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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2012.7.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生效日期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生效日期生效日期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时废止。生效日期生效日期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生效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国家环境保护标准2012.6.1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608-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对污染源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全国污染源的编码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环境污染源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生效日期2012.6.1土壤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氯化钾溶液提取-分光光度法(HJ634—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方法,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氯化钾溶液提取-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中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生效日期2012.6.1土壤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HJ635—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风干土壤中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生效日期2012.6.1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6—2012代替GB11894—89)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氮的测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废止。生效日期2012.6.1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2代替GB/T16488-1996)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废止。生效日期2012.6.1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38-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酚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12种酚类化合物的测定(具体测定组分见附录A)。本标准不适用于颗粒物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生效日期2012.6.1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1-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化学制浆、化学机械制浆、机械制浆及废纸制浆工艺的制浆和造纸企业的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与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12.6.1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2012-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炉袋式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防治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袋式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可作为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依据。其他固体废物的焚烧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12.6.1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3-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反应器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反应器的工艺设计、检测和控制、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反应器处理中、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2012.6.1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4-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生物滤池在污(废)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生物滤池法的污(废)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检测与控制、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生物滤池法的城镇污水和与城镇污水水质相类似的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生效日期2012.6.1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水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厂(站)式污(废)水处理工程。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控制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控制技术规范。本标准可作为水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的技术依据。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12.6.1环境工程名词术语(HJ2016-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工程名词术语的使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工程名词术语的中英文名称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建设、运营及技术交流等领域使用的名词术语。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12.6.1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2017-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的工程建设及设施运行管理,实现铬渣无害化处理处置,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与过程控制、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环境保护验收、工程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铬渣干法解毒工程,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12.6.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碎纸机(HJ2509-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碎纸机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碎纸机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办公用碎纸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12.6.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录音笔(HJ2510-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录音笔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录音笔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快闪存储器作为存储媒体的录音笔。其他包含快闪存储器功能模块的设备可参考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12.6.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视盘机(HJ2511-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视盘机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视盘机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数字多功能光盘播放器、蓝光光盘播放器,DVD播放刻录一体机等视盘机,不适用带显示功能的便携式视盘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12.6.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HJ2512-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220V,50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的,标准幅面的打印机、传真机和以打印或传真为基本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包括使用针式击打、喷墨、静电成像、热转印、热敏、热升华、固体喷蜡等打印方式的产品。生效日期2012.6.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摄像机(HJ2513-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摄像机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摄像机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摄像机产品,其存储介质包括磁带、半导体存储器或半导体存储芯片、光盘及硬盘等,不适用于广播级摄像产品。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12.6.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吸尘器(HJ2514-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吸尘器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吸尘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由电力驱动的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部门规章2012.4.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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