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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主讲:焉梅违法成因3发票犯罪成因:虚开与接收虚开利益1、卖方市场:虚开套取开票费利益错开避税(房屋租赁变通服务费)2、买方市场:1)接受虚开偷税--增值税,营业税,2)接受虚开骗税--增值税3)接受虚开偷税—所得税,土增税4)接受虚开偷税—个人所得税5)接受虚开套现小金库4发票顽疾的思考:著名的经济学家N.格里高利.曼昆认为,美国打击毒品的时候,曾专门打击毒贩,后来发现,供给减少,价格增高,吸毒人不减少。后来转而重点控制吸毒人,减少需求,供给减少。目前的发票犯罪治理,象割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犹如抽刀断水水更流。5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6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稽便函〔2012〕1号要求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要求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工作。法律责任8税务违法的法律责任1、补税责任2、滞纳金责任3、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责任4、刑事责任9行政处罚偷税记录虚假纳税依据骗税虚开发票10《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3《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4案例解析:几种典型处罚错误案例1:购买假发票10万用于费用报销,造成偷税2.5万,1补税----2.5万2滞纳金----0.23处罚:1),偷税处2倍罚款。5万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0万罚款共计:2.5+0.2+5+50=57.7(57.7有点惊人)15什么是“一事不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6刑事责任涉税犯罪涉票犯罪17涉税犯罪条款涉案类型刑法条款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201条第五十八条抗税案刑法202条第五十九条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203条第六十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204条第一款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5-7日起执行)18条款涉案类型刑法条款第61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5条虚开发票案205条第62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6条第63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7条第64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8第1款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9第1款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209第2款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9第3款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209第4款非法持有伪造发票案210条涉票犯罪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5-7日起执行)19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逃避缴纳税款罪立案标准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20第六十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出口骗税案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21虚开增值税专用犯罪立案标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5-7日起执行)条款罪名刑法条款追诉标准第61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2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205条(2011年修订)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23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法释〔2011〕1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9号虚开发票罪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25案例:虚开与接受虚开从一家玻璃幕墙生产制造企业说起。。。。。。。。26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法律责任---虚开发票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2)偷税3)记录虚假纳税依据4)骗税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责任—进项转出271、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法律责任---虚开发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1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流、票据流、实物流一致是把握核心2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3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3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2000]182号)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3善意取得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
本文标题:发票审核与法律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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