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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国际食品法规与标准潘磊庆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第一节食品法典一、食品法典的起源古亚西利亚人(浮雕):粮食准确称量和度量标准奥匈帝国(1897至1911):按照食品的种类不同,制定了一大批相关的标准和产品说明,即当时的《奥地利食品法典》。——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食品法典。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起草完成人参质量标准1949年,阿根廷——拉丁美洲区域性的食品法典;1950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不同国家的食品规章通常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国与国之间的立法机构在保存、命名和接受食品标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且在制定规章时也很少考虑营养原则。”196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建立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决议,并且决定把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罗马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内。(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简称CAC)年,世界卫生组织第十六届大会:批准建立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并通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食品法典委员会开始致力于《食品法典》的制定,同时积极关注世界范围内的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而且审核和监督有关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食品公平贸易的所有重要领域。二、什么是食品法典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一个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食品法典》是食品法典委员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与食品安全质量相关的标准、准则和建议,并提出各国采纳《食品法典》标准的程序。《食品法典》中的各种规范包括卫生操作规范,它规定了特定食品或食品类别的生产、加工、制作、运输和储存方法。而对食品卫生而言,《食品法典》的基本文件是《食品卫生通则》。“推荐性——但它是国际组织解决食品卫生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参考依据。”食品法典西红柿有了国际标准.flv《食品法典》的准则:一、规定某些关键领域必须遵守的原则“食品中添加必要营养素的原则/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制定和应用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原则/进行微生物风险分析的原则/现代生物技术食品风险分析原则/二、解释这些原则或解释《食品法典》通用标准规定的准则食品标签,尤其是特殊食品标签的解释的准则/解释《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的规定/关于对DNA已改变的植物和微生物食品进行安全评估的准则/《食品法典》中类别最多数量最大的是那些被称为“食品标准”的具体标准。食品分为16个类别,它们分别是:(2011版更新)01.0乳及乳制品,不包括02.0类中的产品;02.0脂肪、油及脂肪乳化物;03.0食用冰,包括冰冻果子露和果汁冰糕;04.0水果和蔬菜(包括蘑菇和食用真菌、块根类、豆类、芦荟)、海藻、坚果和籽类;05.0糖果;06.0谷物及谷物制品,来源于谷物、块根类、豆类、棕榈树的软芯,不包括07.0类焙烤制品;07.0焙烤制品;08.0肉及肉制品,包括禽肉和野味;09.0鱼和鱼制品,包括软体动物,甲壳类和棘皮类动物;10.0蛋和蛋制品;11.0甜味料,包括蜂蜜;12.0盐,香辛料,汤料,调味料,沙拉,蛋白制品;13.0特殊营养用食品;14.0饮料,不包括乳制品;15.0即食小食品;16.001–15类中未包括的复合食品种类。《食品法典》中涉及的食品标准都有统一的格式,标准的要素包括:标准名称:’人们所熟知’范围:’食品的用途’描述:’所涉及的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的定义,并指出制作这些产品的原料。’基本成分:包括关于商品组成和辨认特点的信息以及任何强制性和自选性成分。食品添加剂:含有添加剂的名称和允许在食品中添加的最高含量。食品添加剂必需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对其安全性予以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需符合食品添加剂的通用《食品法典》标准。污染物:含有在标准所涉及的产品中可能出现的污染物的限量。这些限量以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科学建议为基础,且必需符合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食品法典》标准。卫生:涉及有关食品的相关卫生操作规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求食品无致病微生物或任何毒素,或其数量对健康造成危害的任何其它有毒或潜伏物质。重量和容量:包含诸如填充容器和食品净含量等规定。标签:包括关于食品名称和确保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不会误解或被误导的任何特殊要求的规定。分析和取样方法:所需的测试方法,这些方法应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所规定的关于准确性和精确度的原则。CAC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中文版)三、食品法典的标准体系截止2005年7月,《食品法典》中包括:202项食品产品标准;38项与食品生产有关的准则和规范;7项关于食品标签的通用标准和准则;5项关于食品卫生的通用规范和准则;5项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准则;14项关于食品中污染物的标准、规范和准则;22项关于取样、分析、检查和验证程序的标准、准则和建议;2579项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377项食品中兽药最高限量标准;683项食品添加剂规定。202,5%38,1%7,0%5,0%5,0%14,0%22,1%2579,66%377,10%683,17%食品产品标准食品生产有关的准则和规范食品标签的通用标准和准则食品卫生的通用规范和准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准则食品中污染物的标准、规范和准则取样、分析、检查和验证程序的标准、准则和建议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食品中兽药最高限量标准《食品法典》中各项标准的编排如下:第1A卷一般要求第1B卷食品卫生的要求第2A卷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分析和采样方法第2B卷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限量标准第3卷食品中兽药残留第4卷特殊营养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第5A卷加工和速冻水果和蔬菜第5B卷新鲜水果和蔬菜第6卷果汁及相关产品第7卷谷物、豆类及其制品,以及植物蛋白第8卷油脂及其制品第9卷鱼及鱼制品第10卷肉及肉制品,包括浓汤和清汤第11卷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制品第12卷乳及乳制品第13卷推荐的分析方法四、食品法典的组织体系《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和《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是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一切工作的法律基础,食品法典委员会对所有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开放。截止2010年,已有成员国185个,代表了全球99%的人口,欧洲共同体作为一个成员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通常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在意大利罗马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和瑞士日内瓦的世界卫生组织总部轮流举行,有时还会举行更多或特别会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一个主要任务是:食品标准的编制;《食品法典》的出版。标准制定的程序是:首先由国家政府或委员会下设的附属委员会制定并提交一个标准的议案,在这份议案中概述拟议标准的时限及其相关要点。由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拟议标准的制定,以及选择或创建附属机构负责指导标准的制定,必要时,可建立一个新的附属机构。委员会秘书处准备拟议的标准草案,并提交给成员国政府征求意见。草案还可提交负责食品标签、食品卫生、添加剂、污染物或分析方法的规范委员会征求意见。附属机构对标准草案的反馈意见进行评价和对草案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食品标准并提交委员会通过。《食品法典》的食品标准和准则都是建立在科学的风险分析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的。原则如下:《关于科学在食品法典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以及考虑其它因素的程度的原则声明》1995年通过;《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用的原则声明》1997年通过;《第二个原则声明中提及的考虑其它因素的标准》2001年通过;食品安全和卫生《风险分析工作原则》的综合声明,并将其纳入《食品法典委员会程序手册》2003年通过。五、食品法典与国际贸易1985/联合国大会:“各国政府在制定国家食品政策和计划时,应考虑所有消费者对粮食安全的需要,并应支持和最大限度地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法典》的标准”。2000/第五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准则及其它建议对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平贸易的重要性”,并敦促成员国“积极参与正在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领域的活动”。2002/世界粮食首脑:“我们重申《食品法典》对提供有效的以科学为依据的国际上接受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对促进国际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的重要作用”。2004/第二次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体系为各国一起努力以代表性方式制定食品的国际标准提供了重要机遇,也为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其食品控制体系提供了帮助”。六、食品法典的作用《食品法典》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更迅速地提供《食品法典》标准和专家的科学建议;(二)更多地容纳发展中成员国参与《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进程,包括风险评估;(三)依据成员国的需要,及时地制定更为实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四)为发展国家食品控制系统提供更为有效的帮助。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通过“标准和贸易发展基金”的形式协助发展中国家采用食品法典和为了食品安全而采取适当的措施。2003年的“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参加《食品法典》工作的信托基金”也在积极扶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多地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重要工作.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包括:(一)建立和加强国家食品控制系统,包括按照《食品法典》标准制定和修订各国的食品法律和法规,以及食品标准;(二)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加强食品安全控制机构,对技术和管理能力方面进行培训,以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地运作;(三)提高实验室的分析和检验水平;(四)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不仅用于交流与食品控制有关的信息、知识和技能,而且用于提高对《食品法典》标准以及食品法典委员会作用的认识;(五)对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的诚信营销进行培训;(六)其他与《食品法典》直接有关的活动,如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评估等给予指导;(七)制定和出版与食品质量控制有关的手册;(八)制定和出版关于食品检验和质量控制的培训手册,尤其是有关在食品加工业中应用危害性分析和临界控制点系统(HACCP)。第二节国际标准化组织一、国际标准化组织简介1946年把这个新组织称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简称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中央办事机构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宗旨: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物资交流和互助,并扩大科学、技术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主要任务: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与其他国际性组织合作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由国家标准化机构组成的世界范围的非政府性的联合会,根据其章程的规定,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通讯成员。正式成员是指由各国最有代表性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代表其国家或地区参加,而且只允许一个组织参加。通讯成员是尚未建立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国家,一般不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工作,但可参会了解工作进展,当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成为正式成员。中国既是发起国又是首批成员国,由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各项活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活动是制定并出版国际标准。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组成成员全体大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一)理事会常务委员会(CSC):成员由理事会从就任的理事会成员中选任,负责处理理事会交办的日常工作,一般由副主席兼任该委员会主席。(二)政策制定委员会(PDC):1.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负责研究协调各国和地区的质量体系、产品质量的合格认证及标志制度;2.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POLCO):负责研究消费者的要求,并反映到各技术组织,以维护消费者利益;3.发展中国家委员会(DEVCO):负责研究发展中国家对标准化的要求,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联系并协助其开展标准化研究活动,在发展中国家比较集中的地区派驻联络员;4.信息与服务委员会(INECO):负责研究标准化情报交流的方法和措施,并促进ISO情报网(ISONET)的建设。(三)中央秘书处:承担日常行政事务,由秘书长领导中央秘书处工作
本文标题:南农食品标准与法规第7章_国际食品法规与标准-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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