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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曼丽犯故意杀人案2010年2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姚曼丽在其家中,与其丈夫房雄发生争执,争执中姚持铁锤击打房的头面部,致房雄倒地死亡,后又持菜刀砍切房的脖颈处。姚于作案后次日到邓州市精神残疾人托养中心治疗,于2010年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通常患者意识清晰,智能尚好。精神分裂症的自然病程多迁徙,住院率高,复发病率高,至死亡率高。案例中,“曼丽有间歇性精神病,98年、99年上大学期间开始发作,曾在广州治过,后来毕业后分配到邓州四高中上班,后来多次发作,曾在邓州的七里店精神病门诊和南阳市精神病医院治过多次,一直到现在,药一停就不定啥时间就会发病。”就体现了这点。在患者的近亲中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率较一般居民高6~7倍,而且血缘关系近,患病率高。姚曼丽的父亲也是精神病患者。“姚曼丽的父亲胡殿印有精神病,2001年去世,她父亲在世时犯病的症状和姚曼丽一样,当时也诊断过,都是精神分裂症。”案例中有多处提到了姚曼丽的症状。如:“姚发病时幻听,骂人打人,乱砸东西,疑心大,报复心理强,不犯病时看上去还正常,对人说话各方面都正常,一犯病,谁对她好,她跟谁当成敌人来对待。”以及下文的“姚曼丽有精神病,从进号起,每天都是吃了睡,睡了吃,性格内向,不爱说话,不与人交流,每天都要吃两次药。”当她杀死其丈夫后,便感到“后来头脑就有些乱,隐约中记得后来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房雄的脖子和头上乱砍,那阵脑子里满是对房雄的恨和平时被他欺负的情景。就想着“砍死他!砍死他!”让他欺负我,后来我不知道是睡着了还是晕过去了,反正迷迷糊糊过去了一阵,醒来之后发现自己在床上,自己老出幻听幻觉。”这些都表明了:幻觉是精神分裂症常见的症状。该案例也表明了精神病患者作案行为的特点。一,作案动机荒谬。姚因与丈夫常吵架,因为认为自己是个女人打不过他,便用铁锤朝房雄头上砸去。二,作案的突发性,作案凶器往往是就地获得。三,姚曼丽顺手拿起的铁锤还有厨房的菜刀。四,作案的凶残性,冷酷性。案例中姚便是用菜刀朝房雄的脖子和头上乱砍的。对于案情的判定,姚曼丽处于间歇期缓解不全,对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故评定为限制行为责任能力。姚曼丽犯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曼丽,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2010年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曼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小学、房虎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其亲属协商,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卫国、铁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曼丽及其辩护人孙小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姚曼丽在其家中,与其丈夫房雄发生争执,争执中姚持铁锤击打房的头面部,致房雄倒地死亡,后又持菜刀砍切房的脖颈处。姚于作案后次日到邓州市精神残疾人托养中心治疗,于2010年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房雄符合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姚曼丽患精神病分裂症,对本案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定上述属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姚曼丽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房小学、姚海全、高显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曼丽因琐事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曼丽称对案件事实记不住了。辩护人辩称:姚曼丽系精神分裂症,系限制行为能力,应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有关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协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姚曼丽在其家中,与其丈夫房雄发生争执,争执中姚持铁锤击打房的头面部,致房雄倒地死亡,后又持菜刀砍切房的脖颈处。姚于作案后次日到邓州市精神残疾人托养中心治疗,于2010年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房雄符合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姚曼丽患精神病分裂症,对本案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小学、房虎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其亲属协商,申请撤诉,并要求对被告人姚曼丽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位于邓州市城区第八小学家属楼四楼北户房雄家。房雄家系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结构,西部是一客厅,中部南侧是一过道,中部北侧是一间卧室,东北部是一间卧室,东南部是一厨房和一卫生间。客厅内:房门东侧靠南墙放一张沙发,沙发上西部放一个靠垫(靠垫上有一28cm×30cm的血迹,拍照后棉签粘取),沙发靠背上方,客厅南墙墙壁上有一高90cm、宽130cm的喷溅状血迹(拍照后棉签粘取),沙发北侧地面有一具尸体,头西脚东,俯卧状,黑色上衣和长裤,左脚穿黑色棉袜,右脚半穿黄色球鞋,右脚东北侧放一只黄色球鞋,尸体头部下方及沙发下方有一面积为180cm×180cm的不规则形状的血泊(拍照后棉签蘸取)。客厅内靠西墙中部放一张沙发,靠北墙中部放一电视柜,靠东墙中部放一张沙发。过道内:在过道东端,卫生间门口地面有一1.5cm×3cm的滴落状血迹(拍照后棉签粘取),在过道东南角放一个木柜,木柜内有一把铁锤。卫生间:单内开木门面北通向过道,在卫生间地面有一1.5cm×1.5cm的滴落状血迹(拍照后棉签粘取)。中北部卧室:单内开木门面南通向过道,西南角靠西墙放一张铁床,东北角靠北墙放一个书柜。东北部卧室:单内开木门面南通向过道,靠西墙中部放一个电视柜,西北角靠北墙放一立柜,东南角靠南墙西北放一张双人床,双人床东、西两侧靠南墙各放一个床头柜,双人床东侧地面有一双黑色布鞋(拍照后原物提取),双人床西侧靠南墙放一个梳妆台。厨房:单内开木门面西通向过道,东北角靠墙放一个木柜,木柜南侧靠东墙放一个压面机,靠南墙是厨房操作台,操作台西部靠南墙放一个木质刀架,刀架内放有两把菜刀,其中一把是塑料柄菜刀(拍照提取)。2、鉴定结论(1)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邓)公(刑)鉴(尸)字[2010]009号,结论为:房雄符合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公(宛)鉴(DNA)字[2010]06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结论为:现场客厅内血泊血迹;现场客厅南墙上的血迹;现场客厅沙发靠垫上的血迹;现场卫生间门口地面上的血迹;现场卫生间内地面上的血迹;现场卧室内黑色布靴上的血迹;现场提取的带有血迹的菜刀所检出的血迹是房雄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3)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出具的2010088号鉴定书,结论为:①精神分裂症;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在姚曼丽家中提取的作案凶器铁锤、菜刀特征及在姚曼丽家中提取带有血迹的黑色布靴一双情况。4、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姚曼丽携带的编织袋中发现PDA牌K910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在其外衣口袋中发现钥匙一串,系其家中钥匙。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证实该手机经被害人父亲房小学辩认,系其儿子手机。5、证人高显英的证言,证实有十多天没有见到对门的房雄、姚曼丽6、证人徐志强的证言:姚曼丽和房雄夫妻关系不好,好吵架,有时房雄还打姚曼丽。有好几次睡到半夜里,听见姚曼丽在大声喊救命,他们俩打架都掂东西,甚至拿刀。前三四年,他俩打架,房雄吓得躲在我家里,身上一身血,姚曼丽拿着刀到我家里找他。他俩闹离婚上过妇联、上过法院,离离婚又复婚了。房雄问别人借过钱,前段时间,到了晚上有个女的领好几个人到房雄家讨债,但房雄躲着不见。来了好几次,前四五天晚上又来了,我听见有个女的在喊曼丽开门。但是没有开门,随后要债的人走了。在去年腊月十八、十九(2010年2月1日、2月2日)前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我见过姚曼丽,当时她来我家串门,之后就再也没见过,估计有半个月没见房雄了。7、证人鲁兆林、李明亚的证言,证实鲁兆林、李明亚、姚曼丽2月1日上午、下午三人监考三(十)班,平时见面相互说话,但在监考时姚曼丽自己搬个凳子坐在教室后面一句话也不说,下午考试结束后姚曼丽走了,之后没有见到姚曼丽。8、证人姚海全的证言:姚曼丽不经常到我现在住的地方来。2010年1月31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她来过我住的地方一次,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她到我家对我说:她要去住院,并给我留下500元钱,我问她房雄知道不,她说知道,并又说让我在2月9日或2月10日给她送点钱,如果不够先垫付上等她出来再给钱。姚曼丽有间歇性精神病,98年、99年上大学期间开始发作,曾在广州治过,后来毕业后分配到邓州四高中上班,后来多次发作,曾在邓州的七里店精神病门诊和南阳市精神病医院治过多次,一直到现在,药一停就不定啥时间就会发病,发病时幻听,骂人打人,乱砸东西,疑心大,报复心理强,不犯病时看上去还正常,对人说话各方面都正常,一犯病,谁对她好,她跟谁当成敌人来对待。姚曼丽的父亲胡殿印有精神病,2001年去世,她父亲在世时犯病的症状和姚曼丽一样,当时也诊断过,都是精神分裂症。9、证人赵书娟的证言,证实姚曼丽有精神病,从进号起,每天都是吃了睡,睡了吃,性格内向,不爱说话,不与人交流,每天都要吃两次药。10、证人程青月的证言:2月2日上午8点左右,姚曼丽骑一辆红色电动车到我们七里店精神病院的门诊部,说她的精神病又犯了,要求住院治疗。当时我一个人在门诊部值班,因以前姚曼丽在我们这里住过院,我就安排她到住院部住院。11、邓州市精神残疾人托养中心证明,证实2010年2月2日到该院住院,2010年2月9日下午被公安局刑警大队带走。12、被告人姚曼丽的供述:具体时间我也记不太清,是2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丈夫房雄在家里吵架,当时大概晚上八九点钟,为啥事争吵我也不知道,总之,我们经常吵架打架。房雄总是没事找事,那天我吵着吵着就打起来。我印象是我先动手,开始是在卧室里厮打,后来厮打到客厅。因为我是个女人打不过他,我就顺手拿起一把锤子朝房雄头上砸去,房雄就倒在地上。后来头脑就有些乱,隐约中记得后来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房雄的脖子和头上乱砍,那阵脑子里满是对房雄的恨和平时被他欺负的情景。就想着“砍死他!砍死他!”让他欺负我,后来我不知道是睡着了还是晕过去了,反正迷迷糊糊过去了一阵,醒来之后发现自己在床上,自己老出幻听幻觉,当时想着到精神病院治病,治好了该抵命抵命。我就迷迷糊糊收拾了衣物出门了,先到卫生路我妈家交待一声说我准备去七里店治病,并给了我妈500块钱,然后我就骑着电动车到七里店精神病医院住院了,一直住到今天。锤子是个一尺左右长的铁柄锤,打过之后扔在房间里,扔哪儿想不起来。刀是在厨房里拿的一把菜刀,比较利的那把,刀我用完之后拿去冲洗了一下,后来扔到哪儿不知道,可能是扔在沙发上了。房雄被我打倒在客厅靠近门口的地方,头朝门,是趴着还是仰卧我回忆不起来了,我只记得将他打倒在那个位置后就没动过,第二天早上出门还是从他身上跨过去的。当时我不知道房雄死没死,这几天没听到他任何消息,我想着他恐怕是死在屋里没人知道,所以今早翻到他手机时就打了110报警,我说有个命案,让他们过去看看,对方问在什么位置?我说在“八小”集资楼四楼北户,对方又问我贵姓,我说姓姚,就这些。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曼丽因琐事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但其系精神病人属限制行为能力。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姚曼丽系精神分裂症,系限制行为能力,且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应从轻处罚”的理
本文标题:精神病者犯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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