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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年,在英格兰一所大学的一场足球比赛中,一位队员,突然做出了一个惊人的举动:他跳起来用手接住队友的传球,直奔对方球门,把球扔了进去。双方对这个进球是否有效争执不下,因为当时没有规则可依。后来,为了防止出现类似的问题,英国足协制定了“不许用手触球和持球跑动”的足球比赛规则,并成为全世界通用的规则,一直延续至今。撑杆跳比赛刚刚设立时,有一次国际比赛,一位日本运动员拿着长杆,跑到横杆前,突然将长杆插在地上,并两手抓住杆子爬了上去,到了横杆高度时跳了过去,全场都一下子目瞪口呆,因为在当时的撑杆跳比赛规则中,没有规定是否允许爬杆,只是说用杆。这样的比赛成绩算还是不算?……假如体育比赛当中都是这种场景,那会是一种什么样子。……“交通井然有序”和“交通混乱不堪”观察以上两幅图,讨论问题:1、同样是十字路口为什么出现不一样的现象?2、交通规则起了什么作用?3、这个现象对你有什么启示?提示:(1)做任何事都要有规矩、懂规矩(2)社会生活离不开共同的准则“无规矩不成方圆”2004年全国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学生死亡1767人,受伤10098人;造成小学生死亡2656人,受伤10819人。交通事故已成为造成中小学生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什么会出现种种令人不满意的结果甚至是悲剧性的结果?(因为他们都没遵守社会规则。)你知道下面这些交通标志代表什么意思?禁鸣喇叭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禁止进入人行横道事故易发地段公交线路专用车道思考:什么是社会生活中的规矩?社会生活为什么必须要有规矩?学校比赛场上公共场所生意场上纪律有秩序有规则要遵守交易规则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依靠舆论、习惯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和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它力求在人们心中定出准则是社会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根据本单位本团体本组织的利益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要求本单位本团体本组织的成员或者进入一定场合的人们必须遵守的,在局部范围内适用的准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社会生活有很多规则规则它们的共同点:就是为我们提供行为准则或者行为模式,对我们的行为都具有规范作用。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力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道德规则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中。法律则不同,它是按照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要求,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的是暴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1、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要平等地遵守法律;2、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违反法律都要平等地受到制裁。这是“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表现”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将周永康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产生适用范围实现手段社会道德中学生守则法律自然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制定或认可普遍适用全国适用在校学生国家强制力教育行政力量舆论、习惯、信念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现代社会生活中能不能没有法律?为什么?1、法律具有规范作用(表现)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如果人们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理,法律既为人们的提供了一个模式,一个标准或方向,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准绳。2、法律具有保护作用阅读教材89页的图画,思考、讨论并回答:(1)小叶、小静为什么能如愿以偿?(2)如果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情况将会怎样?(3)这主要体现了法律的一种什么作用?2、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日常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国家生活的保障。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我们要学法、守法、用法、爱法。做到法律允许做的才能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坚决不做,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友情提示12月1日是马丽的生日,她非常高兴,为了庆祝,她特意去照相馆拍了张艺术照,但这家照相馆却未经她许可,就将照片摆放在门口做广告宣传,同学看到后告诉了她,她非常生气,与照相馆负责人进行交涉,要求收回照片并要求赔偿、道歉,但这位负责人却毫不理会。马丽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马丽的日记本每天都锁在抽屉里,一天早上,由于匆忙上学忘了锁上,等到晚上回来的时候,发现日记已经被父母亲看过了,面对马丽的责问,他们却认为做父母的本来就有监护权,有权教育孩子,马丽很委屈,也很生气,她该如何与父母交流呢?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国家生活的保障。第一节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基本原则第二节卫生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第三节卫生法的渊源与体系第四节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与基本原则(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卫生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为目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我们通常说的卫生法就是指卫生法律法规。(二)卫生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一般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卫生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是指各种卫生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企业单位、公民个人和国际组织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公民健康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卫生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上看,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国际卫生关系。2、从卫生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看,主要有: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国家对医药卫生事业进行宏观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新的生命科学技术的应用对法律带来的挑战中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三)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1、共同特征(1)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具有鲜明的阶级性(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2、基本特征(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2)吸收大量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3)内容具有广泛性(4)采用多种调节手段(5)反映社会共同需求(四)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原则2、全社会参与原则3、卫生监督原则4、预防为主原则5、依靠科技进步原则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具有保护人体健康方面权力、义务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它与卫生关系不同,卫生关系是一种未经卫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卫生法律关系则是以纳入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受到卫生法的保护,当事人如违反规定而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分类根据卫生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分为平权型和隶属型卫生法律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者,缺一不可。1、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凡是参加人体健康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都可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2、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生命健康权、物、行为、精神财务等3、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概念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确立和形成。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某体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如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卫生法律关系的消失,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2、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失的条件一是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二是卫生法律事实的出现3、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法律事实的关系4、卫生法律事实的种类卫生法律事实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客观事实。依据卫生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其中卫生法律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三、卫生法律责任(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给其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卫生法律的责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可将卫生法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1、卫生行政责任2、卫生民事责任3、卫生刑事责任四、卫生法的渊源(一)概念卫生法的渊源即卫生法的法源,就是指卫生法由哪些法律规范组成及其表现形式。我国卫生法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二)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基本法、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法律规定、国际卫生公约等。五、效力等级体系(p16)(一)卫生法效力等级概念卫生法效力等级是指在卫生法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二)卫生法效力等级应遵循的规则1、卫生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宪法位于卫生法效力等级的最高层次,以下依次是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政府卫生规章等。卫生法律的效力是低于宪法又高于卫生法规、条例和规章。卫生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卫生法规、政府卫生规章。地方卫生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卫生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规章。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区域范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如两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运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2、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六、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卫生法虽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由于其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使它成为多个部门的子部门,与邻近法律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一)卫生法与宪法(二)卫生法与行政法(三)卫生法与民法(四)卫生法与刑法(五)卫生法与诉讼、非诉讼程序法七、卫生法的产生发展与作用(略)课堂小节本章是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基本特征、卫生法的渊源与体系、作用等内容的阐述。通过学习要求掌握宪法、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规章、国际卫生公约等概念;掌握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理解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效力等级、卫生法的作用;了解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课后练习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2.卫生法律责任3.卫生法律关系4.卫生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二、问答题1.卫生法律责任可分为哪几种情况?2.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本文标题: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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