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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第一节:国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SOLAS第七章;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MARPOL73/78附则3;第二节:国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第一节:国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法规的起源:任何法规的起源都来自于实践。人们不断地从海运实践中总结并汲取经验和教训,从而制定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SOLAS1914:SOLAS1929:SOLAS1948:SOLAS19141912年“Titannic”重大沉船事故后产生的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多边性条约中含有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和积载方式可能危及乘客或船舶安全的,原则上禁止运输这种货物”。然而,哪些货物是危险的,由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SOLAS19291929年在制定新的SOLAS公约时,第一次使用危险货物(DangerousGoods),内容上仍保留禁运的原则。SOLAS19481948年,二战之后。此时,世界经济复苏加之化学工业的发展,海运危险货物数量和种类剧增,而且发生了一些事故迫使航运界重新来审视这一问题。在此次修正案中新增了第六章“危险货物和谷物运输”。同时认识到这一规定是不充分的,又通过了22号建议案,其中特别强调了海运危险货物有必要采取国际上统一的安全措施。SOLAS1960从1948年后,由于建立联合国政府间海事组织的公约直到1958年才生效,所以1959年召开的第一届大会最主要的日程是安排会议修改SOLAS1948。1960年召开的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修改的SOLAS1960中分出了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该公约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除少数例外,公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SOLAS19741974年召开的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以议定书的形式对公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首先加入了“默认接受程序”和“不优惠条款”;第七章的内容有:适用范围、分类、包装和标记、单证、免除要求、积载要求以及客船上的爆炸品共8条。该修正案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同年5月25日起在我国生效。默认接受程序即在公约中写入有关条款规定其技术条款的修正案经到会(1/3缔约国到会即可)并投票的缔约国占2/3多数通过后,在通知缔约国后的一段时间(不少于1年)里,如果没有1/3以上的缔约国或总计商船总吨位超过50以上的国家明文通知IMO反对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就被认为接受了,再经过6个月的时间对所有的缔约国生效。与“明示接受程序”相比较,这样生效快,且生效日期明确。不优惠条款在公约中的确切定义为:对于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必要时缔约国应运用本公约的一些要求,以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较为优惠的待遇。该条款迫使非缔约国加入公约并实施公约和修正案的所有要求。SOLAS19831983年11月通过的修正案于1986年7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第七章包括三部分:A部分: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装运;并将其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了500总吨以下的船舶;B部分:散装运输危险液态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IBCCode);C部分: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的构造和设备(IGCCode)。SOLAS19991999年5月对SOLAS的修正案于2001年1月1日生效。INF规则(InternationalCodefortheSafeCarriageofPackagedIrradiatedNuclearFuel,PlutoniumandHigh-LevelRadioactiveWastesonBoardShips)全称为:《船上装载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规则》成为公约第七章下的强制性内容(D部分)。该规则适用于包括500总吨以下的所有船舶。SOLAS第Ⅶ的主要内容A部分——包装危险货物和散装固体危险品的装运;B部分——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C部分——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的构造和设备;D部分——船舶安全载运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辐射水平的放射性废弃物国际规则。IBCCode《国际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在1983年MSC的会议上通过并作为SOLAS83修正案的一部分,使其成为强制性的规则。共19章。内容有:总则;船舶残存能力及液货舱的位置、船舶布置;货物围护系统;构造材料;货物温度控制;液货舱透气系统;环境控制;电器设备;防火与灭火;货物区域的机械通风;测量设备;人员防护;特殊要求;操作要求;最低要求一览表;不适用本规则的化学品名单和从事海上焚烧液态化学品废弃物船舶的要求。IGCCode《国际散装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在1983年MSC的会议上通过并作为SOLAS83修正案的一部分,使其成为强制性的规则。共19章,适用于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化气船。经检验合格,颁发COF证书。内容有:总则;船舶残存能力及液货舱的位置;船舶布置;货物围护系统;处理用受压容器及液体、蒸气和压力管路系统;构造材料;货物压力/温度控制;液货舱透气系统;环境控制;电器设备;防火和灭火;货物区域内的机械通风;仪表(测量、气体探测);人员防护;液货舱的充装极限;使用货物作燃料;特殊要求;操作要求和最低要求一览表。INF规则该规则的规定包括:稳性的损害;防火;货物处所温度的控制;结构所考虑的问题;货物搜救安排;电力供应;防辐射装置和管理;训练和船上应急计划。装运INF货物的船舶被分成三类:INF1类船:装载INF货物总活度小于4000TBq(1TBq=1000000000000Bq);INF2类船:装载的放射性核燃料或高水平放射性废物总活度小于2000000TBq或装载钚总活度200000TBq;INF3类船:没有最大限度的船舶。MARPOL73/78附则3IMDGCode89年25套修正案通过的同时对MARPOL73/78附则3进行了修订。其中的“包装有害物质”即IMDGCode的“海洋污染物”,两者的鉴定标准是一样的。MARPOL73/78附则3是1992年7月1日生效的。我国于1994年9月13日生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的出台又称橙皮书。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468G决议,于1954年成立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56年提出了一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本建议书在历次专家委员会会议(基本上每两年一次)上进行修订。1999年出版了第11版橙皮书,2001年将出版第12版。1988年5月6日经社理事会召开的第14次通过了1988/149号决议,批准并任命中国作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该建议书适用于任何运输形式包装危险货物。橙皮书的内容危险货物的分类原则和标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各类定义;常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各类危险货物的包装要求,容器规格和试验方法;托运各类危险货物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限量内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建议;中型散装容器的建议;多式联运罐式集装箱运输建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要求等。关于试验和标准的建议书是以单独的手册形式出版的。试验和标准的建议书内容第一部分:爆炸性物质和物品的分类试验和标准;第二部分:测定有机过氧化物和其他热不稳定物质的自加速分解温度(SADT)的试验方法;第三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试验和标准;第四部分:某些其他危险货物的分类试验和标准。该建议书又称“小橙皮书”,2001年将出版第三版。国际海运危规(IMDGCode)的产生在SOLAS1960出台的同时,IMCO指派了一个由在海上运输危险货物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这些国家的专家组成了一个工作组。从1961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会议直到1965年的第十次会议,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规》(IMDGCode)。该小组经MSC复审成为其分支机构---危险货物运输分委会(CDG)。1995年,集装箱和货物分委会与CDG合并成为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2002年9月该分委会召开了第7次会议。我国从1982年10月2日起正式在国际航线和涉外港口使用IMDGCode。IMDGCode从首次出版到现在经过了多次修改,1989年第25版修正案中,加入了海洋污染物条款及第9类的标志要求;1993年的第27版修正案中加入了高温运输物质、有害废弃物的运输和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危险及注意事项等。IMDGCode第30套修正案于2000年5月17日在MSC第72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改的IMDGCode文本更加简洁和明了。该修正案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对使用英语的国家);对非英语国家有12个月的翻译时间,即2002年1月1日起生效。2002年,包含第31版修正案的IMDGCode新版本出台,该修正案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时间是2004年1月1日。IMDGCode的内容第30套修正案共有3册。第1册内容有:一般规定、定义和训练;分类;包装和罐柜规定;托运程序;包装、中型散装容器(IBCs)、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运输作业的规定。第2册内容有:危险货物一览表: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的正确名称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的规定;附录B—术语汇编;索引。第3册是补充本。补充本的内容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措施(EmS);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货物运输组件的装卸;船上杀虫剂安全使用的建议;船舶安全运输罐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Code)等。IMDGCode的法律地位虽然IMDGCode最初设计是用于海上运输的并且是建议性的。但这并没有影响他的广泛使用。包括生产商、包装商、仓储商、船东、港口经营人都使用了规则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把他作为立法和管理的依据。我国从1982年10月2日起,在国际航线上使用IMDGCode;此外我国交通部制定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大部分内容是按照IMDGCode编写的。MSC决定,2004年1月1日起IMDGCode中的主要部分成为SOLAS下的强制性规则。由于主要内容都是强制性的,从法律上也就是说2004年1月1日起IMDGCode是强制性的规则。IMDGCode中强制性的要求除第1.3章训练、第2.1章爆炸品注解的1~4、2.3.3闪点的测定、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15栏和17栏、第3.5章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运输程序、5.4.5多式联运危险货物表格和第7.3章危险货物事故和防火的特别规定外均为强制性的规则要求。IMDGCode的使用方法首先熟悉第1册的所有内容,然后查阅第2册“危险货物一览表及相关的附录”。例如:可根据正确的运输名称索引,也可由联合国编号直接在“危险货物一览表”查出要找的物质。所有的说明和要求都在一览表中清楚地列出。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该指南最早由IMCO在1972年制定。后经过多次修改,1996年出版了第4版。指南针对散装油类船舶在油区装、卸货油及其他作业提出有关安全措施的建议。指南分为两部分,共24章和9个附录。IMO其他有关规则国际散装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它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化学品船。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Code)。它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旧的化学品船。国际载运散装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Code)。它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气体船。载运散装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它适用于1976年12月到1986年7月1日之间建造的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现有船舶规则。它适用于1976年12月以前建造的船舶。国际海事组织内和危险货物有关的机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防火分委会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二节:国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国内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国内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标准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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