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台湾休闲农业课程教材台湾地区的休闲政策与法规(75页)
休閒政策與法規授課教師:蔡宜呈第九章民宿Chapter3•進入1960年之後,歐美及日本都因為閒暇時間的大增及交通方式飛躍式的進展,有限的觀光地湧入大量的觀光客,造成各種環境的破壞、生態體系的崩壞與景觀的破壞。•因此越來越多人希望能夠在美麗的田園悠閒、寧靜的度過閒暇時光的人越來越多。•這樣的需求就是綠色觀光。•綠色觀光就是指直接運用農莊原有風貌的觀光方式,以農莊的居民為服務的主體,活化農莊所擁有的各種資源和生活方文化,以提供都市居民體驗。•另外一方面,從都市居民的的角度來看,在農家所經營的民宿中住宿,能夠直接接觸到農莊的自然或日常生活,和農莊的居民交流,在當地輕鬆渡假,是一種恢復身心活力的閒暇活動。•日本於1995年4月開始實行「農山漁村長住型閒暇活動促進法」(促進農山漁村長住型休閒活動的基礎建設相關法令),一面建立其推動體制,一面介紹歐洲綠色觀光的經驗,並檢討在日本所進行的各種嚐試。•綠色觀光所對應的德文是Sanftertourismus,如果用英文表達就是柔性觀光(softtourism),也就是環保意義上的柔軟(soft)。•在日本,歐洲的綠色觀光造成的熱烈討論,大多侷限在「在綠意盎然的農村地區中享受自然、與當地居民交流的閒暇活動」之層面,特別指住宿於農家民宿的意思。•這樣的型態在英國稱為「農場假期」(farmholiday),在德國稱為「在農家渡假」。•德國的農家民宿總數約有2萬戶(現在應超過此數額),1995年德國的農家總數有56萬戶之多,依據德意志共和國的年鑑統計,經營民宿的農家大約2%,而在德國南方的拜恩州就大約佔了49.7%,其西鄰的巴登符騰堡州約佔了16.0%,也就是說在德國的阿爾卑斯山腳、或是當地的湖畔地區,對於農家來說具備了很有利條件。•在德國負責指導、推動全國規模之「農家渡假」事業的是德國農業協會,於1997年出版了一本『民宿一覽』,獲得德國農業協會的品質保證標記並記載於民宿一覽中的農家民宿總數不超過1732家,不到民宿總數2萬戶的一成。•從設施、服務體制等層面來看,可獲得品質保證標誌的農家民宿非常有限。。德國農家民宿可分為兩種:1、休暇用民宿,一稱為渡假用民宿:附有廚房設備的住宿設施、或是出租別墅,或是渡假用出租公寓。2、出租房間:這種房間沒有烹飪設備,所以早餐農家準備,住宿費裡包含早餐費,有的甚至會提供午餐及晚餐。•農家民宿所提供的服務:•可游泳、有渡假用住宅、可做冬季運動(如滑雪)、有幼嬰兒設備‘提供自家製食品、可體驗農事作業、飼養寵物、有免費借用的腳踏車、可攜帶狗兒住宿、可騎馬、可露營、可供只寄託幼童、可供身體障礙者住宿我國民宿的相關法規一、定義依發展觀光條例所用名詞定義,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間房屋,結合當地人、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二、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三、民宿發展之意義(一)民宿是利用地區自然、地理景觀及各項產業資源,以發展國民旅遊的事業。(二)觀光旅遊時,居住民宿可以認識當地傳統文化、風俗習慣及增加農業生產知識。(三)民宿較低之房價優勢,是「觀光客倍增計畫」各套裝旅遊路線,發展國際化鄉土旅遊,最有利的訴求。四、民宿之功能(一)、對地方而言1、保存自然環境2、保存文化資源3、促進產業發展4、改善生活環境5、學習知識與技能(二)對遊客而言1、解決住宿問題2、認識地方自然資源3、了解地區文化特色4、品嚐地區農特產5、體驗農村生活五、民宿之類型(一)、依客房型式:普通房、套房、通舖(二)、依經營管理:獨立經營與組織經營(三)、依停留時間:純粹為解決住宿問題而停留一晚,或是為體驗當地之生活而停留時間較長。(四)、依地區及特色:1、農園民宿;2、生態民宿;3、海濱民宿;4、溫泉民宿;5、運動民宿;6、傳統建築民宿;7、料理民宿;8、西洋農莊民宿。六、民宿發展之條件(一)相當的民宿數量民宿村莊至少應有能提供一部遊覽車之住宿容量。在營運及管理上才能達到「經濟規模」的要求。(二)、維持現有景觀儘量減少人為的修飾,戶外環境的美化採用自然的材料。(三)、配合當地特殊自然資源暨各項遊憩活動充份利用地區特有自然資源、景觀及產業特色外,亦宜配合適當遊憩活動(如登山、露營、賞鳥、溪釣、野外採集、體驗農園、工藝及陶藝、民俗及藝文活動、野生動植物辨認等),以豐富遊憩資源,帶動民宿事業之發展。七、台灣民宿發展現況台灣觀光地區,每逢連續假期或例假日,遊客必須在2~3個月之前先預定客房,否則住宿床位往往一位難求,民宿乃因應而生。台灣休閒農業及原住民體系早有部分農民、原住民從事民宿之經營,在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及各觀光景點亦有不少人將空置之房舍改建或新建樓房出租旅客住宿,惟此類民宿經營水準參差不齊,亦缺乏完善之管理,亟須導入正軌,健全其發展。八、管理法規(一)設置條件1、設置地區為與旅館設置地點有所區隔,凸顯民宿特色,並配合現行金門都市計畫法令規定,明定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1)、風景特定區。(2)、觀光地區。(3)、國家公園區。(4)、原住民地區。(5)、偏遠地區。(6)、離島地區。(7)、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8)、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9)、非都市地區。2、經營規模(1)、依據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委員會議確定,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150㎡以下為原則。(2)為鼓勵有特色民宿之經營,及考量原住民、休閒農業、偏遠、離島地區經濟發展需求,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1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200㎡以下之規模經營之。•(3)、前項偏遠地區之認定與特色民宿之條件,為配合地區發展需求及總量管制等面向考量,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3、建築物設施基準(1)、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之構造、走廊構造及淨寬應分別符合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2)、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或地下層面積超過200㎡者,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1.2公尺以上;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40㎡者,應自各該層設置2座以上之直通樓梯。(3)、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依前款改善辦法規定辦理。(3)所稱「居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用語定義第1條第16款規定,指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4、消防設備基準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2)、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3)、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5、經營設備基準民宿之經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客房及浴室應具良好通風、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2)、須供應冷、熱水及清潔用品,且熱水器具設備應放置於室外。(3)、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4)、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二)申請及變更登記1、申請登記要件(1)、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並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2)、為維持民宿特質,不得設於地下樓層及集合住宅;所稱集合住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用語定義第1條第18款規定,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2、申請登記所需文件(1)、經營民宿不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2)、但需檢附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新臺幣1,000元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3、登記證應記載事項(1)、民宿登記證應記載民宿名稱、民宿地址、經營者姓名、核准登記日期、文號及登記證編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2)、民宿登記證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印製,統一格式,以利辨識。4、申請登記案件之駁回事由及方式:(1)、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a、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b、不符發展觀光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c、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2)、申請民宿登記案件之處理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辦理。5.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及程序(1)、民宿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者,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2)、當地主管機關應將民宿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於次月10日前,向交通部觀光局陳報,以掌握全國民宿動態。6、民宿登記證補換發之要件及程序民宿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三)報備客房定價及恣意提高收費之限制1、民宿客房之定價,由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以兼顧尊重市場機制及管理上需求。2、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前項之定價。(四)經營管理1、旅客登記民宿提供住宿服務,旅客登記有其必要,民宿經營者應備置旅客資料登記簿,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以備查驗,並傳送該管派出所。前項旅客登記簿保存期限為一年。2、禁止行為(1)、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2)、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3)、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4)、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5)、擅自擴大經營規模。•3.遵守事項(1)、確保飲食衛生安全。(2)、維護民宿場所與四週環境整潔及安寧。(3)、供旅客使用之寢具,應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換洗,並保持清潔。(4)、辦理鄉土文化認識活動時,應注重自然生態保護、環境清潔、安寧及公共安全。4.不法之情事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1)、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2)、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3)、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4)、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5)、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6)、未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7)、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5、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資料,依式陳報當地主管機關。當地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6、民宿經營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輔導訓練。7.其他事項(1)、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置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專用標識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易見之處,以利消費者辨識合法登記之民宿。(2)、民宿經營者應將房間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光亮之處,避免消費爭議,利於避難逃生。(3)、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4)、限制經營者恣意提高收費,以保障旅客權益。(五)經營者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3、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4、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至第31條、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第231條至第235條、第240條至第243條或第298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5、曾經判處有期徒刑
本文标题:台湾休闲农业课程教材台湾地区的休闲政策与法规(75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640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