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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卫生管理法学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规定了卫生部门的组成、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规定了卫生部门与公民个人、社会群体在卫生活动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在行使其职权及卫生业务开展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也保护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是卫生法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卫生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2.调整内容的广泛性•3.调节手段的多样性•4.自然技术属性•5.社会性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人们在卫生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调整人们在卫生发展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3.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4.调整人们在卫生服务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三、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四、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构成一般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卫生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由这三个部分构成。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1.1国家机关•1.2企事业单位•1.3社会团体•1.4公民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可分为公民的卫生权利和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两种。•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我国卫生法规定主体应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3.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3.2卫生行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3.3物。五、卫生法渊源•1.宪法•2.卫生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卫生法律已有8部,即《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以及《红十字会法》•3.卫生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规章•4.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5.国际卫生条约或公约•6.卫生技术性规范第二节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卫生机构的总称。二、医疗机构的分类•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⑴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⑵妇幼保健院;⑶卫生院;⑷疗养院;⑸门诊部;⑹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⑺村卫生室(所);⑻急救中心、急救站;⑼临床检验中心;⑽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⑾护理院、护理站;⑿其他诊疗机构。二、医疗机构的分类•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⑵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机构分为国有医疗机构、集体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三、医疗机构的管理•1.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三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100张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500张床以上的医院、重点医院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配置。医疗机构的管理•2.设置审批•2.1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等。•2.2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对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四、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机构执业都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执业登记的申请与受理、审核•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符合如下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登记•2.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内容包括:①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所有制形式;③注册资金(资本);④服务方式;⑤诊疗科目;⑥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⑦服务对象;⑧职工人数;⑨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等;⑩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还应当核准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机构停业必须得到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其停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否则视为歇业。医疗机构歇业则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登记•2002年全国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29.7万个,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4.2万个,占48%;营利性医疗机构15.2万个,占51%。医疗机构中,医院1784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8211个,卫生院46014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21.3万个,妇幼保健院(所、站)3067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1839个。五、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有: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其他批准使用的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①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②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③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④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⑤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⑥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等。•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后方可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立一个第一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不得转让。六、医疗机构的执业•1.执业条件•医疗机构在到医疗机构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执业规则(一)•(1)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2)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不做死亡原因的诊断。如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做出死因诊断。执业规则(二)•(3)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及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及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执业规则(三)•(4)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6)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7)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3.内部管理规则(一)•(1)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标有医疗标准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本、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内部管理规则(二)•(2)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3)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医疗机构除按常规开展诊疗活动之外,还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七、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务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①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③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④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2.医疗机构评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其成员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第三节执业医师法律制度•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执业医师法是指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人民健康活动,而由特定的方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二、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筹建中国医师协会,以促进医师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向行业自律性管理为主的转变。•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三、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1.医师资格报考的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
本文标题:卫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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