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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场秩序管理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3.1.1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P41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的性质具有违法性(3)行为的结果具有损害性3.1.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1.欺骗性交易行为——P41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以生产立白洗衣粉闻名的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白公司)认为东莞市某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白公司)以及东莞市中堂鸿某洗涤用品厂(以下简称鸿某厂)仿冒其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两者告上法庭。日前,市中院作出判决,两被告须向立白公司赔偿十万元。立白公司称,两被告的“某白”牌洗衣粉的包装装潢完全是对自己产品的“恶意仿冒,同时也是一种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白公司请求法庭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在《南方日报》等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十万元。1、法院會如何判決?2、案例當中兩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发》中的欺骗性交易行为中的什么行为1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洗衣粉与立白洗衣粉的外包装在颜色、构图及文字排列等要素都构成相似,主要部分及整体印象相近,“若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足以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知名商品”。近日,东莞中院作出判决,两被告须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洗衣粉包装袋,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违反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2、商业贿赂行为:P42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取秘密手段,向客户或有关工作人员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以取得交易或经营上的便利的行为。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时,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而且必须如实入账,即给的一方和接受的一方都必须如实入账。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主要有:请作笔记给予回扣、手续费、礼品和礼金等财物,往往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给予好处费,最容易与商业贿赂混淆的行为主要有回扣、折扣等。商业活动中的两种行为(两个概念)请作笔记1.回扣2.折扣回扣与折扣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折扣是公开的,是为财务账所反映的,是合法的,但必须明示入帐。而回扣是秘密,不为正规财务帐所反映,是违法的,属于商业贿赂。•北京XX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收受贿赂案•该超市在与供货商继续签定合同时,要求供货商交纳500至上万元不等的“合同续签费”,作为继续交易的前提条件。此案系商品经销中典型的假借名义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罚没金额66万余元。案例一医院接受大额附赠商业贿赂案。2005年10月,菏泽市某县人民医院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双排螺旋CT机一台,价值302万元。但在CT机交易中,医院却收受了对方1台激光相机、1台稳压电源及价值41万元的软件赠品,构成商业贿赂。•案例二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P4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以及信息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市场经营中有两种类型:一是虚假宣传;二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可能是产品经营者,也可能是广告经营者。安徽某公司在其专卖店开展**运动鞋促销活动,在四种型号运动鞋上分别标注原价268元、238元、298元、238元,现价174元、209元、262元、155元。经查,在此次促销前从未按其所标的原价进行销售,属虚构原价,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五万元。鸿运实业公司举办展销会。为了推销商品,该公司在影剧院正门口挂出标有“上海经济区名优商品展销会”、“不怕货比货,但愿心贴心”和“展销期间一律优惠酬宾”的条幅;在展销大厅内中央显眼处挂有一条标有“上海商品,货真价实,厂家直销,减少环节”内容的纸质条幅。还在影剧院门口广场显眼处置有板式海报,并雇人力车夫在大田县城区车站、集贸市场等显眼处张贴了22张海报。主要内容是“上海经济区赴大田首届商品展销会”等,落款是“上海经济区通州市鸿运实业公司”。该公司展出的商品,大部分是该公司下属企业生产的,并非“上海商品”和“名优商品”。祥康三七银杏茶”虚假宣传案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当事人采用在广播电台搞讲座等宣传方式,对消费者宣传饮用三七银杏茶可治疗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能防治消化系统疾病、糖尿病,还能抗老年痴呆。所宣传的功能和用途远远超出了批准的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许多中老年消费者被其夸大功效的虚假宣传所误导,将三七银杏茶当成药品买回服用,严重侵害了中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虚假宣传案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全国虚假医疗广告第一案浙江杭州华夏医院的广告曾编造了这样一个医学界的“神话”:“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在这则医疗广告的狂轰滥炸下,38名患者前往引进该项技术的杭州华夏医院接受手术。其中有11名患者在接受治疗后,反映病未治好,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生活中哪些现象属于违法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现象多集中在医药品、房地产、家用电器等与人们日常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手段多采用随意夸大功能,做出虚假承诺,进行伪科学表述,使用绝对化、极致用语,假借公众人物、专业人士权威恶意误导等等,都属于此种范畴。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P4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行为的表现:P43(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8角钱1只鸡?烤鸡8角钱1只,鸡蛋4角钱500克,鲫鱼6角钱500克,萝卜白菜1角钱500克……如此低价……你相信吗?案例一:进价30元的东西以1元钱的价格出售,这样连傻瓜都不会去做的“亏本买卖”,信丰县某超市却“1元商品热卖周”活动中做得热火朝天。然而,“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一让消费者“大捡便宜”的“好事”,只不过是该超市玩弄的一个把戏而已,其真正的目的却是以此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但该超市“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没有达到目的,反而从该县工商局“自取”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烤鸡争斗”引爆超市低价战广州某“华xx佳”天河北店开业拉开帷幕,并由“烤鸡争斗”引爆。自制烤鸡打出了每只5.9元的“开业特价”,很快,仅隔300米的“x佳”又将同类商品价格由每只6.8元降到5.8元。临近当日中午,“华xx佳”又将同类商品价格猛降到每只4.9元,“x佳”再三犹豫,于当日下午4点。“咬牙”调低烤鸡每只价格调至4.8元……后来双方愈战愈勇,最终“华xx佳”将烤鸡价格将到了每只8角钱的超低价!低价引来抢购狂潮。记者在现场看到,闻讯而至的几十万消费者把两个经营面积都达2万平方米的大超市挤得水泄不通,烤鸡档前总是排着百米长龙,超市广播里不断地在疏导顾客。据悉,“华xx佳”到晚上12点还有顾客排队结账,“x佳”的烤炉已坏了4台,还有4台也在满负荷运转。据粗略统计,仅3天时间里,消费者在“华xx佳”、“x佳”超市掷金逾千万元抢购低价货品!“两佳之战”并不正常,以超低价格占领市场,只能是短期的营销行为,若持久下去,只会造成企业内伤,交战双方也必然两败俱伤。企业最终的核心竞争力绝不仅是价格,而应以品牌和服务赢得市场。5、低价销售行为:P44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压价倾销均属于此种行为。例外情况包括:P44(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行为:P44所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两年一些月饼的价格高得离谱,如长春的一款月饼售价1800多元,礼盒里装有一副高尔夫球杆;郑州的一款重1公斤、镶56颗天然宝石的纯银月饼标价6900元;昆明的一款月饼标价31万多元,除配有数码相机、摄像机、五粮液、金笔、名牌打火机、高级保健品、茶叶外,还配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天价月饼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P45(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不是所有的有奖销售都禁止,只禁止带有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某百货公司(M公司),其经济效益一直不太好,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M公司也想到一招可以增加营业额的策略,那就是设置大奖。2008年元旦前夕,该公司借着元旦来临之际,于12月28日开始,张贴有奖销售的广告,规定每购买10元的物品便给一张奖券,凡是在百货公司购买货物的消费者都有机会中奖,而且兑奖时间长,日日有大奖。特等奖是一套单元房,一等奖是一套组合音响,二等奖是一台平面直角大彩电,三等奖是一台洗衣机,其余四、五、六、七等奖分别是收音机、衬衣、牙膏和小剪刀。中奖比例高,中奖金额高,中奖机会多M公司反复鼓吹“两高一多”,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有些消费者为了得到更多的奖券,买了许多暂时不需要用品等等。M公司为了提高消费者的兴趣,还实行了现买现抽奖活动。起初有小部分人中3等奖,可是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众多的消费者却发觉只有中五、六、七等奖的,唯一一个中了四等奖的也只得到了一个价值15元的半导体收音机。这便引起了消费者的疑虑和愤怒,纷纷向M公司提意见,指责M公司不该设假奖欺骗消费者。M公司强调称该公司是重合同守信誉的企业,不会以这样的欺骗手段来欺骗消费者。又称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都已经有人领了。但是该公司又说不清楚到底是谁已经领走了那些大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设有这些大奖项。2009年3月16日,有消费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该公司利用虚假的奖券搞“有奖”销售活动,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引起了众怒,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这件事情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案例分析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M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M公司在对外广告中称设有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但在奖券里却没有这些奖,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谎称有大奖却只有小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商业诽谤行为:P46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某市议价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物质’,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许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为严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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