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1.鉴定的提起2.鉴定的受理和收费3.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专家随机抽取单数,合议制)4.医学会调查取证5.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6.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7.鉴定结论的审核(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内容:(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及相应材料至少存档20年(八)法定不受理鉴定申请的情形:1.当事一方直接(可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处理由卫生行政机关转交医学会)向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到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里;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达成协议;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1.第五节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2.(一)举证责任: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真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的制度。3.(二)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担:争议问题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人当事人身份各自自行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争议问题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人存在医疗行为患方谁主张,谁举证不存在医疗行为医方谁主张,谁举证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医方举证责任倒置存在损害结果患方谁主张,谁举证争议问题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人不存在损害结果医方谁主张,谁举证损害结果的程度患方谁主张,谁举证医疗行为无过错医方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存在过错医方谁主张,谁举证(一)行政责任1.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1)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2)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3)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4)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二)民事责任(1)一旦构成医疗事故就要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他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讲)可能承担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2)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人身损害赔偿.(3)赔偿原则:1.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的原则;2.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3.应客观考虑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4)赔偿项目:(5)赔偿标准:(6)赔偿方式:原则:一次结算经济赔偿,(后续治疗费用:无法定,综合考虑处理)(三)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1、医疗事故罪的概念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医疗事故;(2)人身损害程度:重伤(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或死亡3、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2)对医务人员的处罚,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4.患方的刑事责任: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讨论(一)某外科医生与一农村女子李某相爱,为了使李某的户口能够得到解决,外科医生主动要求支援三线调到一个小城镇,李某的户口得以解决,
本文标题: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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