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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质量法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食品法规日本食品法规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简介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也是维护和增加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背景下,1963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并使其成为一个促进消费者健康和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以及鼓励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的国际性组织,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开展公正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一个单一的国际参考组织,一贯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食品安全的观念和知识,关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自成立之日起,CAC在食品安全领域做了大量工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指导纲要;1991年,召开了FAO/WHO食品安全、食物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大会(与GATT合作);1992年,举办FAO/WHO国际营养大会;1995年,参与签署SPS协议和TBT协议;1996年,举办FAO世界食物大会。CAC的组成CAC由是FAO及WHO总干事直接领导下设在罗马的CAC秘书处总体协调,每两年在罗马(FAO)或日内瓦(WHO)举行一次会议。自2001年起,大会开始采用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五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CAC的具体工作是由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开展的。共有三类委员会:一般议题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食品卫生、农药残留及分析和采样方法等;商品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鱼和鱼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乳和乳制品等;地区协调委员会,如欧洲、亚洲、以及北美和西南太平洋。在每个委员会之下又设专业分委员会,如食品卫生分委员会等。每一个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政府作为主席和东道主,并支付会议费用。委员会会议通常在主席国召开。如美国目前担任四个委员会的主席,即食品卫生、加工水果和蔬菜、食品中兽药残留、及谷类和豆类。CAC的作用CAC的主要职能或作用有以下几方面:–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解决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修订已出版的标准CAC的工作方式和程序CAC的工作程序:第一步:大会批准新的工作,成立制标小组。第二步:制标小组拟订草案初稿。第三步: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第四步:委员会审议草案初稿和反馈意见。第五步:大会采纳拟议的草案。第六步:再次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第七步:委员会再次审议草案和反馈意见。第八步:大会批准,并以法典标准公布。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评价的食品添加剂;评价的兽药。截止2000年底,CAC制定标准、规定等情况如下:–237个食品标准–41个卫生规定或技术规程–185种杀虫剂的评价–3274种杀虫剂限量–25种污染物指南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在建立食品法典的初始阶段,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主管和发展食品法典的机构,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已引起世界的重视。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所有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相关的重要的食品情况,均受委员会的监督。FAO和WHO更是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发展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鼓励的食品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讨论。正因为做了这些工作,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在相关食品标准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得到了国际和各国政府的认知: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消费者普遍要求他们的政府通过立法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只有这样的食品才能销售,消费者也同时要求政府制定食品中卫生危害因素的最低限量。总之,通过对法典标准的详述和所有相关决定的考虑,CAC实质上已经使各国政府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纳入了政治议程。事实上,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如果政府忽视消费者对他们所吃食品的关心,势必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CAC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高质量的。CAC通过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作,这些会议包括:联合国大会、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办)、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和粮农组织世界食品高峰会议。近几年,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们都鼓励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纳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措施。中国的CAC工作开展情况CAC有165个成员国,也拥有165个联络点。食品法典明确要求一个国家作为CAC成员国必须设立一个联络点,同时建议设立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我国的CAC联络点设在农业部,其作用相当于一座桥梁,它连接CAC总部和国家一级的各项活动。联络点接受来自位于罗马的CAC总部的所有信息,也要搜集有关方面的评论并将之返回CAC总部。国内虽未成立CAC委员会但成立了由与CAC有关的单位组成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组长负责国内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副组长负责对外联络。几年来,CAC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加强了食品法典的工作(卫生部还成立了食品法典专家组),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性等级分析等各类研讨会,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成员国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原国家轻工局、原国家内贸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全国供销总社10家成员单位组成。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对CAC、WTO与我国经济的关系了解欠缺;国内缺乏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有协调小组但组织松散;秘书处联络人员不足,日常工作及参会经费无保障;对与法典有关的调查或研究重视与投入不够等问题;存在着对食品法典的研究了解和评估不够的问题,缺乏法典专门人才;对CAC法典标准缺乏全面协调研究;对CAC法典与我国食品法官对比评估不够,有很多对我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典标准没能参加起草。我国对食品法典的应用也不够,HACCP及危险性分析等在国内尚未广泛探讨和应用CAC力度不够。针对目前我国食品法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食品法典工作,完善我国食品法典协调组织,加强人员力量,逐步选拔形成一支食品法典专家队伍,解决资金问题,加大对食品法典有关调查和研究的投入。要抓紧对法典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评估;更全面地参与CAC及下属委员会的活动,更多地采用国际法典标准准则及建议,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加强食品法典领域的国际合作。美国的食品法规美国的食品法包括食品、药品和保健品法、包装和标签法,并被列入联邦法规第21章。整个食品工业都必须了解并自愿遵守。建立食品法律法规的目的:1)保证食品符合微生物指标、物理指标和化学指标;2)保证市场竞争正当、公平。美国大部分食品法的精髓来自1938年建立的FDCA(《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andCosmeticAct),至今仍在不断地修订。按时间顺序美国食品法的发展过程如下:1906年:纯净食品及药品法规1938年:FDCA1957年:家禽产品检验法规1958年:FDCA中增添食品添加剂法规1959年:FDCA中增添食用色素法规1966年:食品包装及标签法规1969年:白宫关于食品、营养与健康的研讨会1970年:蛋的检验法规1977年:美国参议院特别委员会关于营养与人类需求方面的美国膳食目标1990年:营养标签与教育法1991年:美国工业奖励法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生物恐怖主义预防法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是从USDA(美国农业部)中分离出来的,从USDA中移交出来后,肉类、家畜和蛋类产品的法规也从其它食品产品的法规中独立了出来。除肉类、家禽、蛋类、酒精饮料和大众性饮用水外,其它所有食品要受FDA的监督管理。食品产品标签要求1938年的FDCA(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1966年的FPLA(良好包装和标签法)及1990年的NLEA(营养标签与教育法)都建立了食品产品标签应遵循的法规。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方便地了解产品的必要信息,同时知道该产品的食用方法。标签的具体要求可以在文件中找到:21CFR101(FDA限制性食品),QCFR317(肉类产品),QCFR381(家禽类产品)。管理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非常复杂,而且根据特定销售对象(如直接消费者、食品经销商、食品加工商等)、包装(货运大包装、多层包装、单位量包装或非包装即食食品等)、销售方法(自销、商店经销或餐饮机构经销的即食食品等)不同而不同。许多必须的标签说明在包装袋上的位置及型号尺寸都有明确规定,如产品名称、总含量、营养成份、成份说明、生产商名字及地址、包装商及批发商名字。现在,致过敏物也应当写在标签上。在绝大多数营养标签上,下面几条是必须的:1、营养事实2、适合的用量3、每份食品的热值;来自脂肪的热值;总脂肪、饱和脂肪酸酯、胆固醇、钠、总糖、膳食纤维、蔗糖及蛋白质的每日摄入百分含量;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的每日摄入百分含量。某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如果被添加到食品中或声明某产品添加了某维生素或矿物质,那么该维生素或矿物质的每日摄入量必须标明。对多不饱和、单不饱和脂肪酸,其它多糖、糖醇、可溶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钾的说明是自愿的。营养事实的说明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标准式、表格、合计、二维列表、简化式、缩写式及线条图案,但它们在提出过程中必须经过论证。FDA已经证明了下列4条食品中成份含量与疾病相关的健康声明:钙与骨质疏松症;油脂与心血管疾病;膳食油脂与癌症;钠与高血压。下面3条同样已得到证实:含膳食纤维的谷物产品、蔬菜和水果与癌症;含膳食纤维食品与心血管疾病;水果和蔬菜与癌症。食品产品检验标准检验标准可以帮助消费者在购买时做出自己有见地的选择。一个标准会给一种食品在市场上一个普通的或常用的名字,任何一种产品,冠以这种名字就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而这些要求通常是在其实际的或评估出的经济因素上建立的。检验标准可以帮助食品生产商建立他们必须符合的最低要求,以使各厂家能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上竞争。例如,花生酱中,花生含量必须大于等于90%,否则只能叫“花生酱制品”,而不叫“花生酱”;葡萄酱中,葡萄汁含量必须大于等于45%,否则只能叫“葡萄酱制品”,而不叫“葡萄酱”。附加法规–GMP–联邦肉类检查规范:农业部食品安全和检查署负责实施本法规,对动物、屠宰条件、肉类加工设备进行强制性检查,肉类及肉制品必须加盖“美国农业部检查通过”方可进入州际贸易市场。本法规也适用于进口肉类及其制品。–联邦家禽产品检查法规–联邦贸易委托法规–婴儿食品配方法规–营养标识和教育法规–州和市政法规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及管理日本食品卫生法规日本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管理的根本大法和基础,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含有或附着有毒、有害物质,疑为有害物质的食品;病原微生物污染或疑为污染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混入或加入异物、杂质或其它原因而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病死畜禽肉;未附有出口国政府签发兽医证的畜禽肉、内脏及制品(火腿、腊肠、腊肉);未经证实以作为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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