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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课程•主讲人:高志汉(gaozh@hhuc.edu.cn,图书馆四楼)•课时:32•教材:《经济法概论》,黄少彬著,科学出版社。•辅导教材与参考书:《商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注意:选用时一定要看出版时间,有关经济法、商法的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变化大。(出版较早的书籍只能作为“参考”)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旧法,无溯及力•新法处罚更轻--新法法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有效--有溯及力无效--无溯及力例:我国刑法•意义:学习本课程,有助于我们1.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2.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指导法律实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学会维权3.扩大视野,完善知识结构•商事法律讲义•商事法律案例与习题•具体商事法律文件教学资源本课程学习内容(体系)•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破产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票据法•第六章证券法•第七章商事仲裁与诉讼•关于保险法、海商法•平时成绩考核办法与要求: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上课无迟到、早退;回答问题声音洪亮、条理清晰、内容准确。–课堂笔记:记重点、记问题、记心得–强化科研与实践:能发现、尝试研究商法学理论或实践中的真问题。▲请假制度(病假有病历及医嘱、事假经批准)▲关于缺课的弥补办法•积极主动听课:勤于笔记,勇于发言;•经常练习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好学多问。完全没有“王老吉”字样的加多宝凉茶(拥有王老吉配方)有望很快上市•【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1.广药与鸿道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2.鸿道公司(加多宝的母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3.仲裁费由广药与鸿道公司各负担50%。•加多宝剑走偏锋:电视广告中,加多宝着重突出“正宗凉茶加多宝出品”,户外广告也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改为“怕上火喝正宗凉茶”。“停用”对策:申请撤销?目前,王老吉占据中国凉茶市场约70%的市场份额,而这其中大部分是由红罐王老吉约180亿元的收入所贡献。凉茶的第二品牌何其正则只占据了约10%。资料显示,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香港鸿道集团方面在内地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2000年双方再签合同,续约至2010年5月2日,这被广药集团方面称为主合同。其后,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贿赂,签署补充协议,将商标续约期限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对于补充协议的合规性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引发“王老吉”商标之争。•欧盟委员会日前(2012年9月6日)发布公告,正式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迄今对我国最大规模的贸易诉讼,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专家称,欧盟认定反倾销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中国光伏企业将遭受比美国对华光伏“双反”更严重的打击,2-3年内行业将进入洗牌煎熬期。微博一则•唐家三少:看了那个合肥少女被烧案判决结果后,真是感到无尽的悲凉啊!一名青春少女被毁了一生,最终结果却是对凶手轻判,凶手家人背后花了多少钱上供?还记得上学时学过这么几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现在还管用吗?(法律现在还管用吗)•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准立法:藐视法庭被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7月31日,最高法院将其制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发各级法院进行内部征求意见,征这一过程将于9月中旬结束,并计划年底正式发布生效,这一对刑事诉讼法这一“人权基本法”的“司法解释”长达数百条款,已经是体例严密的二次立法。•该司法解释中的第249和250条,被法律学者披露后,在中国法律界引起巨大争议,特别是律师界的强烈反对。•该“司法解释”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严重者将被法院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史上最牛期末考试选择题•“我们的逻辑老师是()A金老师B苍老师C赵老师D施老师”,近日,名为“暨南大学第一饭堂”的微博用户发出这个据传是暨大今年逻辑学期末考题。(金正恩、苍井空、赵雅芝)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及其体系渊源•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营利性、协调性、技术性、兼容性和国际性的特点。•狭义仅指上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私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基本原则有: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开放的市场(“王爷经济”、“诸侯经济”)公平与自愿•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公平一般是在理想状态实现的,没有绝对的公平。现代社会和道德提倡公平。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保证•自愿:自己愿意而没有强迫地去做的。决策自由行动自由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一章商法概述•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其内涵包括:•1.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即各种企业组织(注:此处企业作广义理解);•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性行为;•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企业的对内关系;•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注意区分•商事法律关系(一定社会关系经过商法调整的结果;权利义务关系;静态——主体客体内容;动态)•如果将社会经济关系分成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那么,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中,平等的营利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商法调整,平等的非营利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则由民法调整。•而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间接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则由经济法调整。•因此,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一起共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主导政府主导下:•新常州风景:“三纵一横延陵路等4条道路”个性风格试点2012.2.8•延陵路:传承襟贯东西、文史雅韵风格•怀德路:突出璀璨都市、古今交融品位•晋陵路:展示古辉今融、晋陵人家个性•和平路:体现斑斓生活、悦动风景特色•常州:出入小区须刷卡(点评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业主的居住权)•各种实名制(道德优越感挑战法律底线;法律不是万能的,只协调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我国亟需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亟需解决法律系统的混乱•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07年《物权法》底76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03年《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第76条)第一章商法概述•三、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传统商事六法: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法)•(一)我国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度构成:•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二)我国商法的渊源•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立法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司法解释7.商事自治规则第一章商法概述•四、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与民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是以私法为主,兼具公法性内容。•3.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民商法尽管并行,但不完全兼容。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经济活动,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参与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2.在调整方法上:前者意思自治,后者国家统治规制多。•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是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4.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为内容;经济法以价格法、金融法、税收法、投资法、公平交易法、反垄断法、贸易管制等为内容。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节商主体(商人?)•一、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其特征•(1)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主体(特别是商法人);•(2)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3)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二)我国商主体的种类•在我国,可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看,主要表现类型有:1.商法人2.商个人3.商合伙人4.商中间人5.商辅助人第一章商法概述•二、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分为: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联营商法人、私营商法人、外商投资商法人等。•(二)商法人的特征•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获得主体资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议事机关;•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5.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第一章商法概述•三、商个人•(一)商个人的概念•在传统商法中,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个户,还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分为: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我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者均须承担无限财产责任。•(二)商个人的特征•1.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联。如商个人常常以自然人的个人名称为其商业名称,如自然人发生变化,商个人则相应发生变化。•2.商个人的财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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