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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二O一O年九月五日第一节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摘要)第一部分土地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8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共46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共72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共54条)●7、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共47条)●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共36条)●9、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共32条)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部分土地管理●11、土地复垦规定●12、土地登记规则●1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共36条)1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1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共28条)1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1、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22、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23、关于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第二部分矿产、地质环境和矿山安全管理●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共53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共46条)●26、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共42条)●2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共34条)●2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共18条)●29、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共44条)●30、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32、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3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共22条)34、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共37条)35、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37、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3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39、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第二部分矿产、地质环境和矿山安全管理●40、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共26条)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4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4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4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共49条)4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47、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48、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2、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5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5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5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部分测绘管理●5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共55条)5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5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5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60、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61、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62、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四部分相关法律法规●6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6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6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6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70、国土资源信访规定●71、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72、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部分相关法律法规●76、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77、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78、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7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80、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81、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8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8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附加件一)84、森林法85、物权法、86、水利法87、坏境保护法88、贵州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89、《刑法》有关条文(228条、342条、410条、156条)90、信访条例第二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概念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种法律责任。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原则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是:必须及时、主动、尽可能把各方面的实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方式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方式即办案方式,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独立办案,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执法机构或者专业队伍独立办案;二是联合办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办案;另一种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由分工和职权范围又涉及到案件的移送问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案件:1、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同级党委和政府、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或指定查处的案件;2、有下面三种情形:(1)、土地类:A:擅自转让、出让、出租基本农田5亩以下,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下,或者转让金额(出让金额、租金金额)在50万以下;B: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下,或者其他耕地50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80亩以下;C: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下,或者其他耕地50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80亩以下;(2)、矿产类:A:小型矿山违法的案件;B: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需要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的;A:涉案标的在100万元以下;(3)、测绘类:A:具有乙级以下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违法的案件;B:违法测绘,涉案标的在30万元以下。五、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时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部门主管领导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确需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要报请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部门交办的件,结案时间的延长要报请交办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六、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分为:(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一)简易程序的处罚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即时处罚程序,其基本条件如下:1、当场发现违法行为;2、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3、案件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不大,处罚较轻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操作步骤如下: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制作现场笔录——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备案。(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矿产品;(4)责令限期拆除;(5)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勘查许可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的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三)一般程序的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常用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发现制止、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处理(告知、送达、决定、执行)、结案归档。它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查处的法定程序,确定的查处违法案件的内部工作环节、步骤和过程,同时也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必要环节和核心内容。1、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构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仅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要件,更重要的具有前提性的条件是取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获得线索,简而言之就是是否发现。其来源渠道有多种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本部门发现、上级或下级、群众发现举报三种。2、受理案件受理的来源: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巡查发现、群众举报、部门移送、同级转办、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规定的时间(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属于举报案件的,应向举报人说明)。(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3、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主动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的内容包括:(1)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2)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3)是否应由本级部门管辖等。4、立案立案的条件:(1)、属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2)、有明确的行为人(当事人);(3)、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4)、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认真审核是否具备上述立案标准,对符合条件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呈批表,指定案件承办人,报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开展立案调查。5、调查调查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关键环节,也是案件是否得以客观、公正处理的基础。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原则:(1)、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佩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标志或者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2)、承办人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调查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开展调查工作,对国土资源违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进行询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和与该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对需个别进行询问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4)、在调查时,必须制作询问笔录,对当事人违法的整个过程要进行详实的记录,调查结束时,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在确认无误后由询问人、被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5)、案件承办人应当勘验现场或者物证。勘验人员进行勘验时,应当邀请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可以对必要的证据进行拍照和测量。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当事人拒绝参加或签字的情况,由在场人(最好有当地基层组织的人)签字的现场勘验笔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6)、必须注意要全面收集证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常见的证据有下列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这些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7)、在调查过程中执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1)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现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查处的。(8)、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对案件进行初步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6、处
本文标题: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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