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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講臺灣的法律地位(一)大葉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蕭揚基葡萄牙人曾讚譽台灣為福爾摩沙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2009年5月1日,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不甘寂寞地又拋出了「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看法,大多數台灣人民感到不解、憤怒,但是也有部分台灣人民表示支持。•一國駐外代表公開地主張其駐在地的地位未定,而可以繼續留任,這可能也是外交史上稀有之事。台灣主要執政政黨的國家定位•﹝國民黨﹞說:「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世界只有一個中國,她是『中華民國』」•﹝民進黨﹞說:「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她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檢視臺灣國際法律地位•問題一一九四九年中國境內發生什麼問題,才造成有關臺灣「中國代表權」之爭議?•問題二因國際社會發生什麼情勢?造成兩德與兩韓的承認問題。•問題三何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主權地位問題台灣的歷史宿命嗎?•1604年,明將沈有容首次以大員(現稱台灣)為籌碼,曉諭荷蘭人撤離澎湖。•1624年,歷經二任福建巡撫秉持明帝國旨意的一再堅持,荷蘭人撤離澎湖據有大員•1895年,清帝國以台灣為籌碼,割與日本議和•1945年,美國將台灣授受予蔣介石。•1972年,台灣被當作「美、中建交」籌碼。美國總統尼克森與中國總理周恩來簽密約,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幾個重要文獻開羅宣言1943年11月27日,由、與在埃及開羅將滿洲、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波茨坦宣言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國政府領袖同意對日本發表促其立即無條件投降舊金山和約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日本中日和平條約又稱台北和約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的安排開羅宣言•1943/12/1羅斯福、蔣介石、邱吉爾在北非舉行會議,在開羅發表聲明「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ROC及PRC都宣稱:「開羅宣言」從國際法的角度為中國之收復台澎提供了法源。波茨坦宣言(PotsdamDeclaration)•1945/7/26由杜魯門、邱吉爾、蔣介石具名,這份國際文書和台灣有關的是第8條的一句話:「開羅宣言的協議必須實施」。中國把這句條文解釋成:台、澎必須「歸還」給中國1945/9/2日本降書接受波茨坦宣言,必須遵行的協議是日本放棄台澎等地.1895年至1945年的台灣•1895年,中國清朝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台灣成為日本的殖民地。•依據當時的國際法,這是領土有效的轉讓,台灣成為日本的領土。1945年後至韓戰爆發•韓戰爆發以前,臺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似乎」無所爭議,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在一九五○年時表示:「中國管理臺灣已經四年之久,美國或任何其他同盟國對該項權利與該項佔領從未發生疑問。當臺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大家都認為那是合法的」。韓戰至舊金山和約•韓戰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之衝擊《開羅宣言》並非以法律文件格式簽署•草擬《開羅宣言》的HarryHopkin指出:該文件根本就是宣傳文件。韓戰至舊金山和約•1945年7月發佈《波茨坦宣言》該文件充其量僅能視為「政策聲明」或是一種「邀約」,表現出僅有在此種條件下,同盟國才願意接受日本投降。這兩個宣言僅是將來意向聲明,簽署國家有道德義務履行,但道德義務不等於法律義務。韓戰至舊金山和約以國際法院之見解檢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則該二文件不但非以法律文件形式作成,而且所載內容仍不明確。更重要者乃是往後相英美兩國在相關闡釋聲明中,均明白否認有主觀意願使該等文件發生法律效力。二戰結束後分配受降責任區•聯軍遠東戰區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分配受降責任區~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越南北部(北緯16度以北)境內的日本高級將領應向蔣委員長投降、繳械。在滿州、高麗北部(北緯38度以北)及庫頁島的日本高級將領,應向遠東蘇軍總司令投降。二戰結束後分配受降責任區•1945/10/25台北中山堂會場的佈置也表現出中、美、蘇、英聯盟受降的佈局,而不是中國單獨接受日本投降。舊金山對日和約•1951/9/8簽訂,1952/4/28生效,51個國家參加和平會議,48個國家簽署。•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有關台灣地位的條款是第2條第b款: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名號及要求。•沒有說要把台、澎讓渡或移轉給哪一個國家,於是有些專家說:台灣的國際地位尚未決定,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金山和約》與《中日和平條約》•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於1952年生效。和約明定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但未明定歸屬於任何國家。和約締約國不將台灣交付中國有主張台灣法律未定、有主張應交由聯合國託管有主張應由台灣人民自決決定法律地位有主張應明確移轉於中國,等待中國內戰決定和約締約國不將台灣交付中國《和約》締約國排除將日本所放棄台灣主權明白移轉於中國;至少在最低範圍內,不認為臺灣屬於中國。1952年4月《條約》,國民政府一再堅持必須將台灣與其附屬島嶼主權明確歸還中國,此要求遭到拒絕。和約締約國不將台灣交付中國《條約》第2條僅規定:「茲承認金山和約第2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和約》與《條約》影響台灣法律地位•從《和約》與《條約》,可以發現:對於韓戰前原先將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之國際社會普遍期待,並未於《金山和約》或相關和約中予以明確或合法化;不認為台灣的主權已然移轉於中國。《和約》與《條約》影響台灣法律地位•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於6月27日,以台灣的國家地位與歸屬問題仍未解決,將台灣地位未定論作為前提,下令美軍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遏止台海兩岸的軍事衝突。聯大2758號決議文•1971/10/25聯合國會員大會第二十六屆大會決議文(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國宣稱第2758號決議文確定了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其實,此決議文並沒有如此的文句,中國扭曲是非。《上海公報》•1972年2月21日美國與中共聯合發表《上海公報》中,美國表示「認識到(acknowledge)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對於兩岸的這個立場「不提出異議」。主權獨立國家的構成要素•依據《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Treaty1933)國際法,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四~人民有效控制的領土政府與外國交往的權能當代國際法對領土歸屬的原則•時空性原則在探討1895年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是否有效?等問題時,要適用1895年當時的國際法原則加以解決。假使在整個演變的過程中,對領土歸屬的紛爭一直未解決,時至今日,便要適用今日的國際法原則來加以解決,而不能適用一百多年前的國際法,這就是「時空性原則」。•當代國際法對領土歸屬的原則•國際解決領土爭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這個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是聯合國憲章最重要的一個原則。•人民自決的原則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全體住民的意志來決定。1949年12月,蔣介石離開中國,在「台灣-台北」建立「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向全世界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台北南京台灣地位未定論•殖民地、非自治領土的地位必須由列強或國際會議來決定。這種思維有違二十世紀中葉以來國際法的規範,應由其住民來決定。•聯大第1514號決議文(給予殖民地獨立的宣言)以及第2200號決議文(國際人權公約)確立了人民自決權。•因此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人民來決定,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全體國民。1959年3月,達賴喇嘛逃出西藏,在「印度-達蘭莎拉」建立「西藏政府」達蘭莎拉「西藏流亡政府」領袖--達賴喇嘛數度成為白宮的座上賓。李登輝總統只能回他的母校--CornellUniversity演講,不能到華府--白宮?金山和會後至一九七九年•韓戰後美國政策之改變,對國民政府之支持為避免共產政權持續擴散,美國必須尋求盟邦與據點將共產政權圍堵於一定範圍內。中國共產黨宣佈一面導向蘇聯,對美帝採敵視態度,並介入韓戰,美國對中國共產黨先前所存期待幻滅。台臺灣位於太平洋島弧中心點,是防堵共產勢力繼續擴張之重要據點。金山和會後至一九七九年西元聯合國會員國承認國民政府1949年59個47個1960年100國53國1970年126個67國金山和會後至一九七九年•「一個中國」原則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之影響1971年10月聯合國大會(第二十六屆)第2758號決議僅僅決定聯合國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並沒有做出任何決定。第2758號決議並沒有決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沒有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及人民。因此,中國常引用此一決議支持其擁有台灣的主張,根本是不正確的。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主權獨立國家的要素台灣備註人民有2300萬人口有效控制的領土有台澎金馬地區政府有中華民國與外國交往的權能有24個邦交國思考問題•台灣既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受不受承認國或邦交國多少的影響?國號是不是國家的構成要素?怎麼可能!?那台灣將何去何從!?亞細亞的孤兒羅大佑詞/曲亞細亞的孤兒在風中哭泣黃色的臉孔有紅色的污泥黑色的眼珠有白色的恐懼西風在東方唱著悲傷的歌曲亞細亞的孤兒在風中哭泣沒有人要和你玩平等的遊戲每個人都想要你心愛的玩具親愛的孩子你為何哭泣多少人在追尋那解不開的問題多少人在深夜裡無奈的嘆息多少人的眼淚在無言中抹去親愛的母親這是什麼道理
本文标题:台湾的法律地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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